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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亞太經濟整合進展與對我國之政策意涵

一、前言

  自跨太平洋進步夥伴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於 2018年12月30日生效之後,區域全面夥伴協議(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在一年內,於今(2019)年11月東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高峰會中亦宣布完成談判(除印度外),預計將於2020年簽署。CPTPP與RCEP是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會員國近年持續推動、最受國際矚目的兩大巨型經濟整合體,其中前者由日本主導,包含亞太地區11國,後者以東協為核心,中國大陸為最大經濟體,包含東亞15國,其中有7國同時參加CPTPP與RCEP。由於兩大整合體涵蓋我國在亞太地區幾乎所有主要貿易夥伴與出口市場(除美國外),對我國之影響相當值得關注。此外,CPTPP之整合程度既深又廣,而且未來還將持續發展,在如今多邊貿易談判很難完成之下,其肩負規範國際貿易秩序之角色格外受到重視,再加上近年來亞洲國家由於開放政策與參與經濟整合之效應,使其在亞太價值鏈的分工體系中得到持續發展效益,故未來RCEP將進一步開放與擴大整合規模亦不無可能。若此,對我國有何影響?在因應策略方面,對我國有何政策意涵?本文主要說明亞太地區經濟整合發展之整體趨勢、CPTPP對促進亞太地區供應鏈整合之重要性、近來亞太國家經濟整合之最新進展、以及過去以來亞洲國家在亞太價值鏈與供應鏈中之主要表現等,綜合這幾項論述,復以我國業者過去在面對排擠時,多以對外投資布局來因應,可以推論若亞太區域經濟整合持續發展,對我國可能具有之政策意涵。

二、促使亞太地區經濟整合發展之主要因素與整體趨勢

  此波的區域經濟整合風潮主要起自1990年代末期的西方國家,當時全球的主要國家如美國與歐洲共同體,不但在美洲建立了北美自由貿易區,在歐洲由於歐體東擴,也形成了歐洲聯盟,因此不利東亞國家之出口。而在亞洲,當時只有東南亞國協(ASEAN,以下簡稱東協)給予會員國間彼此優惠關稅,在受到歐美國家加強整合之刺激與啟發下,另外也由於彼此資源之互補與分工合作具有更多經濟效益,於進入21世紀後,東協與東亞國家開始積極看待開放政策對吸引外資、促進國際分工與經濟成長之效應,因而加入了全球化與經濟整合風潮。

  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之重要意義在於彼此將相互開放市場,且非協定內國家或經濟體無法享受整合區域內開放市場之優惠待遇。為了避免被排擠,當一國加入某經濟整合體後,很可能促使其競爭對手亦設法加入整合行列,因此形成後來多數國家競相加入、進一步擴大且深化之整合風潮,於是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日漸增加,協定之內涵也從原本主要是大幅度取消關稅,擴及至經濟合作、強化經濟夥伴關係、加強供應鏈整合,以及調和彼此之法規制度等。

  從國際經濟發展的需求面因素來看,造成經濟整合在此期蓬勃發展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技術進步與全球化的產業分工愈來愈細,以致參與國際分工的國家愈來愈多,在國際間形成了綿密的全球價值鏈分工體系。為了盡量提高此全球價值鏈分工體系的有效性,各經濟整合體之參與國因而要求貿易協定的內涵與深度不斷地擴大。

  就區域貿易協定規範之內容與重要性而言,由於區域貿易談判是在認同市場開放對彼此均具有經濟效益的少數國家間展開,其談判結果與得到之共識,通常能更及時與有效的反映當前國際貿易領域中的重要問題,並進行規範。相對於多邊貿易體制(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 MTS)必須同時得到一百多(目前是164)個成員之共識始能達成協議,以致自從1994年完成烏拉圭回合談判後,MTS啟動的貿易談判一直無法順利完成,以致無法對當前的貿易秩序做有效之更新與修正,而RTA日漸普及,其對成員國間貿易規則之規範自然遠遠超過了MTS之相關規範。

三、CPTPP及RCEP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性

  在眾多區域經濟整合體中,整合程度既深又廣、屬於21世紀,且未來仍將持續發展的貿易協定首推CPTPP,由於其成員包含有我國在亞太地區重要的貿易夥伴如:日、韓、星、馬、加、澳、紐、越、祕、智、汶等11國,是當前我國最關切的RTA。RCEP則包含東協10國再加日、韓、澳、紐及中國大陸等共15國,其中日、星、馬、越、汶、澳、紐同時參與兩個整合體。由於整合體內會員國彼此將更徹底之開放市場、加強合作、調和法制等,對彼此可能產生之經濟效益將更加擴大,對區域外之非會員國可能造成的排擠自然也將進一步提高。不過由於這些巨型整合體在成立之前,其會員國間早已展開了雙邊或較小規模之整合,對其他非會員國的影響事實上已經發生,因此在估計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時,情況變得十分複雜。

CPTPP、RCEP是亞太國家間進一步之深化整合

  按照WTO統計[1],在CPTPP、RCEP成立前,其主要成員多數已經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各國已經簽署並生效的FTA/RTA,日本有16個、韓國18個、新加坡23個、馬來西亞14個、越南11個、澳洲12個、紐西蘭11個,以及中國大陸15個,其中除了新加坡及紐西蘭以外,我國均尚未與其簽署整合協定。因此若說因為我國尚未與CPTPP及RCEP國家簽署協定、取得優惠關稅,而對我國出口與吸引廠商投資布局可能產生負面的影響,則該影響基本上應有部分已經呈現,而未來需注意的主要是CPTPP與RCEP市場額外增加開放的部分,以及CPTPP中加強夥伴關係、調和法規制度、強化合作,以致將進一步提升會員國間供應鏈整合效益之部分。

CPTPP對促進亞太供應鏈發展之重要性

  根據CPTPP文本,在該協定內與加強供應鏈整合相關之章別、條款,除了關稅與非關稅障礙之進一步撤除外,另有加強對投資、跨境服務、金融服務之自由化與進一步規範、商務人士之暫准進入、電信市場透明化與公平競爭、政府採購、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等;此外目的在促進開發中國家加速發展之能力建構、促進企業與提升競爭力、強化法規之調和等章別亦可能有間接效果。而根據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會(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之評估,取消非關稅障礙、促進法規制度調和與供應鏈整合部分將是CPTPP產生經濟效益最重要的來源,約占其總效益之70%,而一般經濟研究所重視之因為取消關稅與促進貿易便捷化可能產生之經濟效益,在CPTPP中僅占24%。由此可見CPTPP在促進亞太供應鏈整合方面將具有重要作用。

  至於RCEP,其文本雖然仍以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之自由化及爭端解決為主,目前尚未有如CPTPP之加強供應鏈整合之條款,但是以目前東亞國家推動經濟整合之風潮仍然持續來看,其對外開放的政策,至少在短期內是受到肯定的,惟加強供應鏈整合之條款,由於涉及領域較廣,尚需時日磨合。鑒於過去東亞國家之開放政策對多數東亞國家均形成了有利其吸引外資、積極融入亞太供應鏈體系及加速發展之效益,而RCEP亦是對外開放且將持續檢討的整合協定,故未來一旦東亞國家間就進一步整合議題達成共識時,不排除其整合深度與規模亦將進一步擴大。

四、2019年東亞國家持續發展之其他重要整合

  影響未來東亞地區經濟整合發展趨勢最重要的三個成員,毫無疑問的應該是中國大陸、東協及日本,其中中國大陸是此區最大且最重要的經濟體;東協是RCEP的核心;日本則是亞太供應鏈中,在此地區最重要的外資來源。整體而言,三者近年在參與經濟整合方面均持正面、積極的立場,以2019年看,其已完成或簽署的FTA/EPA即有下列具體進展。

(一)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過去以來之改革開放,使其在實體經濟、所得及技術進步等方面均體驗到具體進展與成長,因此擴大改革開放、簽署貿易協定、融入區域經濟整合等是其當前重要的對外政策。在實際展開的具體行動方面,2019年中國大陸除了與新夥伴展開FTA談判或簽署協定外,對於已經生效的FTA也進一步檢討、進行修正或升級改進。其新增的FTA談判對象有:巴勒斯坦、以色列及挪威,完成或進行FTA升級談判的則有:與香港、澳門的CEPA(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以及分別與智利、韓國、祕魯、巴基斯坦、新加坡簽署的雙邊FTA(詳見表1)。



(二)東協

  東協為RCEP的核心,也是促成RCEP國家完成談判的重要動力來源。由於東協國家間已經建立了東協共同體(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AEC),顯示東協在促進區域經濟整合方面較東亞地區其他國家有更先進之立場,惟由於東協國家間個別差異較大,以至在開放市場談判方面,東協各國通常按其經濟發展程度將開放時程分成快慢幾種方式。以2019年6月11日生效的東協與香港FTA (ASEAN–Hong Kong,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 AHKFTA)為例,香港與新加坡於協定生效時立即完全取消關稅;汶萊、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立即取消85%關稅,未來14年將再取消額外的10%;印尼、越南將於10年內取消75%關稅,14年內再取消額外的10%;寮國、柬埔寨、緬甸則於15年內取消65%關稅,20年內再取消額外的20%。因此東協國家基本上認同開放政策對促進經濟發展與成長具有正面效益,惟在開放速度上,依各會員國經濟發展程度不同而有開放快或慢之區別,其中經濟發展程度高者,開放速度較快,發展程度較低者,可以有較長之過渡期,以協助其產業調整因應。而東協與香港FTA之完成,顯示香港很可能是RCEP未來進一步擴大整合規模之首要對象。

  此外部分東協個別成員也陸續完成與其他國家之雙邊或複邊FTA,包括有:印尼與澳洲、印尼與歐洲自由貿易協會(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越南與歐盟、新加坡與歐盟、菲律賓與EFTA等。

(三)日本

  日本在東南亞之投資布局為促成亞太供應鏈最重要的外資來源之一。為了促進日本與東協國家之夥伴關係,日本不但與東協整體簽有FTA,與大多數ASEAN個別國家亦簽有雙邊FTA/EPA。2019年日本完成其與東協FTA之升級,此外日本與歐盟的EPA自2019年2月1日開始生效,與美國之貿易協定則於2019年10月7日達成協議,預計於2020年1月1日開始生效;而自RCEP宣布完成談判後,「中」日韓三國領袖也承諾彼此將盡快促成「中」日韓FTA談判。整體而言,日本貿易政策亦呈現持續對外開放與自由化趨勢。

五、區域經濟整合與區域內貿易發展情勢


  區域內貿易比重為衡量區域經濟整合發展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過去幾年亞洲地區為全球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最熱絡的代表性地區之一,其區域內貿易因而快速成長。根據亞洲開發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的年度報告[2]顯示,在進入21世紀之後,亞洲國家區域內貿易比重持續提高(見圖1),2018年達到57.5%,高於北美40.5%,雖然低於歐盟63.8%,但重要的是,從趨勢值來看,亞洲地區的整合程度,自2000年以來呈現上升趨勢,而歐盟之整合趨勢則為下降。此外如果計算亞洲地區區域內夥伴進行之價值鏈分工合作貿易密集度,即以其區域內價值鏈分工貿易值計算其占來自全球貿易夥伴之價值鏈分工貿易比重,亦發現自2000年以來,亞洲國家之區域內貿易比重呈現上升趨勢,而歐盟則持續的下降(見圖2)。



  如果將亞洲地區進一步細分,更可以看到,造成亞洲區域內貿易比重提高的主要地區為東南亞及東亞地區的區域內貿易,圖3顯示2018年東南亞國家間的區域內貿易比重高達69.3%,僅低於太平洋與大洋洲島國的區域內貿易比重;但由於太平洋與大洋洲島國貿易值很小,故可以忽略。其次為東亞國家間的區域內貿易比重達55.5%。因此可以說,自2000年以來,亞洲地區區域內貿易快速發展之主要因素是由於東南亞及東亞國家間區域內貿易之快速成長所致。由於東協與東亞國家又是過去以來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之成員,此區域內相互貿易之增加應該與其自由化及所建立的價值供應鏈密切相關。換言之,在進入21世紀以後,東協及東亞國家之積極開放與加入區域經濟整合,與其目前在全球價值鏈中逐漸增加的貿易比重,及所建立之區域內產業分工與價值鏈貿易有密切關係。



六、結語兼對我國之政策意涵

  我國為境內資源有限而對外貿易發達的小型經濟體,對外貿易是影響我國經濟發展之重要因素。為了加速發展,一般而言,貿易主管單位多已認同市場開放之自由化政策是吸引外資、獲得出口市場之重要關鍵,故我國曾多次表明願意對等、互惠的開放市場、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然而由於外在因素,目前我國在亞太地區,只有與紐西蘭、新加坡簽署台紐經濟合作協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and New Zealand on Economic Cooperation, ANZTEC)及台星經濟夥伴協定(Agreement between Singapore and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on Economic Partnership, ASTEP),其餘尚無法自由加入。如今在面對CPTPP與RCEP之完成整合,未來APEC國家間之整合與產業分工關係極可能將更加緊密,則我國廠商所面對之競爭壓力與排擠可能將進一步提高。而CPTPP國家加強整合之效益主要來自各成員國非關稅貿易障礙之去除、法規制度之調和,以及供應鏈之整合,使我國必須正視如何強化本身在此方面如何與國際接軌之相關工作。

  面對貿易上的不公平競爭,以及國內生產成本偏高之因素,經由過去的經驗顯示,我國廠商很多是在不具有明顯的技術優勢與突破能力之下,以展開對外投資來因應,然而此種因應方式也造成我國在全球價值鏈上參與程度與國內附加價值成長幅度相對較低(請參閱本電子報第648期)等不利後果。此外資金若呈現長期的外流,對我國經濟成長與發展亦屬不利,故在現況下,政策主關單位除了盡量多利用多邊貿易體制以爭取區域貿易規則對我可能產生之不利影響、協助廠商積極調整因應、改善國內投資環境、降低生產成本偏高等不利因素外,單邊的自由化可能是我國不得不思考的策略,以利我國相關制度與法規及早與國際接軌。因為在加速自由化及使國內法規制度與國際接軌後,至少在吸引國際投資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正面影響,以利我國資本累積、加速國際技術及人才交流,同時對於促進國內廠商投資與技術升級,應該也具有正向刺激、活絡與動態發展之效益。


[1] WTO要求其會員在進行經濟整合、簽署協定時,應通知WTO,故此處是指WTO會員向WTO進行通知之貿易協定。

[2]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sian Economic Integration Report 20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