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尋求落實WTO部長會議於2022年6月12日通過的《漁業補貼協定》(Agreement on Fisheries Subsidies),2023年9月18日至22日期間,成員國針對漁業補貼相關議題召開第五次漁業週(the 5th Fish Week)談判會議。會議中雖獲得應限制漁業補貼共識,以避免過度捕撈導致漁業資源枯竭,但是在細部議題上,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立場依舊是針鋒相對。
會議主席冰島大使古納爾松(Einar Gunnarsson)於會前提出討論案,主張依照全球漁業捕撈量份額的0.8%設置門檻,超過門檻的國家應限制實施漁業補貼,但例外允許超過門檻的開發中國家擁有7年寬限期,逐步過渡實行漁業補貼限制。
歸納爭議較大的議題,主要包含漁業補貼之門檻,以及遠洋捕撈之認定範圍。首先,在門檻設定上,同為漁業捕撈大國的印度和印尼提出見解;根據2022年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之統計,印度及印尼分別約占全球漁業捕撈量份額的5%及8%。兩國認為,開發中國家的寬限期應拉長至25年,方得保障其漁民之生計與漁業發展。同時,兩國也主張,開發中國家對於漁業資源耗竭問題,僅應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而長期實施高額漁業補貼的已開發國家,則應該為其過度開發漁業資源承擔更多責任。鑒於大型工業化遠洋捕撈漁船船隊的海洋活動,往往耗損大量能源,並且製造各種環境汙染,因此應停止對長度超過24公尺的大型遠洋捕撈漁船活動補貼25年之作法;另外,兩國也對同是開發中國家的中國大陸之漁業補貼作法表示不滿。然而事實上,中國大陸作為世界漁業捕撈量最大國(15%),作法卻與印度和印尼兩國大相逕庭,前者為利用大型工業化遠洋捕撈漁船船隊,但後者卻是近海捕撈。
再者,關於認定範圍,開發中國家認為應有所擴張;亦即,只要在非鄰近該國自然海岸線的捕撈區以外水域進行捕撈,皆應歸類為遠洋捕撈。包含肯亞及吉布地在內的非洲國家甚至提議,只要是在國家領海範圍以外捕撈,即應視為遠洋捕撈。惟包含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臺灣和中國大陸在內的主要遠洋捕撈漁業國家認為,基於遠洋漁業經營規模效益與捕撈技術創新,政府仍有必要補貼大型工業化遠洋捕撈漁船船隊的海洋活動;若只是小規模在非鄰近該國自然海岸線的FAO捕撈區(FAO Major Fishing Areas)以外水域進行捕撈,則不應認定為遠洋捕撈。
最後,在閉幕會議上,主席邀請成員國以討論案文本為基礎,有效交換看法,凝聚意見,並期能於10月9日至13日舉行的第六次漁業週(the 6th Fish Week)談判會議時達成具體共識。
【由鄭力豪綜合報導,取材自The Hindu Business Line,2023年9月19日;WTO,2023年9月21日;Washington Trade Daily,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