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入會後開放150cc以上機車與柴油引擎車進口之因應措施
我國入會後開放150cc以上機車與
柴油引擎車進口之因應措施
環保署負責項目與新舊因應措施對照表
工作項目 預期措施 進度追蹤 同意入會後6個月內開放150cc以上機車進口,且屆時將對於700cc以上機車,另制訂符合國際規範之排放標準。 將修訂「機器腳踏車申請符合第三期排放標準耐久測試程序作業要點」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便所有機車(包括高排氣量機車)均適用。本署空保處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提出「機車第三期排放標準增訂高排氣量標準建議方案」。 目前「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重新修正發佈;「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及廢止辦法」也在同年十月二日公布。以上兩法效力及於國內外機車之管制。
除了空氣污染物的管制,在噪音問題上需通過噪音測試,而申請之車輛若已取得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符合歐盟現行管制標準,除準備環保署所要求相關資料外,得檢附下列資料向環保署提出申請合格證明沿用。
1. 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2. 以歐盟現行測試方法執行之機動車輛噪音測試報告;
聲明申請進口之車輛與國外原車型為完全相同之車輛組成型態,具有相同之噪音特性。 同意在入會後兩年開放柴油引擎車進口,屆時環保署將另訂定與汽油小客車排放標轉相近之柴油小客車排放管制標準。 將於入會後二年內,參考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之標準及我國實際環境狀況,訂定嚴格之柴油小客車排放標準。為能及早因應,本署空保處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召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空氣污染物第四期排放標準暨柴油小客車標準草案」第一次公聽會,現仍和業者繼續協調中,未來柴油小客車需加裝必要之污染防制設備(如觸媒轉化器),以符合我國法規。此外對於相關配套措施,如取消國內柴油價格補貼政策等,本署亦將與相關部會研商。 關於柴油引擎車的排放標準,一併訂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重新修正發佈的「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
資料來源:http://www.epa.gov.tw/cooperation/貿易與環保/國內相關因應措施/我國入會後開放150cc以上機車與柴油引擎車進口之因應措施.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