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全球數位經濟發展趨勢下,加強東協區域各國數位經濟發展乃是當前東協推動經濟復甦與永續性成長的重點議題,2022年起東協陸續提出各項推動數位經濟合作架構,如:數位基礎建設框架、數位健康產業政策、產業數位轉型政策方針進程、跨境服務貿易架構等,作為東協區域各成員國規劃執行數位產業發展政策的重要基礎。本次東協經濟部長會議(AEM)通過的「東協DEFA談判架構」,以及《數位經濟架構協定》(Digital Economic Framework Agreement, DEFA)之研究,彰顯東協將以建構東協區域數位經濟規則、完善數位產業發展法規環境作為後續工作重點。
一、《數位經濟架構協定》(DEFA)
如同東協秘書長高金華(Kao Kim Hourn)所言DEFA研究將是東協推動DEFA談判與簽署相當重要的里程碑,DEFA研究成果更有助於了解東協訂定其數位經濟規範的重點議題以及規範取向。DEFA研究報告建議DEFA應參考當前數位經濟協定主要規範要素,特別是東協在2018年簽訂《東協電子商務協定》(AAEC),以及新加坡與英國洽簽的《新加坡-英國數位經濟協定》(UKSDEA)、與澳大利亞洽簽的《新加坡—澳洲數位經濟協定》(SADEA)、與紐西蘭和智利簽署的《數位經濟夥伴協定》(DEPA)。
東協在2018年簽訂《東協電子商務協定》(AAEC)乃是目前東協數位經濟整合架構,DEFA研究報告指出DEFA應在AAEC的基礎上擴充其他規範領域,一是在AAEC中沒有但在大部分數位經濟協定都包括的共通性條款,如:電子傳輸不課徵關稅、未經要求的商業電子消息以及數位產品的不歧視待遇等。其次是新加坡對外洽簽的三個DEAs中都納入的條款。依據此一篩選原則,DEFA研究報告提出《數位經濟架構協定》應涵蓋八大規範議題:數位貿易、跨境電子商務、數據安全與個資隱私保護、數位身分與電子簽章、網路安全、電子支付與發票、數位人才移動、新興科技合作等。除此之外,研究報告依據數位經濟協定規範之發展趨勢,數位包容性與氣候變遷為DEFA可研議納入的新興規範議題,如:中小企業能力建構與合作、促進私部門參與、消除數位落差、氣候議題之合作等。
從談判架構分析《數位經濟架構協定》可能涵蓋的主要內容,東協DEFA一方面訂定數位經濟規則,建構東協區域以規則為基礎的貿易體系,另一方面,東協DEFA也將同步建立成員國調和數位產業政策、中小企業能力建構、新興科技運用與監管政策的合作架構,超越目前國際間數位經濟夥伴協定(DEPA)等數位貿易規則的涵蓋範圍,說明東協充分利用其緊密的區域經濟整合基礎,建構區域內更完整、全面的數位經濟治理體系,同時,推動DEFA更彰顯了東協國家積極發展數位經濟的企圖心。
二、DEFA談判將盤點東協既有與數位經濟整合相關之倡議與架構
DEFA研究報告建議推動談判的同時應同步針對東協相關倡議與架構進行盤點工作,包括協定、相關部門的工作計畫、主計畫以及現有的區域倡議等,相關倡議的所提出的主要結論與建議,將對《數位經濟架構協定》(DEFA)的建立與執行提供有用的參考資訊來源。2018年簽訂的《東協電子商務協定》即為東協近期與數位經濟相關的協定。東協進一步在2021年批准了《東協電子商務協定實施工作計畫》,該計畫包括涵蓋跨境、商業和消費者三個主要領域的綜合倡議,旨在落實《東協電子商務協定》相關規定促進數位經濟整合。DEFA研究報告指出了在DEFA談判過程中針對東協相關倡議與架構進行盤點工作的兩項重要理由,一是避免DEFA規則與現行東協架構發生重複規範或規範衝突的情況,二是降低倡議推動資源投入發生重複與浪費問題。
基此,在東協DEFA談判架構所勾勒的推動路徑中,東協DEFA談判除了討論數位經濟議題,亦將同步檢視相關議題與東協既有的其他調和架構之間的關聯性,一方面有助於目前未來在推動數位經濟架構相關議題時,可以利用既有的經濟整合成果加速推展;另一方面,避免重複規範減少重複投入合作資源的浪費,訂定符合東協制度條件與環境的數位經濟規則。
三、東協DEFA調和架構:應考量成員國間數位經濟發展與法規之落差
東協在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的支持下開發出「東協數位整合指標」(ADII),該項指標用來衡量區域內各國數位整合的整備度,ADII包括六大項檢視指標:(i)數位貿易和物流,(ii)隱私和網絡安全,(iii)數位支付和身份識別,(iv)數位技能和人才,(v)創新和創業精神,以及(vi)機構和基礎設施準備。ADII檢視結果顯示東協仍處於數位經濟整合的早期階段。
首先,各會員國在數位經濟整合的完備度存在相當大的差異,新加坡是數位經濟整合完備度最高的成員國,其已經陸續與許多國家洽簽數位經濟協定(DEA),包括智利和紐西蘭、澳洲、英國和韓國。其次,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和越南則屬於數位經濟整合的完備度相對充分的成員國,而其他國家則在推動數位經濟整合方面需要更多支持。ADII檢視結果也呈現出成員國間在不同整合領域的發展程度差異。例如部分成員國欠缺個資保護的法規架構。
基於各成員國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因此要求他們具有相同的規範履行能力在技術上是困難的。另一方面,鑒於各成員國在數位經濟方面有躍升的潛力,因此有必要盡早建立機構框架,對某些國家提供寬限期條款,並提供技術援助。
四、東協數位經濟發展需求的規範議題:中小企業參與、數位包容性
在DEFA研究報告中更具體指出,DEFA談判應依據,提升中小企業參與與數位包容性議題在整體架構當中的重要性。前者乃是因應東協數位產業相關部門多數是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結構,須提升中小企業參與數位經濟發展的能力,符合東協數位產業發展的共同需求。另一方面,東協各國經貿與科技發展程度不同,制度與地理條件差異也大,需加強數位包容性議題的探討,透過數位人才、基礎建設、弱勢族群等數位包容性規則來處理數位落差問題,達成東協區域包容性的數位成長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