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業背景文件

法律服務業 一、GATS W/120對於法律服務業之分類 WTO服務部門分類表(文號為 MTN.GNS/W/120) 係將法律服務歸類為「商業服務」下之「專業服務」的子類別。此一登錄對應於聯合國暫行中央產品分類法的CPC 861。UN CPC當中的 “ 法律服務 ” 登錄係經細分為 “ 有關刑法的法律顧問與代表出庭服務 ” (96111), “ 有關其它法律領域司法程序中的法律顧問與出庭代表服務 ” (86119), “ 準司法仲裁法院、委員會等法定程序的法律顧問與代表出庭服務 ” (86120), “ 法律文件與認證服務 ” (86130)以及 “ 其它法律與顧問資訊 ” (8619)。經過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二月認可的 UN CPC 修訂版對於法律服務分類方面大體上並無變動,但將先前屬於管理顧問服務一部分的 “ 仲裁與和解服務 ” 納入法律服務的子類。 二、各國現行法律服務業開放情形 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有四十五個會員國(包括將當時歐盟十二個會員國當成一個計算在內)對法律服務作成各項承諾。兩個新加入的會員國也將法律服務包括到他們的承諾表當中。 在這共計四十七個會員國當中,有二十二個國家在當地國法律顧問方面作成承諾 ( 十九個國家是在代表出庭方面)、四十一個國在國際法顧問方面 ( 二十個國家是在代表出庭方面)作成承諾,四十個國家在國內法顧問方面 ( 二十個國家是在代表出庭方面)作成承諾,四個國家在第三國法律顧問方面以及六個國家其它法律服務方面 ( 包括法律文件製備與認證服務以及及他的顧問與資訊服務務)作成承諾。 WTO會員於法律服務業現行之承諾情形詳附件一。 三、目前法律服務業之障礙 (一)國籍規定:對於法律服務設有國籍規定的國家,可能影響外國律師的進入。 (二)對專業、管理與技術人員流動的限制,此與各國的移民政策有關。 (三)與當地專業人士合夥關係的限制、對僱用當地專業人士的限制、事務所名稱限制、居留規定及發證方面的差別待遇。 (四)限制當地法律事務所與外國法律事務所的分紅制度。 (五)管理程序及制度缺乏透明性。 四、會員對法律服務之要求 截至91年3月止,計有美國及澳大利亞就法律服務業自由化談判提出立場文件(附件二),謹摘要提議內容如下: (一)美國 1. 法律服務業分類應包括法律諮詢服務或具執行下列範圍法律服務能力之法律代表,如:商業交易行為、參與企業組織的管理、調解、仲裁及類似非司法辯論的決議服務、公共辯護及遊說。 2. 法律服務業自由化談判之一項重要目標為檢視市場開放及消除GATS國民待遇障礙等自由化機會,強調此等自由化將創造模式三的最大利益(商業據點呈現),談判亦應涵蓋其他相關模式,包括模式四(自然人呈現)。 (二)澳大利亞 1. W/120有關法律服務之分類應擴大納入:母國法律(顧問諮詢服務)、母國法律(代表權服務)、第三國法律(諮詢服務)、第三國法律(代表權服務)、主事國法律(諮詢服務)、主事國法律(代表權服務)、國際法(諮詢服務)、國際法(代表權服務)、國際商業仲裁服務、其他替代的爭端解決服務、法律文件的準備及驗證、其他法律諮詢或顧問服務。 2. 提議限制許可概念,使國外執業律師以及律師事務所在主事國國內執業母國法律、第三國法律(具合格資格)以及國際法律,而不需要符合執業主事國法律的繁瑣規定。當本項概念搭配國外執業律師與主事國執業律師自願性商業結盟時,將可滿足要求跨各管轄領域全面性國際法律服務客戶之需求,也可加速專業識能與技能之轉移。 3. 國籍及居住地規定是扭曲貿易的障礙,應予以消除。消費者保護、道德倫理標準及服務品質與其他防衛規定,應透過更適當、不歧視的管理方式達成。 五、我國承諾情形 我國就法律服務業之承諾為: (一)允許取得我國律師資格之外國人,以獨資或合夥方式設立事務所提供服務; (二)允許取得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者,以獨資或合夥方式設立事務所提供國際法及其母國法之服務,並得僱用我國律師或與我國律師合夥設立事務所; (三)具一定資格之外國人,得以助理或顧問身份,受雇於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 六、提案會員及重要亞洲國家承諾情形 澳大利亞、美國及亞洲國家(中國、香港、印尼、日本、馬來西亞、泰國)的法律服務業承諾情形如附件三。 附件一 法律服務業:烏拉圭回合承諾 國家 當地國法律 國際法 原資格國法 其他 模式 顧問 出庭 顧問 出庭 顧問 出庭 安地瓜與 巴布達 X X 全部* 阿根廷 X X X X X X 全部* 阿魯巴 X X 全部,NT四:未設限 澳洲 X X X X 全部* 奧地利 X X 一、二、四* 巴巴多斯 86130 三、四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