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業

世界貿易 組  織 S/C/W/43 1998 年 7 月 6 日 (98-2691) 原文:英文 服務貿易理事會 翻譯單位:法務部 法律服務業 秘書處提供之背景資料 一、前言 本附註係根據 “ 服務貿易委員會 ” 的請求作成,內容為提供法律服務部門的背景資訊。其宗旨係在於加速委員會中針對資訊交流計畫進行討論,但不得認為已涵蓋全部的背景資訊。 秘書處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曾製作了一份日期為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而文號為第 MTN.GNS/W/67 號的 “ 專業服務貿易 ” ,內容載有關於專業服務貿易以及兩小段針對法律服務的一般資訊與資料。本附註並非在複製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所做過的工作,而是試著對於影響法律服務貿易之問題,做更進一步的分析。 由於經濟國際化,法律服務的國際貿易在過去數十年間已經略有成長。律師們面臨到更多涉及多國司法管轄區域的交易,並且需要提供涵蓋一個以上司法轄區域的服務與顧問。律師需要涉及到外國司法轄區執行業務,主要是來自他們的公司客戶,因為這些客戶的業務橫跨國界,而且願意選擇依賴那些已經對其公司業務很熟悉並可保證提供高品質服務的專業人士。有些國家亦歡迎法律服務的國際貿易,因為設置外國律師事務所,乃視為一種外人投資的催化劑,有助於當地國企業環境的安定與可預測性。 對於從事跨國生意的事務所而言, “ 單站購物 ” 的概念以及能夠取得高品質服務是有利於法律專業國際化的主要因素。然而缺乏法律某些領域的國內專業經驗與知識此一因素可能會漸漸消失,因為隨著為了要吸引外國客戶,必須發展國內的律師執業技術。建立國內與外國事務所各種形式的合作,以及由外國事務所聘僱國內律師與國內事務所聘僱外國律師,皆有助於目前法律服務業仍主要依靠進口的國家,出現比較具有競爭力法律專業的因素。 法律服務貿易的主要障礙在於國內法律特性以及法律教育的國內特性。各國法律之間當然具有重要的類似性,尤指在一個 “ 大法律制度 ” 或 “ 法系 ” 範圍內,這些法律制度或法系是依據相同的法律傳統,並且經常都分享共同的法規彙編,如判例法或成文法。然而,法系無法對法律服務業的資格要求所形成的障礙,提出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因為一位律師的養成教育的主要觀點仍在於他對國內法律的認識,而該內國法在同一法系中,每一國家也有所不同,即使在同一國家中,在某些案例中,也有不同。 對於具有共同法律傳統得以加速同一法系國家的法律服務貿易一事是很清楚,但是不該因此輕忽的是,全世界的法律教育當中,還是有其共通的元素存在,而且,分屬不同法律傳統的國家間之法律服務貿易障礙,也是可以被克服的。 二、法律專業 法律專業是以國境界線而區分的,並且反映了國內的法律特性。國內法律已經在法系中分門別類,享有法律專業架構下的共同的法律原則及其相似性,比較法的律師們已經區別出下列主要的法系:羅曼諾-德意志法、普通法、社會主義法、印度法、回教法、遠東法、黑色非洲與馬拉加西法。 羅曼諾-德意志法除了在起源國內,同時對外也有了相當程度的延展,也是涵蓋最多數量國內法的法系。另,構成個別法系的其它法律傳統也是受到羅曼諾-德意志法律以及普通法的影響,多少與其中一種或在某些情況下與該兩種法律皆享有部分相同的法律原則。 普通法的法系分享著同樣的 “ 服從先例 ”(stare decisis )法律原則,此一原則係基於相同的法律觀點下,下級法院要受到上級法院判例的拘束。此一服從先例原則的必然結果是判例構成了在實施判例法國家當中的法規彙編主體。有些普通法的國家當中亦採取同樣的判例法,甚至在他們的相對法院之間缺乏正式層階時亦然。 市民法的傳統是根據法典編纂的概念而來。這些法律是由立法委員編成的法規 ( 民法典、商業法典、刑事法典等等),法院對於這些法典都不能更改,而且必須援用這些法典。在採用市民法的國家當中,其彼此間的法典亦有所不同,就某程度而言,更甚於普通法國家間的判例法,這是因為各國皆採取本身 “ 國家法典 ” ;然而某些法典,特別是在民法的領域當中,都對其它領域帶來了重要的影響。首度法典邊纂是見於 Justinianus 皇帝將羅馬法編入到查士丁尼法典 (Corpus Iuris Civilis) 。最近的是一八○四年的法國拿破崙法典 (Code Napoleon) 以及一九九○年的德國BGB,這些法典都對於過去兩個世紀以來在其它採取市民法國家內所發生的法規編纂產生莫大的影響。由於在採取市民法的國家內各種法典漸為老舊,因此在各種不同法律領域當中由國會通國的一般立法扮演著主要的角色。 法律專業的國家與本地特性反應了內國法律及法院管轄區域的特色。律師的主要角色是起源於辯護人,而法律專業就以法院為中心而形成,各個律師公會都附屬於一特定的地方法院。律師們必須在地方法院的轄區內設置事務所,才能與律師公會的其他成員與法院本身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