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全球民用航空器貿易的自由化,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於1979年GATT東京回合(第七回合)制訂,並於1979年4月12日在日內瓦完成簽署,1980年1月1日起生效,一直延長到1993年年底。1992年期間美國與歐洲經濟共同體簽定雙邊航太協定,曾約定將雙邊協定的精神納入1986年GATT烏拉圭回合(第八回合)新的「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中。然至1993年12月15日烏拉圭回合談判終了為止,並未完成「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新協定草案的研擬工作。1994年4月15日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esh)部長會議中,以複邊貿易協定方式直接將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列入WTO之管轄範圍,但只對接受該協定的簽約會員有效。
一、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之設立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於1980年1月1日起生效,截至目前為止有32位簽署會員(簽署會員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civair_e/civair_map_e.htm)。WTO大多數協定都屬於多邊協定,協定內容一體適用於所有WTO會員國,但是WTO有另外兩個由部分會員簽署的複邊協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政府採購協定。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主要目的在於廢除關稅,以及盡可能降低或消除限制或扭曲與民航器有關的貿易,其適用範圍包含非屬軍用航空器之各型航空器,包括:所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民用航空器引擎及其零組件;所有民用航空器之其他零組件及次組合件;所有地面飛機模擬器及其零組件。
二、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之工作內容
WTO設有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及其技術附屬委員會,負責民用航空器貿易的工作,主要目的針對民用航空器之製造及貿易提供自由及公平的貿易基礎,冀望達成全世界民用航空器及其零組件與相關設備貿易之充份自由化,包括廢除關稅,以及儘可能降低或消除限制或扭曲貿易之影響,同時鼓勵全世界航空工業科技之持續發展;為民用航空器及其生產者參與擴大全球民用航空器市場,提供公平的競爭機會;並消除在發展、生產和銷售民用航空器方面時,由於政府補貼而對民用航空器貿易所產生之貿易障礙與負面影響。
另一方面,自2008年以來,民用航空器委員會亦展開有關民用航空器協定適用產品清單之修正工作,使其能與HS 2007年版 (the 2007 version of the
Harmonized System)兼容。歷經8年,民用航空器委員會最終在2015年 11月 5日召開會議通過民用航空器協定產品涵蓋附錄修正議定書(TCA/9)。
三、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文件分類:
依據WTO Guide Book分類:
1、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
(1)年度報告:文件編號 WT/L/*。
(2)工作文件:文件編號 TCA/W/*。
(3)次級技術委員會:主要放置各國各年度航空器貿易統計資料與數據,文件編號TCA/TSC/W/*。
(4)會議紀錄: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開會紀錄,文件編號 TCA/M/*。
(5)統計議題:文件編號 TCA/TSC/W/*。
2、法律文件:文件編號
T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