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2月
計畫主持人:顏慧欣Yen, Huai-Shing
研究人員:蘇怡文Su, Yi-Wen、鄭昀欣Cheng, Yun-Hsing、羅絜、聶廷榛、蔡晴雯、黃哲融、劉真妤
本研究關注近年來各國基於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安全所採行防範關鍵技術輸出之管理機制。研究首先針對美國、歐盟、德國、日本、韓國之外資審查制度進行分析,發現這五國在近五年內均有修法推動改革。美國在2018年通過FIRRMA之後,擴大CFIUS的審查範圍,明定非具控制權的投資和特定不動產交易納入審查,且將敏感個資、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列為敏感產業,應進行事前強制申報。歐盟在《2019/452號規章》頒布後,賦予執委會與歐盟成員國對於在其他成員國境內之外資,或是可能影響歐盟利益之計畫或方案的外資表達意見之權利。德國為與《2019/452號規章》接軌,於2020~2021年修訂AWV和AWG法規,並新增「跨領域投資」審查門檻,以加強對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之保護。日本2019年修訂《外為法》後,指定業別或核心業別應事前申報並經投資審查。韓國則於2022年制定《對外操作條例》,規範若外資投資將取得事實上控制權,且落入五種可能妨礙維護國家安全之情形者,應主動申報並接受審查。除此之外,本研究亦盤點各國對外資審查應考量之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因素,並歸納出各國重視的因素包括:「交易是否受外國政府控制」;「交易涉及關鍵技術、能源資產、關鍵原料、關鍵技術而潛藏國安影響」;「投資對網路安全構成國安威脅」三者應為最主要的考量因素。
為防堵關鍵技術流出,本報告也進一步分析各國的軍民兩用出口管制制度,並發現各國大多於外人投資審查與出口管制制度之設計上,納入相互呼應且連動之規定。此外,自美國於2022年發動對俄羅斯和中國出口管制制裁後,相繼歐盟、德國、日本、韓國都有積極響應,並與美國進一步發展管制關鍵技術之國際合作倡議或工作小組。在海外投資審查方面,本報告觀察到日本與韓國已有現行法規依照海外投資規模、投資行為對投資人母國之國家安全、社會或經濟層面影響、海外投資交易是否涉及指定業別等,要求本國投資人應踐行事前許可,或進行事前申報與審查程序。至於美國、歐盟和德國尚處於倡議推動階段,但這些推動政策軌跡顯示,各國均高度意識到企業赴海外投資敏感關鍵技術之國安風險,因此可望於近期公布正式的海外投資審查機制規定。
本研究基於上述研究內容,進一步提出三點政策建議:
1.
各國透過國家安全戰略揭示管制關鍵技術之政策工具,我國宜有總體性戰略思維:
我國目前缺乏整體性國家戰略,統合協調我國將如何保護關鍵技術以應對外部所面臨之國家安全威脅、供應鏈風險,以及保有台灣優勢產業發展領先地位。建議我國宜在經濟部內單位間,先就關鍵技術相關標準或項目形成共識,進而在管制方法採取更具一致性的策略,以提升管理我國關鍵技術輸出之有效性。
2.
修正現行僑外資審查機制,適度接軌陸資審查機制之審查強度:
美歐日等國家近年都在整體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之考量下,檢討並改革其外資國安審查法規,其改革原則上不區分外資來源,即便這些國家可能劍指中國或俄羅斯等國,但在資金流動的全球化程度下,不區分資金來源地的審查方式,方能提升對國內產業安全的保障。我國現行僑外資及陸資之審查機制存在差異,建議我國對於一般外資的審查基準,可適度納入現行對陸資審查的標準與考量,並宜評估公告我國對國家安全之具體考量因素,提升外界對我國外資審查政策走向與評估重點之掌握。
3.
關鍵技術管制必須仰賴多邊合作,除持續觀察國際發展趨勢之外,應可主動與美國討論相關合作:
我國應善用目前與美國的友好互動關係,進一步展開關鍵技術之合作與交流,包括積極參與關鍵技術標準制定活動;爭取成為CFIUS例外國家,並藉此與美國建立雙邊投資審查合作與資訊共享關係;遵循國際間實施出口管制的步伐,在此類經濟制裁舉動中宜盡可能與國際趨勢協調,以為我國爭取最大權益。
英文:https://web.wtocenter.org.tw/EN/Page?nid=145&pid=40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