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服務業
- pc308a
- 200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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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服務業
一、廣告之分類
廣告服務業列入服務部門分類表
W/120
中為「其他商業服務」(
other business services
)的一次項。
廣告業
涵蓋的活動,係參照聯合國暫行中央產品分類(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CPC
)第871組定義之,
該組包含下列三次項:
廣告空間或時間的銷售或租賃(取得報紙,其他定期刊物,及電視台等廣告空間或時間的勞務提供)
廣告企劃、創造及安置的服務(透過廣告媒體陳列的廣告企劃、創造與安置等服務)
其他廣告服務(其他未經分類的廣告服務,包括戶外及空中廣告服務,樣品的傳遞服務及其他廣告物)
二、各國現行廣告開放情形
1、目前已有
51
個會員(佔世界貿易的
80
%
),對廣告服務有所承諾,其中
37個會員中,除了模式四自然人移動外,對於「市場進入」與「國民待遇」等大部分的承諾,並無經濟上的具體限制。而且,大部分的承諾是對於整體部門,並未排除特定市場。
2、有14個會員對於模式一、二、三作出對於「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的限制,該限制被視為具有經濟關聯性。這其中,8項限制係與模式一「跨國提供服務」或模式二「國外消費」相關;另8項限制係與「商業據點呈現」有關。在模式四,會員一般涉及「自然人呈現」水平式的相關限制,例如,一些歐盟會員已提及有關「資格要求」、「專業工作經驗的最低年限」;另有兩會員保留實施「財力證明」(
an economic needs test
)的權利。
3、其餘
WTO
會員,某些國家對於廣告服務業呈現
”
不予承諾(
unbound
)
”
,或未列出所有廣告服務業部門,以致在該部門無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義務。
三、目前廣告之障礙
限制外國產品電視商業廣告的進口及廣播
部分國家對於廣告產品拍攝之專業人士,以及
/
或廣告公司員工有居留條件
對於當地廣告產品透過電子媒體傳遞的條件規定
若在電視商業廣告使用外國演員,則對於當地事後製作工作(例如:剪輯、音樂)之規定
對於廣告影片外國所有權的資產限制
當地國家對於外國擁有的廣告公司之管理規定
節目須透過當地無線電視及衛星傳送之規定。
四、要求
所有
WTO
會員應改進在廣告服務業的承諾,允許完全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
我國承諾情形
電視及廣播廣告服務業(為電視台或廣播電台製作或播映
/
廣播廣告):除模式四自然人呈現在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其餘提供模式皆無限制。
其他廣告服務業:除模式四在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其餘提供模式皆無限制。
六、提案會員(美國)及重要亞洲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新加坡、日本、馬來西亞、泰國)廣告服務業承諾情形(詳附件)
(重要亞洲國家中菲律賓、印尼在廣告服務業未做承諾)
附註:
提出提案之國家:美國(
S/CSS/W/
100﹐10
July 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