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杜哈漁業補貼談判主席哥倫比亞大使威爾斯(Santiago Wills)在今年(2021)年11月8日發布一份新的漁業補貼草案,以對開發中國家在漁業補貼議題面臨禁止非法、未報告和未受規範捕魚(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產能過剩和過度捕撈(overcapacity and overfishing)以及過度捕撈魚群資源(overfished stocks)等問題,找尋具平衡且可靠的解決方法。此草案為繼威爾斯大使於今年6月30日提出但遭致反對後新提出之修正版本。
根據第11屆部長會議(MC11)所做成的決議,WTO會員同意在今年部長會議(MC12)召開前,針對因漁業補貼衍生的產能過剩與過度捕撈問題制定全面且有效規範的協議,並於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能獲得有效且適當的特殊及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之前提下,取消導致IUU行為之補貼。
由於威爾斯大使在今年6月30日發布的漁業補貼草案初稿被認為出現嚴重的失衡,爾後,威爾斯大使又於9月30日召開之非正式貿易談判委員會,暗指印度最近關於「針對不從事遠洋捕撈的開發中國家提供過度捕撈補貼應給予25年豁免」的提案將使談判倒退數年,此亦引發各會員質疑威爾斯大使之中立立場。因此在今年10月28日,來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等國的貿易部長發布聯合聲明要求漁業補貼談判應屬透明、公平和包容,並考慮到所有WTO會員的建議及貢獻。
前述聯合聲明呼籲漁業補貼協議需符合6項條件,包括堅持永續發展目標第14.6條,給予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適當且有效的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對全球漁獲量佔有率低於適當最低限度之小型企業給予豁免、排除救災和手工/小規模捕魚之補貼;確保會員在管轄範圍內其主權權利受到尊重;納入與有害補貼和IUU捕撈具同等比例責任的通知承諾,但避免對會員產生不必要義務如導致洩漏商業敏感資訊,以及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提供更長遵守期限的義務等。
另外,摩洛哥於11月2日也獨立提案指出,若欲以會員在全球漁獲總量所佔比例為基礎以制定補貼協議,則應進一步納入幾項考量要素,包括:1.用於捕魚的船隊性質;2.從事捕魚或捕魚活動的區域如專屬經濟區或遠洋;3.在全球漁獲總量中魚群來源佔有率的情況;4.領海內捕撈區大小;5.補貼金額與捕獲量之間關聯性;以及6.盡力將魚群維持在永續捕撈水平的管理。
最終,威爾斯大使在11月8日提出的新草案中,將印度尋求的「25年」豁免期間,改為可納入談判的「X」年表示。然而新草案同時納入美國於今年才提議的應注意捕魚過程出現的強迫勞動問題,再次被開發中國家認為是「不平衡」的。另外,新草案亦提議對全球海洋捕撈產量不足0.7%的開發中國家可為其專屬經濟區內的漁業及其相關活動提供補貼,若該條款達成共識,則將有利於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等國。至於S&DT條款,新草案稱仍「未達成共識」。據此,許多官員紛紛表示在今年第12屆部長會議前可能還將出現逐條談判之情形。
【由黃哲融綜合報導,取材自Washington Trade Daily,2021年11月08日;The Economic Times,2021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