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12月
計畫主持人: 顏慧欣Yen,
Huai-Shing
研究人員:王煜翔Wang,
Yu-Shung、鄭昀欣Cheng, Yun-Hsing
本研究以當前WTO實施反傾銷措施居多的美國、歐盟及印度等會員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分析其貿易救濟主管機關組織架構、調查前準備與調查程序等相關問題,與其發動案件比例或課徵措施是否具有關連性。觀察美國、歐盟及印度整體實施情況,美國(調查728件、課稅502件,課徵率69%),歐盟(調查521件、課稅332件,課徵率63.7%),以及印度(調查972件、課徵706件、課徵率72.6%),以印度居WTO會員之首。另外從趨勢線上觀察,無論是發動調查或實際課徵反傾銷稅,印度均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而美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頻率則維持相同水準。相對於此,歐盟則呈現逐年減少的趨勢。然而對應各國反傾銷法規之立法發展,本研究認為反傾銷立案制度之設計與其反傾銷措施採用頻率高低之間並未有明確之關連性,主要仍歸因於主管機關立案調查程序上行政裁量之運用。
目前台灣反傾銷措施之採用比例不高,本研究調查國內產業意見,業者認為原因之一在案件正式成案以前(pre-initiation),對於申請書提供的產品範圍要求嚴格,申請的產品範圍跟最後執行的產品範圍幾乎毫無差異,亦即申請人在提出可支持「表面證據」成立申請書時,應負擔的涉案產品界定與舉證義務極大,也會實質導致申請人往往會覺得難以達到預期效果,或預期申請難度高而放棄。此外,我國調查主力為財政部,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相較之下較為弱勢,產業意見反映我國基本上把反傾銷稅課徵之調查當成財政政策在執行,並沒有當成靈活貿易工作來運用,鑑於課稅與否牽涉人民財產權之分配與重分配,則財政部基於嚴謹的財政紀律自然在判斷上相當嚴謹。然而,倘將反傾銷機制之運用,作為貿易政策之一環而思維模式、考慮的範圍與重點會比較不同,進而比較從即時反映當下國際市場的變化,對應國內產業的需求,提升作法之靈活度。參照印度立案數目最多的國家經驗,顯然以更為靈活的方式運用此機制,惟當然有些案件立案較為偏頗。
英文:https://web.wtocenter.org.tw/EN/Page?nid=145&pid=387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