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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入會大事紀

我國申請加入GATT∕WTO之歷史紀要

我國於1990年1月1日依據GATT第33條規定,以在對外貿易關係上具自主權地位的「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向GATT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歷經多年努力,終於在2001年完成各項雙邊與多邊入會經貿諮商。

我入會工作小組於2001年9月18日舉行第11次會議,採認我入會議定書及工作小組報告,WTO第四屆部長會議於同年11月11日通過採認我國入會案,我國由經濟部林前部長信義於11月12日代表我國簽署入會議定書。

我入會條約案於11月16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陳總統於11月20日批准我國入會條約,我國乃於12月2日致函WTO秘書長確認接受我國入會議定書。經過30天之等待期後,我國於2002年1月1日成為WTO第144個會員。

為一覽我入會過程之艱辛及記錄我爭取加入WTO之重要里程碑,特將我入會過程之歷史紀要詳載如下:

時間 紀事
民國35年冬 我國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以發起人身分,派遣代表團參加於倫敦召開之國際貿易組織(ITO)籌備委員會。翌年GATT於日內瓦草簽時,我國亦為23個草簽成員之一。
民國37年5月21日 我國正式簽署成為GATT締約成員。
民國38年 大陸淪陷,我政府播遷來台,我乃於民國39年5月自動退出GATT。
民國54年3月, 我國於第23屆GATT締約成員全體大會中,獲准以觀察員身分再度參與GATT活動,但至民國60年10月25日因為我國退出聯合國,GATT旋即援引聯合國有關中國代表權之決議,撤銷我國在GATT之觀察員資格。
民國79年1月1日 政府在評估加入GATT對我國經貿發展利大於弊後,我國乃以「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名義,依據GATT第33條規定,正式向GATT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同時亦提交我「外貿體制備忘錄」,惟我申請函遭GATT秘書處擱置,未予處理。
民國81年1月17日 經濟部蕭前部長萬長致函GATT秘書長並檢附修訂版「外貿體制備忘錄」,除重申我追求自由開放經貿政策之決心外,亦籲請迅速處理我入會案。
民國81年上半年 美國及歐洲積極尋求各國對我案成立入會工作小組之共識。
至民國81年9月8日 理事會主席邀集各主要締約成員代表,就我入會案進行諮商並達成共識,我案終獲列入9月29日之理事會議程,使我入會案向前邁入一大步。
民國81年9月29日 GATT理事會無異議通過成立工作小組審查我入會案,並指派英國駐GATT之Morland大使為我入會工作小組主席,同時授予我觀察員身分,以使我得參加爾後理事會及其他相關會議。
民國81年11月4日 經濟部江前次長丙坤率團以觀察員身分列席理事會並發表謝函。11月6日舉行我入會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共有55個締約成員或觀察員與會。
瑞士政府於民國82年2月24日 瑞士政府於民國82年2月24日同意我國在觀察員階段之駐日內瓦分處人員可比照適用New York Convention on Special Mission之規定,享有與其他代表團人員完全相同之外交特權及豁免權。
民國82年4月15日及16日 經濟部許前次長柯生率相關部會代表參加我入會工作小組第二次會議,本次會議係進行我外貿體制備忘錄之一讀審查程序。期間,許前次長柯生偕同當時駐蘇黎士台北貿易辦事處陳主任瑞隆在瑞士日內瓦與瑞士經濟部主管GATT業務之貿易代表Girard大使(註:Girard大使為中共入會案工作小組會議主席),就我擬在日內瓦設處及其名稱進行磋商,經我方極力爭取,瑞方終於同意我國於日內瓦的GATT設處案,雙方並就名稱達成協議,我代表團正式英文名稱為Representation of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in GATT。
民國82年6月28日至7月1日 經濟部許前次長柯生率相關部會代表參加我入會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本會議完成我外貿體制一讀審查程序,並進行二讀審查程序。外貿體制審查告一段落後,我國得以與其他GATT締約成員展開雙邊入會談判。
民國83年2月24日至26日 與美方在臺北舉行我入會第一次雙邊諮商。
民國83年4月12日至15日 經濟部江前部長丙坤率相關部會代表,以觀察員身分出席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馬爾喀什部長會議,且安排與多國之部長及官員舉行雙邊會談。本次部長會議GATT締約成員正式簽署烏拉圭回合最終協議,同意設立世界貿易組織。
民國84年2月至7月間 我國與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土耳其及薩爾瓦多等五國分別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84年1月1日 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協議決定於84年1月1日成立世界貿易組織(WTO)
民國84年12月1日 我國爰於84年12月1日正式向WTO秘書處提出改依WTO協定第12條之「加入條款」申請加入WTO。
民國85年6月至12月間 我國與哥倫比亞、烏拉圭、智利、韓國、澳大利亞等五國分別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85年12月9日至13日 經濟部王前部長志剛率相關部會代表,立法院財經立法促進社亦籌組一個由十二位立法委員組成之宣導團,以觀察員身分參加WTO新加坡第一屆部長會議,且安排與多國之部長及官員舉行雙邊會談,並與墨西哥及智利達成雙邊協議。
民國86年2月至11月間 我國與冰島及挪威、日本、馬來西亞、菲律賓、紐西蘭及新加坡等七國分別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87年2月至8月間 我國與美國、瑞士、波蘭、墨西哥及匈牙利、阿根廷、泰國等七國分別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87年5月18日至20日 經濟部王前部長志剛率相關部會代表,參加WTO日內瓦第二屆部長會議,且安排與多國之部長進行雙邊會談,會議期間與瑞士、墨西哥、匈牙利及波蘭簽署雙邊協議。
民國88年5月12日 經濟部林次長義夫率相關部會代表參加我入會工作小組第十次會議。各國已完成我工作小組報告草案內容之初步審查,未來該項報告草案尚須由各會員進行核對,並由我方就其中少數段落之內容提出澄清之外,此項工作大體上可說已告結束。
民國88年6月28日 我國與加拿大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88年9月22日 我國與哥斯大黎加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88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 經濟部王前部長志剛偕同「我立法院推動參加WTO立法計劃工作小組」及「外交委員會美加訪問團」,以觀察員身分參加西雅圖第三屆部長級會議,並與各國安排雙邊會談,籲請各國支持我儘早加入WTO。
民國89年4月12日及13日 我國分別與秘魯及巴西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90年9月18日 我WTO入會工作小組最後一次正式會議在日內瓦召開,由經濟部陳次長瑞隆率團,順利完成我入會議定書、入會工作小組報告、關稅減讓彙總表及服務業承諾表等入會文件之採認工作。
民國90年11月11日 第四屆卡達WTO部長會議正式採認通過我入會案,並於11月12日由經濟部林前部長信義簽署入會議定書。
民國90年11月16日 行政部門將我國入會文件以條約案方式送請立法院審查,並獲審查通過。
民國90年11月20日 總統於11月20日批准我國入會條約後,我國於12月2日致函WTO秘書長,確認接受我國入會議定書。經過30天之等待期後,我國即於91年元月1日成為WTO之正式會員。
 

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
經濟部長林信義聲明稿
2001年11月11日於Doha,Qatar 林部長係以中英文雙語發表聲明 :
主席先生,
在經歷了十二年漫長與艱辛的努力之後,我們終於盼到了主席敲下了議事槌,也聽到了它清脆而鏗鏘有力的聲音。這是一個令我們感到十分興奮的歷史時刻。第四屆WTO部長會議在今天同意「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的入會案,除了顯示WTO各成員對我們的支持和肯定之外,也代表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對於WTO的信心與承諾。我們願意在此與各位一起分享我們的喜悅與榮耀。
I wish to take this opportunity to express my gratitude to all the friends for their consistent support to our accession process along the way. My great appreciation also goes to the Secretariat under the distinguished leadership of the Director-General Mr. Mike More and his predecessors for their guidance and assistance. I also would like to thank Ambassador Morland, Chairman of our Working Party in recognition of his excellent chairmanship to navigate our accession this far. Mr. Chairman.
While our accession has just been approved today, we are not strangers to the rules and practices of the WTO. We went through several hundreds of b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talks over the past 12 years; we witnessed the conclusion of the Uruguay Round negotiations and the birth of the WTO, so we fully recogn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WTO to our trad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we clearly understand the letters and spirits of the WTO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Therefore, my fellow Ministers, you just made a wise and important decision today to approve the accession of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As a new member with fairly free and open trade regime, we will honor our commitments by following the rul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WTO. We will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all WTO activities and work together with all other members to draw up new trade, and economic rules and thereby make constructive contribution to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主席先生,
部長會議剛剛通過的入會文件,不僅代表著我們將致力改善經貿體制,以符合WTO規範的承諾,同時也具體地展現出我們將對WTO會員進一步開放市場的決心。做為一個新的WTO會員,我們的商品及服務業市場將更為自由、開放,經貿環境也會更加公平和透明。我們相信,身為世界第十四大貿易經濟體,台灣更為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將可以為全球的貿易夥伴帶來更大的商機。我們竭誠歡迎各國業者前往台灣開發新市場,並進一步與我企業界進行合作,結合台灣產業在生產、技術及運籌等方面的現有優勢,攜手合作,共同開拓國際市場商機。主席先生,
過去五十年來,GATT以及WTO所代表的多邊貿易體系,在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改善全世界人民的生活福祉方面,已經獲得了相當豐碩的成果;我國的經濟也因世界貿易的自由開放而有相當快速的成長,同時人民的生活水準也有十分明顯的提升。在過去這一段期間,生活在台灣的兩千三百萬同胞,不僅積極努力的在促進經濟的成長,同時,我們也熱愛和平、崇尚自由,並已經在追求民主的過程中,獲得了具體的成就。主席先生,
我們很榮幸,在千禧年之後首次召開的WTO部長會議之中,能夠獲准加入這一個極為重要的經貿組織。我們深切體認WTO對於全球經貿及社會發展的高度重要性,同時也期待這一次的部長會議能夠透過更深層、更廣泛的自由化,制定一套更公平、更合理、更透明的遊戲規則,如此才能提升世界各國整體的競爭力和效率,為全球民眾帶來真正的福祉。我們認為,本次會議舉辦的時機十分的適當而且重要。在多數會員面臨經濟成長趨緩之際,本次會議所達成的決議不僅可為世界全球經濟之復甦注入新的動力,也是我們共同規劃及推動未來幾年全球經貿自由化進程的重要依據。因此,我們衷心支持,並熱烈期盼本次的部長會議,能有效地融合各個開發程度不同的會員的意見,獲得一項涵蓋廣泛、內容平衡的新的工作計畫,為未來全球經貿的自由及穩定的發展,奠定一個更為堅實穩固的基礎。主席先生,
我要再次感謝所有的WTO會員在我們申請入會的過程中所提供的支持與協助;感謝卡達政府為籌辦此次會議所投注的大量心力;亦感謝大會主席卡默部長的辛勞與貢獻。最後,本人要祝福各位身體健康、一切順利,並預祝本屆部長會議圓滿成功。


WTO第四屆部長會議採認我入會案新聞參考資料(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
一、 第四屆卡達WTO部長會議頃於台北時間本(十一)月十一日晚間十一時廿一分正式採認通過我入會案,並將安排我國於十三日零時進行入會議定書之簽署儀式。根據WTO之入會程序,未來我國必須將相關入會文件送請立法院審查通過,嗣後我方即可致函WTO秘書處,確認我國接受我入會議定書,並將入會文件存放WTO秘書處。我國將於秘書處接獲我確認函之後第卅日起成為WTO之正式會員。
二、 我國出席本屆WTO部長會議之代表團係由本部林部長信義擔任團長,偕同外交部、農委會及經建會等相關部會代表,同時邀請立法院「推動參加WTO之立法計劃工作小組」之委員共同與會。部長會議在採認我入會案的議程,係先由我入會工作小組主席Mr.Morland大使就工作小組審議完成我相關入會文件草案之情形提出報告,在主席卡達貿易部長Mr.Youssef徵詢各會員意見後,全體會員乃以共識決方式通過我入會案。各國部長於大會主席宣布通過我入會案之後,紛紛發言歡迎及祝賀我國入會。林部長於大會通過我入會案後亦發表聲明,感謝各WTO會員及秘書處長久以來對我入會案之支持,表示加入WTO是我全國民眾長久以來的共同願望和目標,政府和企業界對此也有高度的共識。我國在加入WTO之後,將確實根據我所作的各項入會承諾,致力開放農、工產品及服務業市場,並不斷地改善我國的經貿體制。我們深信,由於我國市場的逐步自由化,將為全球的貿易夥伴帶來更大的商機,各國的企業也將有更多的機會,在我國自由開放和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下,進行各項商務活動。我國亦承諾在入會後將遵守WTO之多邊經貿規範,並積極參與WTO之各項活動,透過與各國在各項議題上的努力和合作,共同尋求改善多邊貿易體制的運作與規範。
三、 過去多年來,加入WTO不但是我國人殷切的期望,而且已獲得我全民普遍的支持。我國的入會過程可以說是歷年來涵蓋議題範圍最廣、談判期間最久、牽涉主管部會最多的諮商談判,其間又數度因為國際政治因素及突發事件的干擾而遭到延宕。回顧這一段歷史,過程備極艱辛,但在歷任各級長官的卓越領導,尤其是陳總統和張院長的全力督導和支持,以及所有各相關部會同仁的持續努力和犧牲奉獻之下,積極與國內業者進行協調,以及與各國代表不斷折衝,終能突破重重的困難險阻,而獲致今日彌足珍貴的成果,誠屬得來不易。
四、 除了行政院各相關部會的努力之外,立法院的指導與支持,亦使行政部門在我入會過程中,能夠全力以赴,為我國爭取最大的經貿利益;立法院在這方面亦居功甚偉。特別是,為審議我尚未通過之十四項入會相關法案,所有的立法委員均全力以赴,使該等法案在十月三十一日之前全部通過,充分彰顯我國入會之誠意與決心,是促成本屆部長會議順利通過我入會案的重要因素之一。鑒於我提交WTO部長會議採認之相關入會文件仍須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在立法院因應年底立委選舉而停會一個月的情況下,仍能透過朝野協商,同意於本月十六日復會,以條約案形式審查入會相關文件。對於立法院全體委員積極支持我國入會並全力配合的態度,至表敬佩與感激。
五、 為使我業者能深入瞭解及切實掌握入會後所帶來的衝擊和商機,以及政府的各項因應措施,我政府各相關部門在今年年初以來,曾密集與國內業者進行溝通及宣導,提供充分的資訊和協助。陳總統與張院長亦相當關切入會對我整體經濟發展可能產生的衝擊,為此,曾數度邀集各部會首長研擬各項因應方案,並指示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進行各項政策與相關軟、硬體配套措施之規劃工作,以降低入會所帶來之衝擊,同時並應積極協助業者掌握入會所帶來之商機,使全民共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益處。
六、 未來我國在加入WTO之後,經貿體制將更為開放、透明,同時亦可依據WTO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原則,與各會員國在公平之基礎上進行各項經貿活動,享受各會員國市場開放之成果,我國際經貿活動之空間亦將更為寬廣。此外,我國也可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架構下,公平合理地解決與他國之各項貿易爭端,以及採取各項符合國際規範的經貿措施,來保護我國內的產業免於受到不公平的競爭。另鑒於本屆部長會議有可能決議展開新回合談判,我已針對該談判所有可能列入之議題預擬我方立場,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俾爭取我國最大之經貿利益。

我與WTO各會員簽署雙邊協議之時間表 (註:標*者含小汽車關稅配額 )
WTO會員 簽署雙邊協議之日期 WTO會員 簽署雙邊協議之日期
南非 八十四年二月廿四日 新加坡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捷克* 八十四年五月廿三日 美國* 八十七年二月廿日
斯洛伐克* 八十四年五月卅日 瑞士 八十七年五月廿一日
土耳其 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 墨西哥* 八十七年五月廿一日
薩爾瓦多 八十四年七月廿四日 匈牙利 八十七年五月廿一
哥倫比亞 八十五年六月廿五日 阿根廷 八十七年六月卅日
烏拉圭 八十五年六月廿六日 歐聯* 八十七年七月廿三日
智利 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泰國* 八十七年七月卅日
韓國* 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四日 加拿大* 八十八年六月廿八日
澳洲* 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 香港  
冰島 八十六年二月廿八日    
挪威 八十六年二月廿八日 波蘭* 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日本* 八十六年三月卅一日 哥斯大黎加 八十八年九月廿二日
馬來西亞* 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 秘魯 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菲律賓 八十六年五月廿一日 巴西 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紐西蘭 八十六年十月卅日    

WTO入會55項法案彙總表
我國WTO入會相關法律增修訂表(含部分法案多次修正)共計55項法案
主政機關 法律名稱 修法內容 統統公布 施行日期
內政部 建築師法 刪除有關互惠規定之限制 86.05.07 87.11.10
建築法 增訂外國營造業來台設立之法源依據 90.11.14 91.01.01
外交部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豁免條例 賦予WTO駐華機構暨其官員外交特權及豁免 86.11.14 91.01.01
財政部 關稅法 訂定關稅配額辦法之法源依據及配合GATT1994相關規範所作之修正等 86.05.07 91.01.01
海關進口稅則
(第一次修正)
執行「資訊科技協定」調降260項資訊電子產品關稅 87.06.17 91.01.01
海關進口稅則
(第二次修正)
調降牛肉、鮭魚等13項產品關稅並增列「生鮮藍色鱈魚」號列 87.06.17 91.01.01
海關進口稅則
(第三次修正)
配合整體入會承諾降稅 90.11.14 91.01.01
營業稅法 配合菸酒新制將菸酒稅併入營業稅及商港建設費不再列計完稅價格中 86.05.07 91.01.01
貨物稅條例
(第一次修正)
配合菸酒新制避免重覆課稅,不再對菸酒課徵貨物稅 86.05.07 91.01.01
貨物稅條例
(第二次修正)
入會後逐年調降小客車貨物稅 90.10.31 91.01.01
菸酒稅法 廢除菸酒公賣制度改採課稅管理制度 89.04.19 91.01.01
國庫署組織條例 增列管理菸酒及菸酒事業之法源 89.04.19 89.04.21
菸酒管理法 配合菸酒新制制定本法 89.04.19 91.01.01
銀行法 刪除銀行提存存款準備金之規定,由中央銀行法統一規範 86.05.07 88.07.07
證券交易法 證券業務人員依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原則,不再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86.05.07 90.01.15
會計師法
(第一次修正)
刪除有關互惠規定之限制 86.05.07 併第二次
修正案
會計師法
(第二次修正)
刪除有關兼區限制之規定 90.11.14 91.01.01
法務部 律師法
(第一次修正)
修正外國人參加我國律師考試不以互惠為限以及申請擔任外國法事務律師 87.06.24 91.01.01
律師法
(第二次修正)
准許外國法事務律師與我國律師合夥或聘雇我國律師 90.11.14 91.01.01
經濟部 公司法 賦予外國公司國民待遇並刪除有關互惠規定之限制 86.06.25 91.01.01
貿易法 刪除以與特定國家間之貿易失衡作為限制進口之理由,以及配合WTO紡品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所作之修正等 86.05.07 88.01.01
商品檢驗法 增訂主管機關可承認他國檢驗認證之證明及相互認證之規定 86.05.07 87.12.01
標準法 增列配合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之相關規範 86.11.26 86.11.28
商標法 擴大商標優先權保護範圍;准許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增列保護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規定,相同或近似著名商標或標章而有使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申請商標註冊 86.05.07 87.11.01
專利法
(第一次修正)
增訂司法機關得以非商業方式處理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賦予專利權人及其專屬被授權人請求銷毀侵害物及其原料與生產機具之權利;延長保護工業設計期限;刪除外國人申請或延長專利權互惠規定限制等 86.05.07 91.01.01
專利法
(第二次修正)
對在加入WTO時仍有效存續之發明案或新式樣專利案分別給予自申請日起算20年或12年屆滿之保護 90.10.24 90.10.26
著作權法
(第一次修正)
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修正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之定義、刪除翻譯強制授權規定並明確保護表演人之表演 87.01.21 87.01.23
著作權法
(第二次修正)
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回歸適用著作權人生存期間及死後50年之保護期間等一般規定 90.11.12 90.10.14
著作權仲介
團體條例
增訂新法以保障著作財產人為行使權利等得組成仲介團體 86.11.05 86.11.07
光碟管理條例 增訂對違法生產盜版光碟處以刑事罰則、取消生產許可及課以罰鍰、沒入違法生產器具及光碟之規定 90.11.14 90.11.16
國營事業管理法 刪除國營事業所需原料及器材優先採用國產之規定 87.01.07 88.05.27
加工出口區
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次修正)
刪除課稅廠商售予區內之進口機器設備不予退稅之規定 86.05.07 86.05.09
加工出口區
設置管理條例
(第二次修正)
刪除有關以外銷為主與內銷百分比限制的規定 90.05.30 90.06.01
交通部 商港法
(第一次修正)
增列國內航線貨物亦須收取商港建設費之規定 86.05.07 併第二次
修正案
商港法
(第二次修正)
將從價課徵之商港建設費改為徵收與所提供服務成本相當之商港服務費 90.11.21 91.01.01
航業法 開放外國人於我國境內經營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及貨運集散站等業務 88.02.03 88.02.05
公路法 開放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86.05.07 86.11.01
電信法 開放外國人對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直接與間接持股比例 88.11.03 88.11.05
民用航空法 取消經營航空貨運承纜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業務之外資比例上限及外籍董事人數限制 90.11.14 90.11.16
考選部 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考試法
開放不動產估價師、土地專業登記代理人、不動產經紀人及保險從業人員等外國人考試資格,並刪除外國人參加我國專技考試有關互惠規定之限制 90.11.14 90.11.14
新聞局 出版法 廢止出版法,以使未經登記之著作亦可受著作權法之保障 88.01.25 88.01.27
廢止
電影法 刪除國片放映比例之授權及向進口片課徵國片輔導金之規定 90.11.14 90.11.16
衛生署 藥事法 增列開放輸入藥品在我國分裝之規定 86.05.07 91.01.01
食品衛生管理法 有關廠商名稱及地址之標示只要係製造者、包裝者、輸入者、輸出者或販賣者等擇一標明負責即可 86.05.07 87.08.01
國科會 科學工業園區
設置管理條例
刪除課稅廠商售予區內之進口機器設備不予退稅之規定 90.01.20 90.01.20
退輔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條例
刪除政府舉辦之各項建設工程得儘先由退輔會所屬機構議價承辦之規定 86.05.14 86.05.14
農委會 農委會組織條例 增訂入會後農委會主管我國農業政策之法源 87.06.24 87.06.26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及檢疫局組織條例 配合WTO動植物防疫檢疫協訂增訂主政單位管理之法源

87.06.24 87.06.26
畜牧法 配合開放禽畜產品增訂相關管理法規 87.06.24 87.06.26
糧食管理法
(第一次修正)
修正有關限制輸入、輸出稻米及米食製品之規範 86.05.30 86.06.01
糧食管理法
(第二次修正)
增列主管機關對糧商輸入稻米得收取加價及權利金規定;並取消糧商登記許可制,改為登錄制 90.11.07 90.11.09
農業發展條例 制訂我國符合WTO協定之農業補貼規範 89.01.26 89.01.09
獸醫師法 刪除有關互惠規定之限制 90.11.07 91.01.01
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採購法 依據WTO政府採購協定制定我國政府採購規範 87.05.27 88.05.27
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法 取消銀行國外負債餘額之限制及存款準備率下限之規定 86.05.21 88.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