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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碳邊境調整措施(CBAM)之研析

日期:202112

計畫主持人: 溫麗琪 Wen, Lih-Chyi

研究人員:顏慧欣Yen, Huai-Shing、周雨蓁Chou, Yu-Chen、王煜翔Wang, Yu-Shung、許裕佳Hsu, Yu-Chia、鄭伊庭Yiting Cheng

 

本報告依據歐盟執委會2021714日公布之CBAM草案,分析歐盟對高碳洩漏風險之進口產品實施邊境調整措施,並依據法規重點規範義務分析其WTO適法性問題。在此一研究基礎上,評估歐盟實施CBAM對我國之影響,據以提出我國政府對國際間實施CBAM因應對策之建議。

l  首先CBAM措施乃是以產品「生產與製程方法」 (processes and production methods)(本案指「碳含量」)的不同,而須購買不同額度的CBAM憑證,亦即在歐盟境內與進口產品、或不同進口來源之間,確實會有形成差別待遇之情形。對此關鍵在於「碳含量」是否可成為區別產品為「非同類產品」的評估要件,目前在GATT相關爭端的實務見解上仍不明確。

l  WTO判斷「同類產品」仍持應以「產品本身」(亦即不採納碳含量)為評估要件時,則CBAM機制就需遵守GATT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因此歐盟雖可主張CBAM係屬GATT規範下的「邊境調整」措施,但可據以邊境調整的GATT法源,目前見解也不一。若CBAM措施定性為稅費,則可進行邊境調整規定為GATT2.2(a)以及GATT3.2(Ad Note to GATT Article III);若是將CBAM視為國內管制法規,則可做邊境調整的條文則是GATT3.4 (Ad Note to GATT Article III)。對CBAM定性之問題,WTO尚無前例可循,學界見解也有歧異。

l  依據適法性分析結論,本報告建議後續我國應持續關注歐盟執委會制定進口來源國碳價抵扣方法、進口產品在碳排放量驗證等具體實施細節,檢視外國產品是否受有較低待遇,以及CBAM是否構成TBT協定所謂的不必要貿易障礙等問題。其次也應持續關注歐盟在CBAM實施(2023年)之前與相關國家推動談判的情況,做為檢視歐盟CBAM是否符合GATTXX條前言規定之判斷依據。

l  依據受影響產業之貿易情況來看,我國輸歐鋼鐵產品為受到歐盟CBAM影響較大的類別,初步預估歐盟CBAM實施後,可能會對輸歐鋼鐵增加新台幣6.08~46.65億元的出口成本,占出口值1.82%~13.97%

l  因應歐盟CBAM規劃2023年起對進口產品實施之過渡期規定,本報告建議企業應瞭解產品碳含量申報程序及相關罰則、明確揭示產品碳含量,以及著手進行產品碳減量相關工作加以因應。中長期而言,歐盟CBAM未來有可能逐步涵蓋更多品項,為降低歐盟CBAM對我國貿易之衝擊,應建立與歐盟ETS水準相對應的碳定價機制。此外,在國際場域之參與方面,建議我國政府應與其他國家合作結盟,以共同推動多邊碳定價機制為目標,共同爭取歐盟揚棄(至少延後實施)單邊措施。

英文:https://web.wtocenter.org.tw/EN/Page?nid=145&pid=387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