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與WTO環境相關條款

GATT與WTO環境相關條款 GATT/WTO的各項協定中,與環境有關的條款分別見於GATT的第二十條(一般例外規定)、服務業之貿易總協定之第十四條、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 Agreement)、動植物食品衛生檢驗與檢疫措施協定(SPS Agreement)、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Agreement)、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SCM Agreement)、及農業協定中(Rao, 2000)。茲將各協定說明如下: 一、 GATT第二十條(一般例外規定)     GATT的第二十條(一般例外規定),允許締約成員在某些狀況下,違反其依據GATT協定應遵守的義務,這些狀況中與環保相關的是:   (b) 有必要用以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時;   (g) 與可耗竭之資源的保存有關時,而此措施與限制國內的生產與消費措施合併使用因而獲致效益。 二、 服務業之貿易總協定(GATS)第十四條     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過程中,GATS協定亦訂定了第十四條的一般例外規定,其作用與GATT的第二十條相似。在GATS第十四條的(b)款中,允許會員國為了保護人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