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服務背景文件

環境服務業 GATS W/120 對於環境服務業之分類 WTO 分類清單 (W/120) 將 環境服務業分為四部份: CPC 對照 (一)污水服務( Sewage Service ) 9401 (二)廢棄物處置服務( Refuse Disposal Service ) 9402 (三)衛生及類似服務( Sanitation and similar services ) 9403 (四)其他( other ) 其他環境服務類別雖未指定專屬 CPC 號列,但通常係指 CPC 環境服務分類之其他項目,包括廢氣處理 ( CPC 9404 )、噪音降低( CPC 9405) 、自然景觀維護 (CPC 9406)以及其他 (CPC 9409) 。 二、各國現行環境服務業開放情形 目前計有38個 WTO 會員承諾至少乙項環境服務業部門別,各單一部門別之承諾會員數分別為:污水處理服務(29)、廢棄物處置服務 (29) 、其他環境服務 (29) 、公共衛生或類似服務 (30) 。提出承諾會員之 GDP 約占全數會員 GDP 之86%,相關第四類供應模式(自然人移動)之承諾甚少。 三、目前環境服務業之障礙 (一)企業設立商業據點及其由母國雇用該國國民之障礙 (二)外人投資限制,包括外人持股比例、企業體合法實體類型之規定(如要求應為地方性公司組織)、特定資產之所有權(如掩埋場及污水系統)、運作範圍(如限制公司數量及地點)等 (三)要求與當地供應者聯合投資,削減外人投資自由決定企業安排之權利 (四)勞力密集之部份環境服務業如垃圾處置,則受限於自然人的移動 (五)限制員工國籍及居住所 (六)移民政策、簽證限制、社會安全、稅制、自製率規定等 (七)政府採購偏好國內供應者 (八)環境法規是否健全及執行成效 (九)環境貨品的貿易障礙限制環境服務之供應 (十)不確定的經濟需求測試 四、會員對環境服務業之要求 計有美國、歐盟、加拿大、瑞士、澳大利亞及哥倫比亞就環境服務業自由化談判提出立場文件(附件二),謹摘要提議內容如下: 應檢視相關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障礙的自由化機會(美國、歐盟、加拿大)。 應討論模式一(歐盟、瑞士)、模式二(歐盟、瑞士)、模式三(美國、瑞士、澳大利亞)、模式四(美國、歐盟、需士)及相關法規之透明化(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 研提立場文件之會員均認為現行WTO環境服務分類(W/120)不符合環境服務業由管末處理轉為污染預防的發展現況,應重新檢視分類,部分會員(哥倫比亞、澳大利亞)支持以歐盟提議之分類作為討論基礎。 本項自由化談判可擴及專業服務及企業服務(如廣告)等之障礙(美國、澳大利亞)。 應注意開發中國家之需求,如增加對開發中國家的投資及改善該等國家的資本結構、技術轉移、擴大服務範圍及改善環境衛生條件。另應考量各國發展程度的不同。(哥倫比亞) 五、我國承諾情形 我國環境服務業對外國企業或自然人並無限制,因此在我WTO入會案服務業開放之承諾表中,依照聯合國之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之分類,開放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環境衛生暨類似業務、清理排氣設備、防制噪音、其他環境保護業務,以及附屬於自然及景觀保護之顧問等服務業。 六、重要國家承諾情形 提案會員僅哥倫比亞未承諾,另亞洲國家中僅日本、南韓、泰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提出環境服務業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