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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自由化系列專題(七)加入WTO十年我國服務業的表現與進一步的自願自由化

  我國於2002年1月1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正式會員,至今(2011)年已邁入第十年。因為非WTO創始會員,所以在入會時我國被原有會員要求承諾開放較多的服務項目,依據談判使用之服務項目分類和Hoekman於1995年設計的測量開放程度方法,平均來說我國服務貿易開放程度達到48%,高於多數的WTO會員。但加入WTO讓我國面對更為開放的國際市場,對於部分國內服務業者向外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公平競爭機會,也讓國內業者更為容易引進國際專業人士,提升自己的服務品質。

  在服務業市場大幅開放之後,我國服務業的具體表現為何?是本文主要探討之重點之一;重點之二是說明我國服務業進一步自願自由化情形。以下,從產值成長、吸納就業人口、外人直接投資增加和對外直接投資上升之四個角度分析,我國服務業入會十年來的具體表現。另外,挑選特定部門對我國服務業進一步自願自由化進行討論。

一、我國服務業的具體表現

  (一)產值成長

  隨著我國市場更開放自由化,服務業呈現蓬勃發展,產值由2001年新台幣66,013億元上升為2010年的87,233億元,成長32.1%;相對我國整體經濟產值(即GDP)由99,304億元成長37.0%,成為136,035億元。服務業產值成長趨勢與GDP相似,見圖1。

  服務子行業之中,支援服務業和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產值成長超過70%,批發及零售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成長也超過GDP成長幅度,見表1。教育服務業、不動產業、住宿及餐飲業維持與整體服務業成長步調,只有金融及保險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公共行政及國防成長步調較慢,但也維持正的成長率。可見,入會開放國內服務業市場,就整體產值表現而言仍相當亮麗,但子行業的產值表現差距就很大了,專業知識成為發展的重要關鍵。


圖1 2001至2010年服務業之產值趨勢

表1 2001至2010年整體和服務業經濟產值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批發及零售業 1,699,937 1,744,101 1,785,113 1,941,499 2,073,677 2,188,716 2,340,289 2,390,445 2,319,345 2,473,768
運輸及倉儲業 412,398 421,717 408,507 426,864 413,665 394,318 411,981 395,054 378,857 414,151
住宿及餐飲業 206,706 207,752 204,743 215,478 229,558 234,114 244,824 251,023 254,893 268,299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393,845 394,088 403,079 408,597 410,648 415,443 442,440 455,728 459,034 472,662
金融及保險業 816,794 832,267 807,274 859,478 900,684 891,545 931,976 915,973 795,744 866,656
不動產業 884,928 855,445 892,972 926,654 960,160 1,045,155 1,095,719 1,108,059 1,139,106 1,168,196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179,288 187,658 198,997 210,604 223,568 253,492 273,134 278,056 284,401 304,765
支援服務業 99,367 108,384 110,997 124,391 139,089 159,842 173,759 187,085 183,117 199,046
公共行政及國防 810,088 808,341 847,589 872,697 892,873 909,713 913,320 945,152 950,264 987,197
教育服務業 457,411 488,249 530,562 532,317 547,315 572,723 599,751 603,213 619,336 628,107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277,393 293,560 298,677 308,905 325,532 347,436 364,258 377,440 395,395 412,124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87,612 90,203 92,523 93,482 95,436 101,238 106,755 111,253 117,557 122,886
其他服務業 275,519 292,628 295,116 306,932 325,699 345,561 361,953 376,280 387,360 405,458
服務業 6,601,286 6,724,393 6,876,149 7,227,898 7,537,904 7,859,296 8,260,159 8,394,761 8,284,409 8,723,315
GDP 9,930,387 10,411,639 10,696,257 11,365,292 11,740,279 12,243,471 12,910,511 12,620,150 12,477,182 13,603,477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http://www.dgbas.gov.tw。

  (二)吸納就業人口

  我國2001年入會前總就業人口為938萬人,至2010年總就業人口增加至1,049萬人,2001年至2010年之間總就業人口增加了111萬人。雖然農、林、漁、牧、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就業人數逐年遞減,但製造業與服務業增加的人數更多,其中服務業增加73.7萬人成為617.4萬人,使得2002年入會後總就業人口持續增長。隨後受金融海嘯影響,2009年我國總就業人口降至1,028萬人,但服務業就業人口依舊由603.6萬人升為605.1萬人;2010年再升為617.4萬人。

  服務業子行業就業人數占服務業整體就業人數比重,較高的有批發及零售業的28.3%、住宿及餐飲業11.8教育服務業10.0%、其它服務業8.6%、金融及保險業6.9%、運輸及倉儲業6.5%、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6.3%、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5.3%。從吸納就業人口成長率來看,表現較佳的行業有不動產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支援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住宿餐飲業、教育服務業等。就實際吸納就業人口數量,表現較佳的行業有住宿餐飲業、教育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支援服務業等。

表2 服務業個別行業就業人數和成長率
單位:千人、%
年度 批發及零售業 運輸及倉儲業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住宿及餐飲業 金融及保險業 不動產業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支援服務業 教育服務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其他服務業 整體服務業
2001 1,679 421 190 532 373 40 202 153 484 268 93 496 5,245
2002 1,693 407 191 579 380 41 220 158 488 281 107 496 5,356
2003 1,698 414 187 590 378 44 224 180 514 292 110 497 5,480
2004 1,726 419 195 605 390 55 234 183 538 303 114 510 5,631
2005 1,726 412 199 634 406 61 258 194 556 323 116 513 5,733
2006 1,759 417 209 665 407 66 264 205 563 334 111 524 5,857
2007 1,782 415 206 681 404 74 301 215 588 340 101 523 5,962
2008 1,770 414 203 687 411 74 317 231 605 355 98 528 6,036
2009 1,735 402 207 693 413 68 315 232 613 368 96 527 6,051
2010 1,747 404 208 727 428 75 325 236 619 386 98 532 6,174
2010/2001 4.1 -4.0 9.5 36.7 14.7 87.5 60.9 54.2 27.9 44.0 5.4 7.3 17.7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http://www.dgbas.gov.tw。

  (三)外人直接投資增加

  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2002-2010年間華僑和外國人投資我國總投資件數和金額為14,312件和613億美元,1952-2010年為28,009件和1,110億美元。近9年間之投資件數與金額均占歷年總數額50%以上,顯示我國加入WTO後之僑外投資成長迅速。

  我國服務業接受僑外投資件數方面,以亞洲為最多、美洲次之、歐洲再次之;接受僑外投資金額方面,以美洲最多、亞洲次之、歐洲再次之。我國僑外投資重點主要集中於金融及保險、批發及零售、資訊及通訊傳播和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其次是住宿及餐飲、運輸及倉儲業、不動產、其他服務,再其次是支援服務、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

  美洲僑外資對我國的服務業投資重點主要集中於金融及保險、批發及零售、資訊及通訊傳播和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亞洲僑外資主要集中於金融及保險、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批發及零售、資訊及通訊傳播和運輸及倉儲。我國對歐洲投資重點主要集中於金融及保險、批發及零售。僑外投資住宿及餐飲主要來自於亞洲;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支援服務、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主要來自於亞洲和美洲;教育服務主要來自於亞洲和歐洲;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主要來自於美洲。

表3 1952-2010年僑外直接投資服務業區域(亞洲/美洲/歐洲)統計
單位:美金千元,件數
全球總計(含大洋洲和非洲) 亞洲 美洲 歐洲
業別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批發及零售業 7,253 10,160,658 4,197 3,717,117 1,836 4,069,928 837 1,951,737
運輸及倉儲業 466 1,448,720 294 353,274 96 787,743 55 129,180
住宿及餐飲業 1,617 1,873,608 1,174 1,060,839 253 473,403 155 320,609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1,210 5,462,409 450 1,999,077 619 2,836,562 92 584,774
金融及保險業 2,450 29,979,351 554 5,873,590 1,370 13,459,077 175 9,833,779
不動產業 316 1,157,589 101 364,480 160 536,349 17 122,760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1,861 4,985,905 982 2,526,273 621 1,697,636 189 489,363
支援服務業 434 539,383 213 172,120 136 237,617 60 50,938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 1 30 0 0 0 0 1 30
教育服務業 9 6,248 5 1,946 1 4 1 4,295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8 6,079 2 548 2 4,654 3 766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96 218,491 45 28,640 43 189,298 5 125
其他服務業 884 1,130,444 455 201,069 270 544,344 89 239,201
未分類 0 454 0 454 0 0 0 0
服務業合計 16,605 56,969,369 8,472 16,299,427 5,407 24,836,615 1679 13,727,557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2010年統計年報。

  (四)對外直接投資上升

  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對外投資金額2002-2010年為1,116億美元,1952~2010年為1,629億美元,近9年投資額占歷年總額50%以上;在對外投資件數上,2002-2010年有19,170件,1952-2010年計51,534件,占比接近40%。顯示我國加入WTO後,對外投資蓬勃發展。

  我國服務業對外投資件數方面,以亞洲為最多、美洲次之、歐洲再次之;對外投資金額方面,以美洲最多、亞洲次之、歐洲再次之。我國對外投資重點主要集中於金融及保險、批發及零售、資訊及通訊傳播業和運輸及倉儲,其次是不動產、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再其次是其他服務、支援服務、住宿及餐飲、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我國對美洲投資重點主要集中於金融及保險業,其次是批發及零售、資訊及通訊傳播、和運輸及倉儲。我國對亞洲投資重點主要集中於金融及保險、批發及零售,其次是資訊及通訊傳播、不動產業和運輸及倉儲。我國對歐洲投資重點主要集中於金融及保險、批發及零售。對外投資支援服務主要集中於亞洲和美洲,對外投資不動產、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住宿及餐飲、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主要集中於亞洲。

表4 1952-2010年我國服務業對外投資區域(亞洲/美洲/歐洲)統計
單位:美金千元,件數
全球總計(含大洋洲和非洲) 亞洲(含中國大陸) 美洲 歐洲
業別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批發及零售業 4,309 9,523,196 3,085 5,905,646 844 3,063,270 208 311,868
運輸及倉儲業 337 2,443,981 270 1,035,126 59 1,308,178 4 3,901
住宿及餐飲業 511 581,553 491 471,246 14 61,067 4 7,240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2309 3,360,537 1033 1,803,850 1,227 1,442,079 34 98,130
金融及保險業 2263 31,266,989 510 6,428,003 1,475 22,845,377 63 784,007
不動產業 228 1,722,799 173 1,559,002 43 132,940 7 13,901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798 1,055,509 633 837,672 147 204,917 6 1,489
支援服務業 258 664,278 183 392,742 63 225,863 5 486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 17 40,328 17 40,328 0 0 0 0
教育服務業 24 26,018 22 24,918 2 1,100 0 0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88 235,935 58 166,009 27 67,507 2 1,420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429 573,698 417 523,510 6 47623 0 0
其他服務業 329 749,043 289 572,125 29 156,763 4 9,217
未分類 94 939,507 46 698,888 31 221,926 2 6,943
服務業合計 11,994 53,183,371 7,227 20,459,065 3,967 29,778,610 339 1,238,602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2010年統計年報。

  由上述四點我們可以看出,透過市場的開放和雙向投資的快速增加,我國與美洲及亞洲更緊密的連接在一起。除了生產性和流通性服務業的發展外,在亞洲也特別朝住宿及餐飲、不動產、醫療保健、藝術-娛樂及休閒等服務業發展,我國出去累積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也正朝亞洲前進。

二、我國服務業進一步的自願自由化

  我國入會未承諾服務業市場完全開放之特定服務部門及其服務供應模式亦有許多,見表4;表中M1、M2、M3、M4分別表示在跨境提供服務、國外消費提供服務、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自然人移動提供服務,只要列入就表示該服務項目存在限制,沒有全部開放。我國在入會承諾基礎上,於相關規範或進一步承諾放寬原有限制或促進國內外業者參與我國市場之特定服務部門。

表5 我國服務貿易入會承諾仍存在限制之項目與供應模式
服務類別 台灣項目/模式限制
商業服務 專業服務 建築服務 項目無限制/ M1~M4建築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建築師提供、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自然人提供
工程服務 項目無限制/ M1~M4專業技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技師提供、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自然人提供
綜合工程服務 同上
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服務 同上
內科和牙科服務 不開放
獸醫服務 項目無限制/ M1,M3,M4開處方-診斷及診察相關業務須由取得執業許可之中華臺北獸醫師提供、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獸醫診所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獸醫須具備證明文件
助產士護士理療師和醫務輔助人員提供的服務 不開放
未附操作員之租賃 涉及船隻 不開放
未附操作員之航空器有關之租賃(涉及航空權者除外) 部分項目不開放/ M4
涉及其他運輸工具 部分項目不開放/ M4
未附操作員之其他機器和設備有關之租賃 項目無限制/ M4
其他 項目無限制/ M4
通訊服務 郵政服務 郵政服務 不開放
快遞服務 國際快遞服務 中華臺北郵政當局保留之陸運項目不開放,其它快遞不開放/ M4
電信服務 話音電話服務 項目無限制/直接及間接投資合計可達60%,持有中華電信股份比例不得超過20%,M3,M4
分封交換式數據傳輸業務 項目無限制/ M3,M4
電路交換式數據傳輸業務 項目無限制/ M3,M4
電報交換業務 項目無限制/ M3,M4
電報服務 項目無限制/ M3,M4
傳真服務 項目無限制/ M3,M4
出租電路業務 項目無限制/ M3,M4
電子文件存送服務 項目無限制/ M3,M4
語音存送服務 項目無限制/ M3,M4
資訊儲存、檢索服務 項目無限制/ M3,M4
電子資料交換服務(EDI) 項目無限制/ M3,M4
加值傳真(含存轉、存取)服務 項目無限制/ M3,M4
編碼及通信協定轉換服務 項目無限制/ M3,M4
資訊處理服務 項目無限制/ M3,M4
其他 行動電話(75213*),無線電叫人(75291*),中繼式無線電話(7523**, 75213*),行動數據通信(7523**)陸上行動通信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75213*);遠端交易,電子佈告欄,文字處理編輯業務之外不開放/ M1,M3,M4
視聽服務 錄影帶及電影之製作與行銷服務 項目無限制/70%無線廣播及電視節目, 20%有線電視節目必須是中華自製/ M4
電影放映服務 項目無限制/ M4
廣播和電視服務 組合性節目製作和廣播不開放/ M1,M3,M4
廣播和電視傳輸服務 不開放
錄音服務 項目無限制/ M4
其他 不開放
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 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作 項目無限制/ M1,M4
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 項目無限制/ M1,M4
安裝和組裝工作 項目無限制/ M1,M4
建築物竣工和修整工作 項目無限制/ M1,M4
其他 項目無限制/ M1,M4
教育服務 初等教育服務 不開放
中等教育服務 部分/校長-班主任及校董會董事長必須為中華人民, 外國人擔任校董會董事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且總數不得超過五位/M3,M4
高等教育服務 部分/校長-班主任及校董會董事長必須為中華人民, 外國人擔任校董會董事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且總數不得超過五位/M3,M4
成人教育 部分/校長-班主任及校董會董事長必須為中華人民, 外國人擔任校董會董事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且總數不得超過五位/M3,M4
其他教育服務 部分/校長-班主任及校董會董事長必須為中華人民, 外國人擔任校董會董事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且總數不得超過五位/M3,M4
環境服務 污水處理服務 項目無限制/ M1,M4
廢棄物處理服務 項目無限制/ M1,M4
衛生和類似服務 項目無限制/ M1,M4
其他 部分附屬於自然景觀保護諮詢不開放/M1,M4
金融服務 保險 人壽保險、傷害險和健康保險服務 依中華臺北法律現行由政府保留之強制性社會安全服務及年金保險不開放/ M1~M4
財產保險 項目無限制/ M1~M4
再保險和轉再保 項目無限制/ M4
保險輔助服務(包括經紀業和代理行服務) 項目無限制/ M1~M4
銀行和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 收受存款及其他可付還資金 項目無限制/ M1~M4
所有型式之貸款,特別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代理經營和商業交易融資 項目無限制/ M1~M4
融資租賃 項目無限制/ M1~M4
一切付款和現金轉遞服務 項目無限制/ M1~M4
支付及各種貨幣支付工具 項目無限制/ M1~M4
透過集中交易市場、櫃台交易或其他方式,為自己或客戶交易 項目無限制/ M1~M4
參與所有種類證券之發行,包括承銷及募集之代理(不論公開或非公開)及提供此類發行之相關服務 短期票券不開放/ M1, M3, M4
貨幣經紀 項目無限制/ M1~M4
資產管理,如現金或資產組合管理、所有型式之共同投資管理、退休金管理、保管、存託及信託服務 項目無限制/ M1, M3, M4
金融資產之清算服務,包括證券、衍生性產品及其他可轉讓工具 項目無限制/ M1, M3, M4
對MTN.TNC/W/50第1B條列出的所有活動提供諮詢和其他輔助金融服務包括信用查詢和分析投資和有價證券研究和諮詢對收購及公司重組和戰略提出建議 僅限諮詢/ M1, M4
由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與傳送之金融資訊﹑金融資料處理及相關軟體 項目無限制/ M4
其他 不開放
健康及社會服務 醫院服務 項目無限制/ 醫院須由非營利機構設立, 外國人擔任董事會董事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之1/3, 全體董事的1/3以上必須具有醫療專業資格, 持有中華臺北發給之醫療執照者才能提供醫療服務/M3,M4
其他人類衛生服務活動 項目無限制/ M4
社會服務 不開放
其他 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之外不開放/ M4
觀光旅遊服務 旅館與餐館(提供飲食服務) 汽車旅館(6412)和其它寄宿(6419)服務,飲料服務(643)不開放/ M4
旅行社及旅遊服務 項目無限制/ M4
導遊服務 項目無限制/ M1,M3,M4
其他 不開放
運輸服務 海運 客運 不開放
貨運 不開放
配備船員的船隻租賃 不開放
船隻的維修 不開放
曳引服務 推和拖服務 不開放
海運輔助性服務 不開放
內水運輸 客運 不開放
貨運 不開放
配備船員的船隻租賃 不開放
船隻的維修 不開放
曳引服務 推和拖服務 不開放
內陸水道運輸輔助性服務 不開放
空運 客運 不開放
貨運 不開放
配備機組人員的航空器的租賃 不開放
航空器的維修 項目無限制/ M1,M4
空運輔助性服務 空運服務之銷售及行銷, 電腦訂位系統之外不開放/ M4
太空運輸 不開放
鐵運 客運 項目無限制/ M1,M4
貨運 項目無限制/ M1,M4
曳引服務 推和拖服務 不開放
鐵路運輸設備的維修 項目無限制/ M4
鐵路運輸服務的輔助性服務 不開放
路運 旅客運輸 小客車租賃業之外不開放/ M1,M4
貨運運輸 汽車貨物運輸及汽車貨櫃貨物運輸之外不開放/ M1,M4
配有駕駛員的商業貨運車出租 不開放
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 項目無限制/ M4
公路運輸服務的輔助性服務 不開放
管道運輸 燃料運輸 不開放
其他貨物運輸 不開放
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 貨物裝卸服務 機坪裝卸貨不開放/ M1,M4
儲存和倉儲服務 項目無限制/ M1,M4
貨運代理服務 項目無限制/ M4
其他 地區性裝載及運送不開放/ M1,M4
其他運輸服務 不開放

資料來源:作者研究整理自我國入會服務業承諾表(2001)。

  以下針對我國入會後服務業進一步自願自由化做討論,這包括商業服務(建築及工程技術、未附操作員之航空器有關之租賃)、電信服務、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教育服務、環境、銀行和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務、醫療服務、觀光及旅遊、運輸服務等部門。

三、商業服務自願自由化

  (一)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

  早期由政府以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型態辦理之工程技術顧問業務,後依2003年《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該等財團法人已不得再行辦理工程技術顧問之業務,並已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轉型成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轉化為民營公司後,其參加相關採購案件與一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相同。

  此外,基於效率及成本效益,依《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訂頒《統包實施辦法》,鼓勵採用設計帶施工及工程設計、採購及施工的統包制度吸引最佳團隊來參與投標。

  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須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情形提出申請,此規定於2010年強化其透明性,載明相關申請表格與申辦須知,俾使外國公司明確知悉所需準備文件。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本文關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透過執業技師主導或參與公司經營,以確保工程技術服務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係一體適用我國公司及外國在我國設立之子公司或分公司,符合國民待遇。外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來我國設立商業據點時,如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要件,得不受前述本條例有關董事長或代表人須由執業技師擔任之限制。

  按現行《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只能以個人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方式執業,為配合我國進入WTO後,建築師執業組織大型化為產業發展之未來趨勢,目前,新修正草案已增列建築師得設立或加入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方式,為推動建築師相互認許,並增訂外國人應我國建築師考試及執行業務之相關配合規定,以提升其競爭力與國際接軌。

  (二)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

  因應交通部設立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管理(《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2002年《公路法》第34條增列第1項第6款,將小貨車租賃業明文化納入管理,惟漏未規定客貨兩用小型車,爰於2006年修正之;同法第37條亦於2002年增列小貨車租賃業為申請核准籌備項目。配合2006年第34條之修正,第35條增加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得申請投資經營小貨車租賃業之規定。

四、電信服務業自願自由化

  我國原《電信法》第十二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及半數以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及「由現行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第一類電信事業股份比例不得超過20%」,而為進一步吸引外人投資及來台經營,我國於2002年7月10日修正《電信法》時,已針對外人相關限制予以調整放寬。針對外人持股比例放寬之部分,即除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外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修正為「外國人直接持有比例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有比例不得超過60%」,將外國人直接持有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股份總數上限由20%調高為49%,而另允許直接加間接持股上限則可達60%;此外,該次法條修正亦放寬半數以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限制,僅規定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前述之修正內容,亦已納入杜哈回合我國服務業承諾修正清單中。

  此外,依《電信法》第30條規定設立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996年7月1日由交通部原電信總局營運部門改制成立,為交通部持有大部分股權之國營事業,經營電信事業;然該公司官股股東交通部為配合政府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即政府持股比例占50%以下),係分不同方式辦理共8次釋股作業,其中於我國入會後執行之釋股計劃共計6次,並已於2005年8月12日正式民營化,截至2010年3月底交通部持有該公司股份總發行股份之35.29%。

五、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自願自由化

  在我國2009年加入GPA前,很多重大政府採購案件仍開放外國廠商投標,同時也進行相關法規之修訂。依統計,2004年美國廠商得標比例已高達4.7%,2007年我國各機關決標金額屬採購進口品或由外商得標之金額比率為32.17%,顯示即使我國尚未加入GPA,政府採購市場已經非常開放,外國廠商才有高比率之得標情形。

  外國廠商參與我國各機關採購,將依我國《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以及《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辦理。對於不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政府採購法並無明文禁止,係由各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5條定有明文。外國廠商倘有參與特定標案之意願,亦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表達參與之意願,由主辦機關決定是否修改招標文件開放外國廠商參與。

六、教育服務自願自由化

  有關外籍教師工作許可核發,自2004年起奉行政院核定由勞委會為單一窗口承辦,不需經教育部,其程序已簡化。並建立標準流程,讓外國籍英語教學工作者,在等待工作證時可獲簽證延展,外籍人士持60天以上可延期停留簽證入境,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長停留。

  依據原《私立學校法》第78條規定,外國人依本法規定,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校長應以中華民國國民充任之。該法於2007年修正全文後將第78條規定移列至第82條,因應自由化與國際化趨勢,參考國際上對於校長資格相關規定,外國人設立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限其校長國籍,爰刪除校長國籍之規定,從2008年1月16月生效。並且,依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或外國法人申請籌設私立學校時,亦需依同法規定先設立學校法人,再由該學校法人辦理相關籌設學校之事務。

  此外,原同法第79條規定移列至第83條,係為營造我國國際化環境,外國僑民學校之設立,取消僅由外國人設校之限制,我國人亦可設立;並考量各國不同國情、學制及教育目標,其設校範圍,由原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下延至幼稚園。並且,國內外僑學校及其附設幼稚園,係為協助外國人士受母國教育,有其特殊性,故不適用部分我國規定,專收外國籍學生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可不受教師法規範。

  此外,目前國內各大學校院係依2006年9月8日生效的《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實施遠距教學,已將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之修習學分總數自三分之一放寬為二分之一。

七、環境服務自願自由化

  我國簽訂WTO之GPA採購協定,將大幅增加臺灣污水建設之能量,未來內政部對於符合GPA金額規定之污水建設工程採購案,皆會納入GPA相關規定,引進外資投入本土建設。

  我國在杜哈回合進一步承諾土壤與水之清潔整治再開放「附屬於土壤與水之清潔整治服務」,在維護生物多樣性和景觀承諾上維持原開放附屬於自然景觀維護諮詢服務,並且在市場開放和國民待遇上皆開放,僅模式4依水平承諾。

八、銀行和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務自願自由化

  (一)開放外國銀行得接受客戶要求提供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

  2004年11月30日訂正「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放寬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

  (二)放寬同一人持有銀行股份上限之規定

  同一人持有同一銀行股份總數之上限由5%提高至15%,且同一關係人持股總數之上限由15%提高至25%。

  (三)業務負面表列規定

  2005年發布「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金融相關外匯業務負面表列規定」,對於財務、業務狀況良好的銀行業者申辦業務,得採事後備查制,以簡化辦理新種業務的申請程序。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申辦單一窗口

  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及「銀行業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涉及外匯之衍生性商品向中央銀行行申請,無需另向金管會遞件。

  (五)放寬簡易型分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金管會於2008年8月19日發布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條文,使簡易型分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之營業項目與一般分行一致(即放寬簡易型分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作業方式)。

九、醫療服務自願自由化

  凱羅術(脊醫)若為執行衛生署於2010年以衛署醫字第0990207052號令發布《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之範疇,從事身體調理服務,不宣稱疾病療效及招徠醫療業務之情形下,且無違反其他醫事法令之規定者,得免依《醫療法》規定列入重點查處範圍。衛生署基本上持開放態度,惟目前並無直接以國外證照在國內執業之規定。此外,我國醫院原只開放給非營利機構設立,2009年5月20日通過醫療法,允許醫療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設立或擴充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十、觀光及旅遊相關服務自願自由化

  傳統上認定為藍領階級工作亦需專業能力(例如廚師),政府針對特殊產業之用人需求,勞委會亦考量其工作之特殊性,採取較彈性審核作業。

  對於申請參加導遊考試者,我國於2004年2月取消外國人必須取得外僑居留證並在中華台北境內居住超過六個月之資格要求。

十一、運輸服務自願自由化

  (一)海運服務

  在海運服務方面,「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中原先有規定外籍業者申請來台設立分公司,應檢送其本國准予我國國民設立的證明文件,由於該規定屬互惠證明部分,違反WTO市場開放原則及我國推動海運服務業自由化政策,因此交通部於2003年7月將此一規定刪除。

  在海運承攬服務方面,交通部2004年4月20日修正發布「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證照正式上路,使得海運承攬及航空貨運承攬之證照申請窗口合一、申請程序得以簡化,且在單一證書上即標明二種航業別。

  在船務代理方面,「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中原先有規定外籍業者申請來台設立分公司,應檢送其本國准予我國國民設立的證明文件,由於該規定屬互惠證明部分,違反WTO市場開放原則及我國推動海運服務業自由化政策,因此交通部於民國2003年7月將此一規定刪除。另外,為進一步開放船務代理業之雇用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限制,交通部也於2004年9月修法將此一限制取消。

  另外,我國自願自由化之項目包括配備船員之船隻租賃、通關服務,及裝運前檢驗等。

  (二)空運服務

  我國在空運服務自願自由化之項目包括:(1)依據民用航空法第67條: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後,始得營業。(2)民用航空法第72條:民用航空運輸業得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設立航空貨物集散站,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前項規定於依條約、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3)民用航空法第75條:民用航空運輸業得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兼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前項規定,於依條約、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在其國內經營航空站地勤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第77條也說明:第75條之規定於空廚業準用之。(4)民用航空法第79條: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須經民航局許可,其航空器始得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非定期載運客貨、郵件。民用航空法第80條: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民用航空法第82條: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支機構,應檢附有關文書,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辦理登記;其為分公司者,並應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核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許可證後,始得營業。(5)2011年3月24日行政院通過「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開放和我國簽定條約或協定的外籍航空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

  (三)公路運輸服務

  依公路法第34條,營業汽車共分類為九類,包括(1)公路汽車客運業;(2)巿區汽車客運業;(3)遊覽車客運業;(4)計程車客運業;(5)小客車租賃業;(6)小貨車租賃業;(7)汽車貨運業;(8)汽車路線貨運業;(9)汽車貨櫃貨運業。另在第35條中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前三項入會前就已開放)、汽車路線貨運業(2003年7月2日生效)及小貨車租賃業(2007年1月3日生效)。亦即在九類營業汽車中已開放第五至第九類之項目。我國入會承諾目前填入項目僅有小客車租賃、汽車貨物運輸及汽車貨櫃貨物運輸等三項,故小貨車租賃業及汽車路線貨運業是我國在公路運輸服務中自願自由化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