針對近期歐盟碳交易體系進展之相關議題動態內容如下:
發展動態
(一)韓國憂慮歐盟CBAM會成為貿易障礙,降低韓國企業的競爭力
(二)「歐盟碳交易體系」之改革草案提前曝光引起各國爭辯
重點評析
歐盟執委會已於7月14日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規章草案,歐盟CBAM之實施將要求進口歐盟市場的產品查核其生產過程之碳排放,並應以繳納許可配額的形式負擔碳排放之成本。歐盟為我國重要出口市場,「碳邊境調整機制」都會對我國出口貿易產生相當程度之衝擊。此一立法草案後續還需經歐盟部長理事會、歐盟議會審議通過後,方正式成為法律。按照目前歐盟規劃之期程,CBAM法規公告後預計2023年才會正式生效。法規生效後尚有3年之法規過渡期,過渡期間內進口商僅負擔申報義務,待2026年一月正式實施後才需要依規定繳納CBAM憑證。
歐盟實施CBAM主要目的在於避免碳洩漏、歐盟產業競爭力減損等問題。其適用產業主要涵蓋水泥、電力、肥料、鋼鐵、鋁等歐盟定義為高碳洩漏風險之產業。歐盟CBAM將採概念性ETS的方式實施,係仿效歐盟境內實施之碳交易機制,所有擬銷售產品到歐盟的外國生產者均須仿效歐盟ETS定價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額。因此,對於所有進口產品在負擔CBAM義務是否遭受不歧視待遇之問題,應分別從同類產品之CBAM 證書價格(每單位碳權價格)、產品碳排放量之認定方法(應繳納碳權之數量)進行檢視,比較進口產品徵繳碳權所受待遇,是否有低於歐盟境內業者待遇(國民待遇)? 以及不同進口來源國間是否有差別待遇(最惠國待遇)? 若是違反WTO一般原則性規範,歐盟欲進一步援引WTO所規定一般例外條款(基於維護人類生命健康安全或保護可枯竭天然資源之合法政策目的)正當化其CBAM之實施,仍應符合GATT第XX條前言之要求,特別是該等措施之實施『在相同條件下該不應構成對不同國家間專斷或不正當之歧視』,『亦不得構成隱藏性貿易限制措施』。
對此,部分WTO會員已經在WTO貨品貿易總理事會、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對歐盟CBAM之適法性提出關切,如:中國大陸關切歐盟CBAM不能具有歧視性且不符合WTO規則;巴西、印度等金磚五國關切CBAM可能造成貿易障礙;澳洲、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家則建議以其他替代方案取代CBAM之實施,例如:沙烏地阿拉伯所主張循環經濟多邊架構,或是澳洲主張加速推動環境商品談判。另一方面,在國際間達成全球碳市場的終極目標之前,預期會有越來越多其他國家可能開始規劃採行此類邊境調整措施,例如:美國聯邦參議員Chris Coons(D-DE)及眾議員Scott
Peters(D-CA)七月中所提出之「自由轉型及競爭法案」(Fair, Affordable, Innovative, and ResilientTransi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FAIR Transition and Competition Act),該法案將制定針對碳密集進口品之邊境調整措施,以平衡美國企業因遵守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之法規所衍生之成本。有鑑於此,我國應積極參與WTO有關CBAM適法性議題之討論,掌握重要國家對於實施CBAM之發展動向,做為我國制定相關氣候能源政策之參考依據。(王煜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