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提交電子商務建議案供TiSA成員國討論

  美國於今(2015)年3月18日召開的WTO服務貿易理事會中重申,希望能對於電子商務、數據安全及隱私(data security and privacy)採行新的國際規則。美國於2014年11月27日首次提出該建議案,目的是防止其貿易夥伴從事強制技術移轉和強制當地化作法(localization practices),以支持其國內的技術部門。

  美國說明,其所提出之建議案並非是談判文本,僅是建議在未來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的文本中納入電子商務的規則,因WTO會員至今仍未對跨境數據流(cross-border data flows)處理有一個普遍性原則的協定,希望讓成員國有更多的討論與對話。

  因此,美國所追求的是防止24個TiSA談判成員國中的每一個成員國須在其邊境內迫使企業維持一個商業據點,或是須有自製率要求(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s)作為條件,始能在該國營運。

  美國提出的建議案也規定,TiSA中的任一成員國不得要求技術服務供應者移轉特定的技術或其他專有知識給其領域內的某一人,或是實施有利於該國國內服務之要求。

  在該建議案下,TiSA成員國不得阻礙技術服務供應者對於資訊的移轉、進入、處理或儲存,其中包括個人資訊,而且不論此項資訊是在成員國領域內部或外部,因這些活動都與服務供應者商業業務管理有關。而且,TiSA成員國也須認可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

  中國大陸指責美國建議案條款強加了資訊流的障礙,因此需要透過更多的努力來維持國家安全利益之平衡。但歐盟說明,國家安全並不應該用來作為有關電子商務保護主義之措施。成員國應要力求在促進數據貿易(facilitating digital trade)及隱私保護(protection of privacy)兩者間達成平衡。印度和南非對於美國提出之建議案持保留態度。巴西則說明,其反對美國電子商務建議案中的任何限制性語言文字。

  目前參與TiSA談判的24個WTO會員係代表了全世界44兆美元服務業市場的70%。成員包括澳洲、加拿大、智利、臺灣、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歐盟、香港、冰島、以色列、日本、韓國、列支敦斯登、墨西哥、紐西蘭、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瑞士、土耳其、美國與烏拉圭。

【由林長慶報導,取材自WTO Reporter,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