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指派小組成員,美、歐民用航空器案進入正式審理階段

WTO正式指派小組成員審理喧騰將近一年的美歐民用航空器一案(DS316、317),即將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WTO秘書處去(2004)年10月12日公佈兩份要求諮商之文件(DS316、317),分別是美國指控歐盟給予空中巴士(Airbus)財務補助,而歐盟亦指控美國對波音公司(Boeing)給予大量之補貼,兩國互控對方之國內措施違反GATT 1994與WTO補貼與平衡措施協定(SCM協定)之規範。 本次小組成員是由WTO副秘書長Alejandro Jara 在今(2005)年10月17日所指派,共有兩組人馬分別擔任兩案的小組成員。在美國控告歐盟的部分,係由前烏拉圭駐WTO大使Carlos Perez del Castillo擔任小組主席,其他兩位成員分別為前紐西蘭代表團副代表John Adank以及貿易顧問Thinus Jacobsz。而歐盟控告美國的部份則由哥倫比亞的前貿易部長Marta Lucia Ramirez de Rincon擔任小組主席,前智利貿易外交官員Gloria Pena以及來自南非的法學教授David Unterhalter為其他兩位小組成員。 事實上,這兩個案件的爭端解決小組早已在今年7月20日成立,但由於美國與歐盟對於小組成員的人選遲遲無法達成協議,才會交由WTO決定小組人選。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情況下,小組成員的指派應由WTO秘書長為之,但是新上任的秘書長Pascal Lamy由於其曾擔任歐盟執委會貿易執委多年,其自稱因對本案有「過去直接而活躍的參與」,為求公正起見,Lamy本次委請副秘書長代為行使職權。 根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之規定,爭端案件原則上應在小組組成後六個月內完成小組報告,必要時得延長為九個月。從小組成員之背景來看,這兩件爭端案件的政治層面考量應高於法律層面之考量。本案先前已經過數次的雙邊諮商,今年一月初並達成在三個月內暫時「凍結補貼」與「凍結法律效力」之協議,禁止雙方在談判期間給予廠商新的補貼承諾或進行WTO爭端解決程序,惟最後談判並無具體成果,遂有本次之爭端案件產生。然而以爭端解決裁決方式解決問題並非當事國之唯一選擇,因此本案究竟會以WTO裁決方式,抑或回頭尋求雙邊合意解決而落幕,相當值得期待。【由鄭富霖取材自WTO Reporter,200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