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服務業

世界貿易 組  織 S/C/W/46 1998 年 7 月6日 (98-2 690 ) 原文:英文 服務貿易理事會 翻譯單位:行政院環保署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環境服務業 秘書處提供之背景資料 一、前言 本文內容主要係討論服務部門分類表( 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 , SSCL )所定義環境服務業之貿易,而不討論服務貿易與環境之關聯,也不會分析環境法令對服務部門之影響。 全球人口密度以及能源、化學品及其他物質生產量之增加,使得污染及環境劣化問題更趨嚴重。社會所面臨之挑戰為如何以符合經濟效益之方法處理環境污染問題,消除環境服務業貿易障礙有助於面對前述挑戰。自由化將降低成本、改進品質以及增進服務類型之多樣化。降低處理負面環境外部效應之成本以及增加解決方案之可取得性等誘因,提高民眾及公司採行此等服務之意願,進而提升環境品質。企業遵行環境標準之成本降低,最終產品價格亦將隨之降低,消費者從而受益。 根據歷史經驗觀之,主要的環境服務業項目包括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置、清理路面、公園及湖泊等,都是由政府部門提供,因此環境服務業貿易之機會通常是受到限制的。其原因為,該等服務類別具有公共財特性,私人企業無法由提供此等服務獲取利益;另某些環境服務業如污水下水道服務,須要特別之管線分佈或蒐集網,建設此等網路架構所需之高投資成本,嚴重阻礙市場進入,而使此等類別之環境服務業傾向自然獨佔,政府也不容許此類具自然獨佔特性之私人企業存在,以免損及消費者權益。 近幾年由於要求以合乎經濟效益之方式達成環境目標之壓力突起,創造了環境服務業之市場。日趨嚴格之環境法令以及消費者環境意識之提升,造成採購環境服務誘因之增加,政府轉為和提供環境服務之私人部門洽談,自然獨佔之情勢漸趨瓦解。即使仍有部份無法避免之獨佔市場,也漸以規範管理私人企業營運之方式替代原有之公有經營。此等改變將使更多環境服務業進入市場,而外國企業透過商業據點設立提供服務之型態,將日趨重要。 二、環境服務業 (一)定義 推動環境服務業貿易自由化之首要工作為,「環境服務業」之定義與分類。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所建立之 SSCL ,主要係根據聯合國暫行中央產品分類(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CPC ),將環境服務部門定義為包括:1.污水處理服務 ( CPC 9401) ;2.廢棄物處置服務 (CPC 9402) ; 3. 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 (CPC 9403) ;4.其他環境服務等類別。其他環境服務類別雖未指定專屬 CPC 號列,但通常係指 CPC 環境服務分類之其他項目,包括廢氣處理( CPC 9404 )、噪音降低( CPC 9405) 、自然景觀維護 (CPC 9406)以及其他 (CPC 9409) 。 由環境政策觀點而言, SSCL 之環境服務分類無法涵蓋所有對環境有利之服務,環境工業由傳統之污染管制及復原/清理活動,發展到污染管理、清淨技術及資源管理活動, OECD 與歐聯統計局發展之 OECD/Eurostat 分類表,即涵蓋更全面性之環境工業定義。分類對照詳如表1。 SSCL 分類指引不具拘束性,會員可自由採行分類系統,亦可集體決定與 CPC 不同之環境服務分類。如現行屬其他非為環境服務類別之項目,被歸為新的環境服務類別時,則應自該項服務類別排除。此意謂目前 GATS 分類中屬教育、工程及建造服務之類別,應重新定義以避免涵蓋相關環境之活動。擴大環境服務分類範圍雖有執行上之困難,惟其優點為,顧及環境服務提供項目之全面性,如整體廢棄物管理服務之供應者,可能需要自由之市場進入條件,包括廢棄物處置、相關工程、建造及管理服務等之市場。此外,以廣泛性定義為基礎(即不限污染管制之服務)所採行之自由方案,較能創造企業採行清淨技術及資源管理之誘因,並可在第一線就達成污染預防之目標。 待討論之問題: 1.定義新的環境服務分類後,是否可促進服務承諾項目?或維持現行會員自行選擇分類之彈性即可? 2.在具多重目的之服務類別下,以環境或其他目的為根據,區分政策目標類別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環境服務部門之規模及結構 1. 產出及雇用 每個國家就環境服務業統計之定義與分類多不相同,例如各國對家庭垃圾之清運、飲用水供應及節約能源等活動是否可歸類為環境服務業之認知,即不相同,而且少數國家並未單獨就環境服務業進行統計。根據 UNCTAD 1994年以 SSCL 之環境服務業分類項目統計代表性工業國家之結果,環境服務業之產出低於全部服務業產出之0.5%,然此等數據並未將政府服務之產出列入。 就環境工業之單項觀之,水及廢水管理、廢棄物管理及空氣污染管制為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