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 pc308a
- 200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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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GATS W/120
對於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之分類
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Construction and Related Engineering Services):
1、一般建築工程(
General construction work for buildings
):包括各種住宅或非住宅、公有或民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CPC 512)
2、一般土木工程(
General construction work for civil engineering)
:包括如快速道路、街道、鐵路、機場跑道、橋樑、隧道、水道、港口、水壩、管道、電纜、礦廠、運動場等。(CPC 513)
3、組合安裝工程(
Installation and assembly work):
包括冷暖氣安裝工程、水管工程、瓦斯安裝工程、電氣工程、火災警報工程、絕緣工程、圍籬及護欄工程及昇降梯及電扶梯工程。(
CPC514
、
516
)
4、建築表面修飾工程(
Building completion and finishing work
):包括玻璃裝設、粉刷、油漆、地板及牆面貼磚工程、其他鋪地、刷牆及壁紙工程、木作工程、室內裝璜、裝飾品裝璜工程。(
CPC 517
)
5、其他:對建築物建造及拆除或土木工程有關之機具提供附帶操作員之出租服務(
CPC511
、
515
、
518)
各國現行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開放情形
1、有關營建及相關工程技術服務業在市場進入方面,對於以商業據點呈現之服務,約有
51-64%
的國家為完全承諾
(除了其他服務外);在水平承諾方面,此比例則下降至
29-36%
。
2、營建服務主要係透過當地或鄰近國家之廠商提供服務,對於需專案融資、技術移轉及協助外商瞭解當地法令之計畫,國內外廠商聯合承攬之方式很普遍。除在工程設計階段外,此部門之跨國貿易多微不足道。大多數會員在承諾表之模式一「跨國提供服務」多係不予承諾,即「技術上不可行(
not technically feasible)
」。然,如有先進通訊設施,皆可以電子方式傳輸藍圖、設計圖,亦可提供跨國服務,此發展對於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之影響較營建工程為大。
目前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之障礙
1、國籍及居留要求之限制。(歐盟、日本、智利、巴西)
2、商業據點或公司設立型態之限制。(歐盟、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巴西)
3、外資比例之限制(外資及合資之限制、外資總持股比例之限制)。(歐盟、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巴西)
4、外國專業人員資格之認定。(日本、澳洲、智利、巴西)
5、專業核證困難。(澳洲、智利、巴西)
6、補助措施。(歐盟、巴西)
7、資金匯出之限制、租稅法規對商業據點及外國技師適用不一、對營建廠商及承包商之證照要求、簽證程序困難。(澳洲)
8、自然人短期移動之限制(企業間及以合約為主提供服務者之短期性移動)、合夥關係及僱用之限制、外國公司取得合約金額、經濟需求測試、交易或資產價值、核證之國民待遇、土地取得。(歐盟)
9、禁止分支機構之設立、對外國服務提供者之歧視待遇、行政管理缺乏合理性、客觀性及公平性。(日本)
10、禁止外國公司參與標案、外國公司在標案之歧視待遇、需地方承包、需僱用當地員工、需購買當地原物料。(韓國)
11、土地所有權、經濟需求測試、營造與管理及維修之獨家權、競標平等。(巴西)
12、國內規章透明化、工程及營建業專業服務人員短期聘僱工作之認證、特別登記制度、專業人員配額或數量限制措施。(智利)
對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之要求
1、國籍常為控制工程技術服務能力之不適當工具,官方對此項要求可以公共利益為由,確定由特定服務提供者提供;居留要求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及確保服務提供者品質之唯一可接受的理由,可考慮以其他較少貿易限制來取代,如指定代理、責任保險等(模式一);很難確定任何限制(模式二);降低公司設立資格、合夥關係及僱用之限制(模式三);允許以合約為主提供服務者之短期性移動(模式四)。(歐盟)
2、取消在商業據點呈現無法確認之障礙;應致力工程技術資格相互認證協定之簽署;外國專業技師執業之核證及行證作業應依據必要性檢驗,要求適用之國內規章儘可能為最少貿易障礙之措施;自然人移動規定方面,確保外國專業技師入境作業處理迅速,尤以短期居留簽證作業能迅速完成。(澳洲)
3、確信會員應有增加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承諾之空間,特別是取消商業據點及外資比例之限制。(紐西蘭)
4、在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方面,善用先進技術以降低風險確有其必要,尤其在跨國公司提供服務時;此外,限制外國營建服務提供者進入市場將增加營建成本。為達成有效的經濟經營,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之自由化必須進行。(日本)
5、取消在商業據點呈現之歧視待遇、降低外國公司在標案之歧視待遇、放寬要求在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