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GATS W/120 對於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分類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Architectural and Engineering Services):包括建築服務( CPC 8671)、工程技術服務( CPC 8672)、整體工程技術服務業( CPC 8673)。 各國現行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開放情形 1、在建築及工程技術各國市場進入承諾方面,以商業呈現方式提供服務,無條件承諾佔 48-66% ,水平承諾僅 24-31%。自然人呈現部分,在水平承諾沒有一個國家表示無條件承諾。相較於會計及法律服務,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承諾較為寬鬆。 2、在建築及工程技術市場進入限制方面,以商業據點呈現之法律及外人投資限制最多,另以自然人呈現之僱用限制最多。在建築及工程技術國民待遇限制方面,大部份集中在執照、標準、資格,以及國籍、居留規定。有些國家對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提出最惠國待遇豁免,有些國家則採行互惠待遇,允許外國專業人士在本國提供專業服務。 目前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障礙 1、國籍及居留要求之限制(對特定專業服務業)。(歐盟、日本、加拿大、瑞士)、(智利-建築服務業) 2、商業據點或公司設立型態之限制。(歐盟、瑞士、日本、澳洲) 3、外資比例之限制(外資及合資之限制、外資總持股比例之限制)。(歐盟、日本、瑞士)、(澳洲-工程技術服務業) 4、外國專業人員資格之認定。(日本、瑞士)、(澳洲-工程技術服務業)、(智利-建築服務業) 5、自然人短期移動之限制(企業間及以合約為主提供服務者之短期性移動)。(歐盟、瑞士) 6、專業核證困難。(澳洲-工程技術服務業)、(智利-建築服務業) 7、國內規章透明化。(加拿大)、(智利-建築服務業) 8、合夥關係及僱用之限制(模式三);外國公司取得合約金額、經濟需求測試、交易或資產價值、核證之國民待遇、土地取得、補助措施。(歐盟) 9、缺乏對接受擁有外國專業資格之法制架構或國內缺乏相關架構之一致性、禁止分支機構之設立、外國服務提供者之歧視待遇、行政管理缺乏合理性、客觀性及公平性。(日本) 10、資金匯出之限制(澳洲-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租稅法規對商業據點及外國技師適用不一、簽證程序困難。(澳洲-工程技術服務業) 對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要求 1、國籍常為控制工程技術服務能力之不適當工具,官方對此項要求可以公共利益為由,確定由特定服務提供者提供;居留要求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及確保服務提供者品質之唯一可接受的理由,可考慮以其他較少貿易限制來取代,如指定代理、責任保險等(模式一);很難確定任何限制(模式二);降低公司設立資格、合夥關係及僱用之限制(模式三);允許以合約為主提供服務者之短期性移動(模式四)。(歐盟) 2、個別專業服務範圍因國情不同而有差異,並有其所屬特性,在進行自由化談判時應考慮個別專業服務之特性。(日本) 3、對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 (1)國民待遇與市場進入:在提供服務型態模式一、二、三方面,無論承諾的質與量皆有改善;取消國籍、國民身分及居留的限制,可以與當地合作方式取代;在加速外國專業服務業之核證方面已有顯著改善;(2)加速專業服務業者進入市場(模式四):改善外國專業服務業人員短期居留;(3)資格相互認證:推動專業服務業理管者簽署相互認證協定;(4)國內規章:透明化對執行專業服務核證之行政差異能確保其重要性;(5)貿易工具:允許在外國執行專業服務時暫准進口所需設備。(加拿大) 4、取消國籍、居留要求、國內職業公會會員及設立型態之限制,減少人員移動之障礙;國內規章議題已漸為服務自由化的重要一環,以確保有效的市場進入;有關核證、資格要求及程序的執行與定義,以及技術性標準皆足以影響外國專業服務業實際進入市場。(瑞士) 5、(1)取消設立商業據點及利潤匯出之限制。(澳洲-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2)應致力工程技術資格相互認證協定之簽署;外國專業技師執業之核證及行證作業應依據必要性檢驗,要求適用之國內規章儘可能為最少貿易障礙之措施;自然人移動規定方面,確保外國專業技師入境作業處理迅速,尤以短期居留簽證作業能迅速完成。(澳洲-工程技術服務業) 6、取消國籍及居留要求;為透明化會員間職業團體簽署協定即十分重要,此將有益於其他會員,以符合 GATS 第七條規定;為持續達成透明化原則,國內規章工作小組完成的工作更見其重要性。(智利-建築服務業) 7、藉由談判以達成推動創造就業機會、人力資源發展、建構技術移轉及強化當地技術。(肯亞-建築服務業) 我國承諾情形 (1)建築(師)服務業: 模式一(跨國提供服務)及模式二(國外消費):除中華台北建築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台北建築師提供外,無限制。模式三(商業據點呈現):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之自然人提供服務。模式四(自然人呈現):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