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銷服務業

世界貿易 組  織 S/C/W/37 1998 年6月10日 (98-23 54 ) 原文:英文 服務貿易理事會 翻譯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配銷服務業 秘書處提供之背景資料 一、前言 本篇資料係為因應服務貿易理事會之要求而作之準備文件,屬資訊交換計畫之一,擬作為配銷部門討論之背景資料。由於準備時間有限,本資料僅係檢視配銷服務貿易議題之初步資料。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配銷部門係生產者與消費者間的重要橋樑,配銷部門之績效與消費者福利息息相關。當配銷利潤(margin)佔最終財貨價格比例大時,提升配銷系統的效率和競爭可明顯地降低價格水準及減少價格結構之扭曲。多樣式的產品提供方式,意味著消費者多樣性的需求,配銷部門提供的不僅只有將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中的運輸角色,更扮演提供消費者各種不同的服務之角色,如便利之地點、產品運輸擔保、資訊及氣氛等服務,使消費者於購物時有更便利且更多之選擇。相同的,配銷部門也提供生產者許多有關消費者需求之製造資訊,因此,如果配銷部門無法發揮其功能,勢將造成資源及經濟成本之嚴重錯置(misallocation),許多中央計畫經濟體即是如此。 強化國內外業者之公平競爭環境可改善配銷部門之績效,而法規鬆綁及部門自由化為必經之途 。另配銷貿易隨著國外直接投資之擴張及新科技(尤指通訊科技)之發展而迅速成長。由烏拉圭回合配銷服務談判可看出全球擬鞏固此市場開放趨勢及採漸進自由化成果之首度嘗試,惟擬達到更進一步自由化目標及轉換為多邊承諾之結果,仍有待日後之努力。 本背景資料第二章概略介紹配銷部門及其經濟重要性、結構特色;第三章檢視配銷服務貿易之類型;第四章介紹國際貿易相關特性及法規範疇;第五章檢視在GATS下既有的自由化承諾;第六章敘述某些與現今情勢與未來推展工作相關之議題;第七章列示一些其他資訊。由於本資料係為便利未來之討論,故於章節結束處皆會列示更待進一步討論之問題,但非結論。 二、配銷部門:定義、經濟重要性、產業結構 配銷部門之定義 依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服務部門分類清單(該分類清單多係依據聯合國暫行中央貨品分類—CPC所編制),配銷部門分為如下四個領域:佣金代理服務(commission agents ’ services)、批發交易服務(wholesale trade services)、零售服務(retailing services)及特許權 (franchising)。佣金代理與其他三項明顯不同處在其係受託代理交易,受託將貨品銷售給批發、零售商或消費者。批發貿易服務係指將貨品銷售給零售商、工業、商業、機構、或其他專業企業使用者,或者其他批發商。零售商係將貨品銷售給個人或家計消費單位。特許權係指銷售特定權利或優先權(specific rights and privileges),例如使用特別零售形式或商標 (trademark)之權利。 CPC 指明「批發商及零售商提供之服務係指再銷售(resell)商品所伴隨著之各種相關及附屬服務,如存貨保存、實體裝配(physically assembling)、將產品分類及或分級成大包裝、分裝成小包裝、運輸服務、冷藏服務、批發商的促銷服務、與零售商相關之服務(如處理再零售、倉儲服務)等 」,為限制商品配銷及相關服務範疇,CPC決定不將服務配銷(the distribution of service)納入,如此將有何種缺失?許多服務之生產及配銷是不可分割,服務提供者必須親自提供服務 ,但是某些可儲存之服務(如磁片中之套裝軟體)即是獨立之配銷活動範疇,上述實例可看出CPC之配銷業定義並不十分清楚。 在實務上,不同類型配銷者(categories of distributors)之區別相當不明確;許多企業同時即擁有數種功能,或製商本身即同時兼具配銷功能。另配銷部門之範疇可能被打折低估,近來隨著管理生產技術對生產製造之改變,配銷鍊(distribution chain)亦隨之複雜(sophisticated),另配銷商更提供信用(credit advance)、品質控管、及如存貨維持、廣告、包裝等,惟並非CPC配銷定義範圍。 可能之問題: 現存對配銷服務之定義是否已足夠,須否再釐清於下述情況下之定義? - 配銷服務或任何次部門(sub-sectors)配銷服務之定義。 某些特定配銷服務(如特許權)之服務提供模式之定義。 配銷部門 各國批發及零售配銷於其經濟活動中皆扮演重要角色 ,例如德國及伊朗配銷服務部門之產值佔各該國GDP之8%;香港及巴拿馬(表一)配銷服務部門產值則高達各該國GDP20%強(表二)。在許多國家,配銷服務部門產值係僅次於製造業產值之產業,領先農業、礦業、運輸、通訊及金融服務等。表二顯示OECD國家配銷部門之成長情形;雇用人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