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RCEP之緣起
在2011年11月第十九屆東協領袖會議(ASEAN Summit)中,由東協十國領袖通過《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文件》(ASEAN
Framework for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文件中除明訂RCEP發展之基本原則,並說明未來將建立涵蓋包括東協十國、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紐西蘭、澳大利亞、印度16個國家在內的自由貿易區(FTA)。隨後東協與六個FTA夥伴國於2013年5月展開「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第一回合談判,自此RCEP的地位確定取代過去「東亞全面經濟夥伴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for East ASIA, CEPEA)的構想,從而也確立東協國家在此一區域經濟整合架構下扮演的核心角色。
二、RCEP之發展歷程與現況
2012年2月,東協國家通過RCEP的基本內容,各國經濟部長同意成立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3個工作小組,以在各個面向上為RCEP談判進行準備。2012年8月,第四十四屆東協經濟部長會議在柬埔寨舉行,東協十國與六個對話夥伴國家認知到RCEP在區域經濟架構上之重要性,進而形成以「東協加六」為基礎的RCEP,並承諾RCEP將成為一高品質之FTA,以促進參與國家未來經濟之發展與整合;會議中通過《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Guiding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for Negotiating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原本RCEP預計於2015年底時完成談判,然十六個成員國經濟發展程度差異大,加上部分成員國彼此間未簽署 FTA,對市場開放條件意見分歧,使得RCEP 談判進度減緩。其中,尤以各成員國在貨品貿易、服務業及投資等三大領域的立場分歧係談判癥結。2018年4月25日於新加坡舉行的第32屆東協峰會中,東協十國元首同意未來將持續密集推動RCEP的諮商,並期盼於2018年底前完成談判。關於RCEP各回合之談判歷程簡要說明如下:
(一) 2013年5月9日至13日於汶萊舉行RCEP第一回合談判,會議中確認談判範圍、方式,並針對關稅減讓及其他障礙進行討論;同時亦啟動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談判工作小組會議,日本則呼籲成立智慧財產權、貿易爭端解決平臺等其他領域之工作小組。
(二) 2013年9月23日至27日於澳大利亞舉行RCEP第二回合談判,會議中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討論如原產地規則、關務程序(custom procedures)、貿易便捷化(trade facilitation)、非關稅障礙(non-tariff barriers)等議題;同時,各委員會議討論貨品貿易、服務貿易與投資自由化之模式,其他議題如智慧財產權、經濟與技術合作、爭端解決、貿易競爭等亦被提出討論。
(三) 2014年1月21至25日於馬來西亞舉行RCEP第三回合談判,主要針對RCEP未來之談判範圍與方法交換意見,並決議於貿易談判委員會(Trade Negotiation Committee, TNC)下增設競爭政策、智慧財產權、經濟與技術合作、法律及制度性議題等四個工作小組,而在政府採購、勞工、環境等三項議題是否設立工作小組,則未獲得共識。
(四) 2014年3月31日至4月4日於中國大陸舉行RCEP第四回合談判,核心工作聚焦於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等議題之談判,其他工作小組則進行議題盤點及意見交換。各成員國亦持續針對是否將政府採購、中小企業、勞工、環境及電子商務等議題納入談判範圍進行討論。
(五) 2014年6月23日至27日於新加坡舉行RCEP第五回合談判,分別由貨品、服務、投資、競爭政策、經濟與技術合作、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及法務、原產地規則、關務程序及貿易便捷化、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及技術性貿易障礙(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標準、技術性規範及符合性評估程序(Standard,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STRACAP)等 11 個工作小組進行討論,並計畫未來成立電子商務(E-commerce)及中小企業(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ME)等兩個小組。而在關稅減讓、服務貿易與投資承諾時程表並無太大進展。
(六) 2014年12月1日至5日於印度舉行RCEP第六回合談判,持續就貨品、服務、投資、經濟與技術合作、智慧財產權進行討論。在貨品貿易方面,討論關稅減讓形式(modalities),大部分RCEP成員國傾向生效日起立即實施65%之關稅減讓,並於10年內分階段再減讓15%;在服務貿易方面,大部分成員國傾向採取正負面表列併用的混合制方式(hybrid
approach)呈現,惟均未獲致共識。
(七) 2015年2月9日至13日於泰國舉行RCEP第七回合談判,在貨品貿易方面,因RCEP成員關稅結構差異大(如紐西蘭貨品零關稅比率為53%,印度僅2%)且部分東協國家之間尚未完全洽簽雙邊FTA(例如中國大陸與印度),故各成員國對於關稅減讓模式及自由化水準等仍存有歧見。
(八) 2015年6月8日至13日於日本舉行RCEP第八回合談判,在貨品貿易方面,各成員國仍未就具體之市場自由化方案及關稅減讓比例或清單達成共識。在服務貿易方面,多數RCEP成員國仍傾向採用正面表列呈現,惟部分東協自由貿易協定夥伴國提出加入約束「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及「禁反轉機制」(Ratchet
Mechanism)等附加條件。
(九) 2015年8月3日至8日於緬甸舉行RCEP第九回合談判,在貨品貿易方面,印度同意與中國大陸彼此間開放程度由40%調升至42.5%,但中國大陸則要求相互開放45%,並提出向日本開放45%,但要求日本應對其開放80%。印度雖展現彈性,但中國大陸則對印度及日本堅持立場,因此未能達成共識。在服務貿易方面,各成員國同意採用正面表列,但加入最惠國待遇(MFN)、禁反轉及透明化(Transparency)條款,以平衡已開發成員國之利益。當時已有十四個成員國提出保留清單,僅有兩個成員國尚未提出。而投資方面,為本回合談判較大之突破,各成員國對投資議題同意採取負面表列方式,並同意將「投資人與地主國間爭端解決機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列入投資章節。此外,RCEP
納入電子商務議題,新成立之電子商務工作小組並於該回合召開第一次工作小組會議。
(十) 2015年10月12日至16日於韓國舉行RCEP第十回合談判,除包含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經濟與技術合作、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等傳統議題外,另涵蓋競爭政策、金融、通訊、電子商務等新興議題;惟政府採購議題因東協國家持保留態度,因此納入與否尚未確定。在貨品貿易方面,多數成員國於該回合談判中,相互提出關稅廢除清單草案,正式展開實質諮商。在服務貿易方面,終極目標為列出保留項目之負面清單,過渡期間同意成員國以正面表列方式提出開放項目,惟須符合最惠國待遇(MFN)、禁反轉及透明化條款。在投資方面,十六個成員國決議採取負面表列之形式,並均已提交初始清單(initial offer)。
(十一) 2016年2月15日至19日於汶萊舉行RCEP第十一回合談判,本回合談判所有成員國皆提出貨品關稅減讓清單。在服務貿易方面,僅有澳大利亞提出負面表列清單,其他成員國均提出正面表列清單。原產地規則方面,各成員國已在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 PSR)部分縮小相當程度之歧見。
(十二) 2016年4月22日至29日於澳大利亞舉行RCEP第十二回合談判,整體而言,在貨品貿易、服務及投資三大領域之談判並無實質性進展。在貨品貿易方面,成員國已依據前次回合談判所提出之關稅減讓清單提出初始要求(initial request)。服務貿易方面,各成員國已提出初始清單,並進行要求與回應談判(request and offer)。在投資方面,亦已提出初始清單,但尚未進行要求與回應談判,僅就協定條文進行討論。
(十三) 2016年6月12日至18日於紐西蘭舉行RCEP第十三回合談判,在非關稅貿易障礙與原產地規則之談判取得進展,各成員國均承諾持續關注與改善貿易失衡問題,而其他議題則仍待各國展現政治決心並尋求共識。
(十四) 2016年8月15日至19日於越南舉行RCEP第十四回合談判,談判主要癥結仍為市場進入議題。印度於談判期間雖就貨品關稅減讓模式展現彈性,表明願給予中國大陸外其他成員單一關稅減讓模式及80%貨品關稅減讓,惟仍堅持於服務貿易「模式四」有關專業人士跨國移動之自由化,因此整體談判並無顯著進展。
(十五) 2016年10月11日至21日於中國大陸舉行RCEP第十五回合談判,本回合完成「經濟與技術合作」專章談判,而中小企業、競爭及電子商務則接近完成。各成員國持續就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等核心議題進行討論,充分說明各自立場,惟核心議題爭議仍未解決。東協國家於會議期間呼籲加速談判進展,以利RCEP於2017年完成談判。
(十六) 2016年12月5日至11日於印尼舉行RCEP第十六回合談判,繼第十五回合完成「經濟與技術合作」專章之後,再次就「中小企業」專章完成談判,「競爭」專章亦已取得進展,惟各國仍未就貨品貿易、服務業及投資等三大領域獲得共識。
(十七) 2017年2月27日至3月3日於日本舉行RCEP第十七回合談判,本回合仍未獲重大進展,在貨品、服務及投資等主要議題仍未達共識,在如何處理智慧財產權保護,或是「競爭」專章是否納入國營企業相關條文,以及是否納入「政府採購」專章等議題上亦存在歧見。
(十八) 2017年5月2日至12日於菲律賓舉行RCEP第十八回合談判,同意設立政府採購及貿易救濟等兩個工作小組,惟成員國仍無法在關稅減讓模式及服務業開放程度取得共識,整體談判未取得重大進展。
(十九) 2017年7月18日至28日於印度舉行RCEP第十九回合談判,成員國持續就貨品、服務、投資、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等議題尋求共識,並達成須於2017年下半年內獲得大幅進展之共識。
(二十) 2017年10月17日至28日於韓國舉行RCEP第二十回合談判,由於成員國因對市場開放條件及各項關鍵領域之意見分歧,已無法於2017年達成協議。RCEP從第一回合至第二十回合談判,僅就「經濟與技術合作」及「中小企業」達成共識。成員國於同(2017)年11月14日在菲律賓召開RCEP領袖峰會,並於會後發表聯合領袖聲明,宣示將致力於2018年完成談判。
(二十一) 2018年2月5日至9日於印尼舉行RCEP第二十一回合談判,由於部分成員國彼此間未簽署 FTA,對市場開放條件意見分歧,使得RCEP談判進度減緩。東協經濟部長於2018年3月1至2日於新加坡舉行之非正式東協經濟部長會議中,同意於2018年完成RCEP基本架構,並以10月前完成所有議題之談判為目標。
(二十二) 2018年4月28日至5月8日於新加坡舉行RCEP第二十二回合談判,原先雖然宣示將於2018年底前實質性完成談判,惟成員對於何謂「實質」仍未能取得共識,多數成員國認為2018年底前完成談判的說法並不實際,最關鍵之貨品及服務貿易市場進入尚在磋商中。
(二十三) 2018年7月17日至27日於泰國舉行RCEP第二十三回合談判。續討論關稅消除及自由化規則等,並暫訂2018年10月於紐西蘭舉行第二十四回合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