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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國請求參與美國與歐盟在關稅爭議之談判

對於美國甫於今(2004)年9月對歐盟提出其內部關務行政程序之諮商,日本、澳洲、阿根廷、巴西、印度及我國等,皆在10月先後提出通知文件,表達希望以第三國身分旁聽雙方談判之意願。 

我國是在10月7日依據DSU第4.11條,向美國代表、歐盟代表及DSU主席提出通知文件(WT/DS315/6),說明我國2002年與2003年對歐盟之出口總額分別為170億與190億美金,美國對歐盟所指控之相關關務法規與我國貿易利益亦息息相關,因此希望能知悉並參與雙方未來之相關協商。 

美國是在9月21日提出與歐盟諮商之要求,認為歐盟各會員間不一致的關務行政措施與法規傷及美國之出口。 

美國指控歐盟違反GATT第十條第3項a款對於會員必須以平等、公正與合理方式執行法規、司法判決與行政命令之要求,以符合關稅目的之分類與估價。此外歐盟也未遵守同條項b款之規定,設置司法、仲裁或行政法院或其程序,以為實施對關務行政處分之迅速審查及救濟。 

【由侯宜君取材自WTO Reporter,2004年10月13日;World Trade Online,http://www.insidetrade.com/secure/dsply_docnum_txt.asp?f=wto2001.ask&dn=wto2004_6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