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於今(2004)年4月23日發布命令,規定產地為印度、南非共和國、巴基斯坦及土耳之進口貨品,適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認定進口貨品計稅價之規定。該法令將立即生效並將適用於2004年4月6日起已繳交給越南海關報關單之進口貨品。
依據該國1998年所發布之準則,屬國家管理項目貨品者,倘其包括運輸費、至輸入港口保險費之合約上之價格,高於或相等於貨品最低價時,則將依其合約價格,認定其計稅價;倘其包括運輸費、至輸入港口保險費之合約上之價格,低於貨品最低價時,則將依貨品最低價格表之價格,認定其計稅價。不過,GATT1994則規定,輸入商品之關稅估價應以該商品或同類商品之實際價值認定。而所謂之實際價格,則泛指是輸入國法律所定之同一時間地點在通常交易過程對完全競爭條件下,該輸入商品或同類商品銷售之價格。因此,該法令之變更,將有力於國際貿易,亦將使得關稅估價制度更為公平統一,符合WTO所求之目標。
【由吳玲霓取材自國貿局,20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