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美國不斷呼籲對WTO進行改革,並於2019年2月15日及今(2020)年7月21日提出兩項提案(WT/GC/W/764與WT/GC/W/803),一為關於特殊及差別待遇措施(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另一為強調市場導向條件(market-oriented conditions)對全球貿易體系之重要性,惟當時並未取得WTO全體會員之共識。隨後美國又於今年10月13日之總理事會議就此二項改革提案展開討論,以呼應美國批評部分WTO會員未遵循市場導向之承諾,以及部分大型經濟體利用開發中國家地位以獲得特殊及差別待遇。
首先,針對特殊及差別待遇措施之改革,美國提案如WTO會員落入以下任一類別者,不得享有特殊及差別待遇:(1)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之成員,抑或是正申請成為OECD成員者;(2)為G20之成員;(3)連續三年為世界銀行(World Bank)所列之高所得國家;(4)連續三年全球商品貿易占比不低於0.5%。美國此項提案,於本次總理事會獲得歐盟、澳洲、日本及巴西之支持。但中國大陸、印度、南非以及低度開發國家集團(LDC Group)對此則有不同意見;中國大陸駐WTO大使張向晨則於會中重申中國大陸一貫之立場,主張特殊及差別待遇為WTO協定賦予會員之權利。
另外,關於市場導向之提案,美國與日本、巴西共同提出8項判斷標準,分別為:(1)企業可以依照市場訊號,自由決定價格、成本、投入要素、採購及銷售;(2)企業可自由並依照市場訊號作出投資決定;(3)資本、勞力、技術及其他生產要素的價格係由市場機制決定;(4)企業可自由並依照市場訊號對資本進行分配;(5)企業遵循國際認定之會計標準;(6)企業遵循市場導向且有效之公司法、破產法、競爭法及私有財產法,並得以透過公正法律程序主張其權利;(7)企業可自由取得資訊以進行商業決策;以及(8)上述提及領域所進行之企業商業決策不會受到政府的干預。
對此,美國駐WTO大使謝伊(Dennis Shea)表示WTO係為促進會員基於開放且市場導向政策與承諾,參與世界貿易體系,此等已言明於烏拉圭回合之協定。市場導向條件對於建立自由、公平及互惠之國際貿易體系至關重要,為達到改革WTO之目的,會員應逐步朝向更為開放且市場導向之政策,各WTO會員企業應遵循提案所提出之標準,以確保公民、工人以及企業享有一公平競爭之市場(a level playing field)。此提案獲得歐盟、英國與澳洲之支持,歐盟特別針對非市場導向政策導致之貿易扭曲表示擔憂,並認為市場導向為建立公平競爭環境之重要條件。
對於上述市場導向之聯合聲明,中國大陸、印度、南非與巴基斯坦則有不同之意見。其中,中國大陸駐WTO大使張向晨特別質疑美國提出此聯合聲明之目的,要求美國進一步說明待判斷是否為市場導向後,WTO會員後續採取之措施為何? 並批評美國依據232條款課徵鋼鋁關稅以及癱瘓上訴機構等行為,要求美國應反思自己有過,勿道他人之短。最後,張向晨呼籲其他WTO會員應共同採取實際行動以解決破壞公平競爭與市場導向條件之行為,並遏止單邊主義與保護主義對市場規則之破壞。
【由孫子絜綜合報導,取材自Washington Trade Daily,2020年10月15日;Inside U.S. Trade,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