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服務業
- pc308a
- 200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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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服務業
GATS W/120
對於運動服務業之分類
CPC
對照
運動項目推廣服務業
9
6411
運動項目組織服務業
9
6412
運動設備經營服務業
9
6413
其他運動服務業
9
6419
各國現行運動服務業開放情形
傳統以來,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未被會員視為自由化努力之首要部門,然而該業別對許多經濟體已日益重要。
目前運動服務業之障礙
(一)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措施之限制如下:
經濟需求測試
運動員、教練、行政人員及裁判人數的限制
在運動相關職業之許可及登記有居住及公民規定
有關建立運動門診、運動器材、藥物測試設施、健康及體能俱樂部訂有商業形態及外資限制規定
簽證規定缺少透明化
政府對於運動服務業之某些領域採取壟斷
(二)
GATS
第六條有關許可、資格及技術標準之障礙
運動相關資格不予承認
企業組織強迫會員制
紐西蘭之要求
盼會員了解運動及娛樂產業已日益重要,對運動服務業進一步承諾。
建議會員承諾在運動服務業討論次部門的分類,集中於以下核心服務業討論:
9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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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存的分類
9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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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存的分類
9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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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存的分類擴展包括運動設備的維護
96419-
取代成裁判員及裁判服務業
並增加以下新項目:
運動執行服務業
教練及訓練服務業
在運動或健康、娛樂及體能活動之團體或個人之其他指導,例如運動俱樂部、健身房及其他運動設備、運動機構、運動門診、健康及體能俱樂部及專門體能執業者
運動或健康、娛樂及體能活動之教練及訓練指導
裁判員及裁判服務指導
運動團隊、俱樂部、機構、健身房及其他運動設備經營及管理
運動仲介服務
未包括於分類之其他運動服務業
在提供模式四的進一步討論,例如團體、個別運動員
/
表演者、教練、訓練者、裁判員、行政人員等短期停留。
我國承諾情形
開放運動(體育活動促銷、運動組織以及與體育活動相關之事項,如裁判、計時員等)等服務業。
六、重要國家之承諾情形
1、紐西蘭於運動服務業未提出承諾。
2、其他重要國家(澳洲、日本、馬來西亞、泰國)承諾情形(詳附件)。
3、重要國家如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新加坡、韓國未提出承諾。
附註:
提出提案之國家包括:紐西蘭(
S/CSS/W/
94﹐26
June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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