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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試析社群網路於GATS下之分類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張騰元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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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epaper692
中國長期於其網路封鎖境外的社群網路,使得其在市場進入上受到限制。然而在確認中國的承諾表中是否有對社群網路做出承諾前,需要先確定社群網路在分類上落入何種服務部門別。對此,本文就兩派分歧的見解進行優劣比較,發現社群網路目前較適合被歸類於「電腦及相關服務」下之「資料庫服務」。然而此一分類尚有一些待解決的疑問以及缺憾,將會在本文中一併介紹。
全文網址:
http://www.tradelaw.nccu.edu.tw/epaper/no26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