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服務業-道路

世界貿易 組  織 S/C/W/60 1998 年 10 月 28 日 (98-4221) 原文:英文 服務貿易理事會 翻譯單位: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陸運服務業 第一部分:通則與道路運輸 秘書處提供之背景資料 一、前言 本說明書係依服務業委員會之請製備,提出陸海運業背景資訊供該委員會訊交流計畫中討論用。本說明書內容為關於這些服務業貿易的基本與一般資訊,但不宜視為詳盡論述。 拉圭回合談判中成立了一個運輸業特別工作小組。該小組作業期間檢視了一份尤指由秘書處提出一份日期為一九八九年七月四日,文號MTN .GNS/ W /60 的 “ 運輸業貿易 ” ,其中第九十五段至第一百零六段以及表十至表十三皆完全針對陸運業。該小組就海運主題三次會議的摘記則分別重新製成一九九O年七月三十日第 MTN.GNS/TRANS/ 1號與一九九O年十一月三十日第 MTN.GNS/ TRANS/W/ 2號文件。另外有兩份值得參考的文件是(分別為一九九O年九月二十日,文號MTN .GNS/TRANS/W/ 2以及一九九O年十月十七日,文號為MTN .GNS/TRANS/W/ 5)由成員國針對陸運所提出的業別附錄草案。 資訊交流計畫一開始就同意陸運文件將涵蓋鐵路運輸服務 ( 第 MTN.GNS/W/120 號文件第11.E節:客運、貨運、推車與拖車服務、鐵路運輸設備維修、鐵路運輸服務的支援服務),道路運輸 ( 第11F節:客運、貨運、商用車輛連操作人員出租、道路設備維修、道路運輸服務的支援服務)以及管線運輸 ( 第11G節:燃料運輸、其它商品運輸)。 為方便起見本研究分成兩部分。目前附註首先觸及有關所有陸運形式的事項,接著專門提到道路運輸。第二附註部分則將進一步詳細檢視鐵路運輸。就管線運輸部分,已經在能源服務的文件中(S /C/W/52) 帶到。 陸運業涵蓋的業務相當廣泛,往往彼此之間的共同性很低。因此,有些類型的運輸業屬於高度資本密集(鐵路運輸,輸送管線),其它則所需成本高 ( 計程車、卡車乃至長途巴士)。有些業者使用了大量的人 ( 譬如鐵路運輸,單一家鐵路公司就可能僱用幾十萬人、計程車與HGV),而在其它個案當中 ( 輸送管線)的勞工成本就僅是具有邊際重要性而已。另,這些業務當中有些是發生在一種基於規畫考量的管制內涵,與提供大眾或通用服務的需求 ( 都市大眾運輸、鐵路客運),其它的則是很明確的被當作純粹市場活動 ( 輸送管線、道路與鐵路貨運)。集中化的程度變化亦相當大。有些業務是置於壟斷或寡斷手中 ( 輸送管線、鐵路運輸),而其它的則可能由各種規埋大小不等的公司,甚或個人承載 ( 計程車、都市與市郊道路客運、道路運搬)。就這種多樣,經濟與管制特性僅能以一子業別接著一子業別來說明。 話雖如此,這些業務具有共通的某些特性。因此,運輸,包括了商品服務的生產,就如同電信與能源業提供一種施惠於整體經濟的 “ 水平式 ” 服務。如果癱瘓了,整個經濟體就會遭殃。運輸同時也是一種 “ 下游 ” 的次要活動,活動周期跟隨著並放大該等整體經濟的周期,亦即GDP增加帶來對運輸超過算數級數的更多需求。另,這些活動本質上多少彼此之間以及與其它運輸模式之間多少有點競爭。因此,計程車、都市巴士與地鐵會競載都市乘客;鐵路、道路、內陸水路、貨船與管線會競攬貨運;而火車、飛機、長途巴士、甚至計程車都會爭取來往都市之間的乘客業務。這種跨模式競爭以及始於三十年代的交通從鐵路至道路穩定釋出同時,要對管理陸運管制領域負泰半的責任,使 ” 外國競爭 ” 元素成為邊際,倫落到只有在道路貨運業別中才被考慮到。 最後,各種不同類型的陸上貨運也具有共同的特性,就是受到GATT規則的規範,並且早已促成一種法律的初始體制。在GATT的III.1條款中表明 “ 凡影響 … 產品境內運輸的法令規章 … 都不應適用 … 如此方可提供本國生產的保障。 ” 第III.4條款更確立一種在這方面國家待遇原則,規定 “ 這些 ” 條款不得防止對不同境內運輸收費的適用,這些收費是完全基於運輸工具經濟運作為基礎,而非根據產品的國別收取。 ” 兩份小組討論報告中詮釋了這些條文。1GATT的第五條款亦確立有關轉運的細部與積極規則。雖然磋商時,特別是在有關管線方面難免會訴諸法律,卻也從未見到成為小組討論細部詮釋的主題。2最後,陸運以及特別是道路貨運是WTO目前在商品貿易委員會監督下正在從事消除貿易障礙工作的核心,一如可在秘書處附註,日期為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的第 G/C/W/113 號文件 “ WTO貿易加速研討會所提問題的檢查表 ” 中具體見到的。 二、道路運輸的經濟、貿易與管制特性概觀 整體而言,根據地理位置、運輸網路結構以及開發程度而定,道路運輸代表著成員國國民生產毛額 (GDP) 與就業的兩至六個百分點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