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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公佈歐盟特定關務事項案之裁決

WTO爭端解決小組在今(2006)年6月16日公佈「歐盟特定關務事項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Selected Customs Matters,DS315)之判決,其結果駁回美國對於歐盟關務行政程序所提出的大部分控訴。 在長達357頁的判決書中,爭端解決小組認為美國提出歐盟二十五個會員國間無法維持各項與關稅分類和估價有關的法令一致性,因而違反WTO規範的大多數指控皆無法成立。小組特別指出美國無法證明歐盟的相關措施,包含貨物放行報表審核程序之條件、EU會員國間罰責規定之歧異、海關控管行政程序以及貨物通關程序規定之不一致等,牴觸GATT第10.3(a)條之規定。GATT第10.3(a)條規定締約國對相關法律、行政規章、司法判決及行政命令應以平等、公正及合理之方式予以執行。 此外,爭端解決小組亦裁決美國無法證明歐盟關稅法第243至246條對於海關的行政處分的訴願或上訴程序交由各會員國負責,亦即進口商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必須用盡國內行政或司法救濟程序後,才有機會尋求歐盟司法審查的規範,違反GATT第10.3(b)條中對於締約國必須實施對關務行政處分之迅速審查及救濟的規定。 另一方面,小組同意美國主張歐盟會員對於遮光布內襯(blackout drapery lining)以及液晶螢幕之關稅估價程序不一致,違反GATT第10.3(a)條規定。美國特別說明英國、愛爾蘭、荷蘭、比利時對於前述紡織品之關稅估價與德國有所出入;而液晶螢幕在荷蘭被歸類為錄影監視器,亦有別於大多數歐盟會員將其歸為電腦監視器。然而,美國對於個人電腦網路卡、點滴沖洗器、攝錄影機等產品的類似主張,則被小組以證據不足為由予以駁回。 美國貿易代表署對於爭端小組的判決表示歡迎,認為小組已發現歐盟的關務行政體系複雜且令人困惑。小組表示在其研究歐盟各項措施的過程中,可體會相關規定對於貿易商與小型進口業者將可能造成的困擾與混淆。在爭端小組發布此項判決後,美國與歐盟雙方皆有60天可準備提起上訴。 【由侯宜君取材自WTO Reporter,200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