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WTO議題 / WTO之運作 / 電子商務 / 其他資訊

WTO改革動向評析

  2022年WTO第12屆部長會議(MC12)成果文件(WT/MIN(22)/24)揭示,為因應WTO面臨之挑戰,確保WTO正常運作,會員同意強化多邊貿易體系,由總理事會及其下屬機構啟動WTO改革程序,展開WTO改革相關工作並提交第13屆部長會議(MC13)採認[1],並於2024年恢復可良好運作之爭端解決機制[2]。截至今(2023)年7月,美國、歐盟和非洲集團依MC12之要求分別提出其WTO改革之提案。

一、美國和非洲集團針對爭端解決機制改革之提案

  由於美國認為WTO爭端解決機制缺乏透明度、複雜且拖延,並認為上訴機構的運作超出會員原本談判所達成之規則並且對於WTO規則有過度解釋的問題,故2017年以來持續阻礙上訴機構的任命,並要求對於WTO爭端解決機制進行改革。此後,WTO會員於去(2022)年第十二屆部長會議(MC12)達成共識,承諾將展開爭端解決機制改革之討論,並以WTO會員在2024年可使用完整及良好運作之爭端解決機制為目標。為達成該目標,美國隨即啟動爭端解決機制改革的非正式討論。

  非正式討論在瓜地馬拉代表擔任協調員(facilitator)下快速推進,2023年3月至5月已舉行57次會議。惟頻繁舉行會議,使開發中國家對討論推展過快表示憂慮,認為討論未能考慮開發中國家談判能量有限的困境,使開發中國家未能完整及有效地參與爭端解決機制改革的討論[3]。另,據悉美國曾於討論中提出不同改革選項供會員參考,包括限制專家小組(Panel)對貿易規則的解釋權及針對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訂定更多限制,惟該方案遭遇歐盟、加拿大、澳洲及中國等國家的挑戰,認為若此將使上訴機構名存實亡[4]

  此後,美國於今(2023)年7月5日向WTO提交溝通文件(communication),期望藉明確提出美國對爭端解決機制改革的目標,推動會員繼續進行建設性討論。該文件以舉例方式概述美國對爭端解決機制改革的目標:

  •     促進貿易爭端的解決方案:

  鑑於爭端解決機制被用於創造新規則,導致WTO監督及審議功能日益衰退,故美國支持爭端解決機制應專注於協助會員解決爭端,並保留監督及審議的功能;

  •     維護現有基於會員同意的承諾及規則:

  WTO協定的承諾及規則是基於會員的同意下產生,故爭端解決機制不應在未獲全體會員同意下改變WTO協定的承諾及規則,美國支持建立一個尊重規則且保留政策空間予會員的多邊貿易體系;

  •     維持及推動貿易體系的公平性:

  爭端解決機制的仲裁員(adjudicators)對協定承諾及規則的詮釋侵蝕協定之核心價值,例如削弱會員因應非市場經濟行為之扭曲效果、推動民主及人權、保護人類健康及環境的能力,美國支持建立一個能夠促進而不是削弱會員捍衛其價值之能力的多邊貿易體系;

  •     尊重會員的基本安全利益:

  爭端解決機制不能作為一個供會員爭論及判斷何為基本安全利益的論壇,美國支持尊重會員決定採取何種行動保護其安全利益的權利;

  •     利用現有適用工具解決爭端:

  爭端解決機制逐漸司法化(judicialization),美國支持儘量使用DSU下適用的工具協助會員解決爭端;

  •     降低成本促成爭端解決的普及:

  爭端解決機制對多數會員而言成本過高,美國支持朝對所有會員而言更便於使用及可負擔的方向改革;

  •     有效處理貿易爭端:

  爭端解決程序冗長,未能為政府及利害關係人帶來有效的解決方案,美國支持朝精簡、高效率的方向改革爭端解決機制;

  •     促進機制的透明度:

  美國支持一個更易被非直接涉及爭端之會員、公眾理解及使用的爭端解決機制;

  •     建立對爭端解決機制及其判決的信任:

  爭端解決機制須產生對政府及利害關係人而言具可信度及合法性的結果,美國支持公正地對會員同意之協定條款進行解釋,以產生高品質、一致且高效率的裁決,讓會員後續通過談判進一步發展其承諾及規則;

  •     捍衛爭端解決機制的完整性:

  爭端解決機制已偏離參與DSU之會員的原先設想,故該機制應提供參與者對機制進行有意義評估的機會以持續改進該機制[5]

  除美國之外,非洲集團(African Group, AG)亦於7月12日提交溝通文件(WT/GC/W/892),列舉8項原則以加強和確保WTO爭端解決機制改革工作過程之透明化和包容性:

  •     爭端解決機制改革之討論與談判向所有代表團開放,確保會員全過程參與並提出其關切議題;

  •     由協調員定期舉辦正式透明之會議,使所有會員得以掌握無法參與的某些會議的最新進展情況;

  •     所有會員都能有效獲取改革過程之所有資訊;

  •     以參與性和包容性之方式對不同會員關心之不同議題分配時間,確保多邊協商之議程、討論和結果得到平衡;

  •    工作議程應在會議前合理時間內進行通報,讓各代表團有足夠時間妥善準備;

  •     安排會議進度時應充分考慮能力有限之代表團和人力資源不足之國家,確保其有合理之機會參與會議或定期獲取最新進展資訊,並有時間與其政府和區域團體進行磋商;

  •     小組式之平行會議應合理安排,以確保小型代表團有效參與,小組會議報告應作為透明化會議之更新內容之一;

  •     透過不同方式使所有會員能夠參與爭端解決機制之改革工作。

二、 歐盟之提案:強化WTO審議功能(WT/GC/W/864)

  近年來由於爭端解決機制之癱瘓,規則制定功能之受限以及因應新興迫切之全球挑戰能力不足,WTO之有效性受到削弱。歐盟於今(2023)年2月23日提交一份WTO改革提案(WT/GC/W/864),旨在鞏固與振興WTO之審議功能,使會員更好因應全球挑戰。儘管改革爭端解決機制是歐盟之首要任務,但歐盟認為,若WTO要維持在全球貿易體系中之核心作用,各會員需合作解決與貿易有關之全球挑戰。而正因WTO位處全球挑戰之交匯點(interface),具有獨特之潛在能力制定對策,因此要重振的不僅是爭端解決和談判功能,還包括監督與審議功能。

  根據提案,歐盟強化WTO審議功能之目標與方式,包括:

  •     透過資訊共享,包括由WTO秘書處所做的文獻分析與研究,精進對於新貿易政策之挑戰的理解;

  •     透過增加非正式會議、議題別論壇、加強跨委員會的合作與聯合會議以借助組織內部的專業,確認最佳實踐方法與經驗分享;

  •     發展不具強制力之工具,例如具參考性質之準則、指導與建議,以促進既有貿易協定之履行,協助開發中國家履行該些協定,或回應新的全球貿易政策挑戰;

  •     評估WTO尚未充分處理之議題範圍,並考量需要應對之要素,包括於適當時機制定新規則之可能性。

  此外歐盟還認為重振審議功能可以為未來三類議題之新規則談判奠定基礎,分別為貿易政策與國家對產業補貼之干預、與貿易有關之全球環境挑戰、以及貿易包容性。其中,針對國家對產業補貼之干預,歐盟認為缺乏透明性之國家干預與補貼競賽將會增加貿易衝突之風險、破壞為了實現氣候轉型所需之合作,並損害開發中國家之利益。因此歐盟認為改善WTO對此議題之審議功能之目標,在於提升補貼之透明度,包括以環保目標為名之國家干預,並考量相關行為對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的影響。

  針對與貿易有關之全球環境挑戰,歐盟建議加強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TE)之審議功能,使其成為關於貿易與環境措施之透明度、協調及政策對話之關鍵全球論壇。
  
  最後,針對貿易包容性,歐盟堅持WTO必須在其成果與政策制定上更具包容性,需要討論之議題包括如何廣泛分享貿易所帶來之利益,並在WTO制定政策時納入所有必要之觀點。對此,歐盟建議通過在非正式研討會和研討會上擴大與外部利害關係人和專家之合作。而為了引進企業之專業知識和勞工之觀點,可以考慮成立一個包括企業、勞工和公民社會代表所組成之WTO諮詢委員會。

三、非洲集團之其他提案

  基於MC12成果文件之要求,今(2023)年非洲集團(AG)陸續發布改革提案,議題涉及《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協定)(WT/GC/W/880);重啟WTO在貿易與技術移轉之相關討論(WT/GC/W/883);《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協定)(WT/GC/W/884);農業(WT/GC/W/885);氣候變遷之適應與減緩(WT/GC/W/886);貿易便捷化(WT/GC/W/887);電子商務工作計畫(WT/GC/W/875/Rev.1);和WTO機構改革(WT/GC/W/895)。

  •     SCM協定

  AG認為,開發中國家為了實現區域成長、技術研發、生產多樣化,以及開發和實施無害環境的生產方法等,補貼諸如此類的發展目標,不應受到反補貼措施或是他國政府的行動影響。然而遺憾的是,當前開發中國家卻是已開發國家反補貼措施的主要對象。因此,AG呼籲WTO應該調整SCM協定,重新建立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提供開發中國家足夠的靈活性,以應對多重危機,並推動結構轉型、產業發展和多樣化。此外,當前SCM協定可能會阻礙公共部門支持研發,而研發對於提高開發中國家競爭力與技術進步以發展新興產業,進而達到減碳要求至關重要,因此AG建議WTO透過調整SCM協定,積極協助開發中國家促進發展和環境永續。

  •     TRIPS協定

  AG表示,COVID-19期間,WTO在技術移轉的規定以及TRIPS協定上,對成員國應對全球緊急公衛事件的能力形成阻礙。因此AG主張,WTO應該重新檢視TRIPS相關規定,對於緊急期間放寬技術移轉之可行性進行更深入的探討,使生產者和使用者皆能從緊急全球公衛事件中盡速恢復,進而受益。

  •     貿易便捷化

  AG表示,數位化技術在貿易便捷化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也需要深入反思數位化技術對貿易造成的影響,特別是對開發中以及低度發展國家之影響。AG認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已對技術順利轉讓或傳播至開發中及最低發展的國家造成影響,在持續面對多重危機的情勢下,技術移轉對於開發中國家建立農業抵禦能力和面對糧食安全等緊急狀況至關緊要。最後,AG認為,除了解產品和技術如何發展外,水資源管理、氮,以及減少浪費食物等議題也相當重要。

  •     氣候變遷

  AG認為,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之實施,對不符合特定碳排放標準之國家或地區進行額外財稅徵收,可能不利於非洲開發中國家工業化之推動,從而影響這些國家之產業發展和國際貿易。因此AG主張,在因應氣候變遷之技術移轉問題上,應給予其較多空間和建立更具包容性機制。

  •     電子商務工作計畫

  AG主張,相關討論應在政策和法律之監督下,確保在安全、透明和可信賴之技術環境中獲取源始碼。

  •     WTO機構之改革

  AG提出對WTO機構改革之願景和方法,內容包括機構改革應遵循之原則;如何促進部長會議、理事會、貿易談判委員會和非正式代表團團長會議之有效監督和決策制定;如何參與跨領域或新興貿易議題等其他與貿易有關事務;和各委員會之主席、秘書處和其他外部利害關係人等在WTO應扮演之角色及起到之作用。

四、小結

  回顧MC12成果文件,除爭端解決機制有設定「恢復爭端解決機制可良好運作」為目標外,MC12針對WTO改革議題僅設有相關程序要求,而在實體改革事項上,則僅提及承諾進行「必要改革」(We commit to work toward necessary reform of the WTO),卻未有其他方向上決定。故縱觀上述WTO會員之提案,儘管涉及的都是亟需解決之難題,但目前仍均處於討論階段,且內容大多為改革之目標和方法,因此會員是否能在WTO第13屆部長會議(MC13)前取得實質性之進展,尚有待觀察。此外,WTO會員特別是發達國家,會如何回應非洲集團(AG)關於「強化WTO以促進發展及包容性」之問題,亦值得觀察。

  最後,針對爭端解決機制之改革,雖然談判動能仍在,惟能否如期於MC13就改革方案凝聚共識恐不容樂觀。從美國藉由提交溝通文件重申對爭端解決機制改革立場的舉動研判,美國恐對目前討論方向並不滿意,故期望藉由該文件推動其他會員積極回應美國的訴求。易言之,會員間在爭端解決改革方向上仍存在顯著分歧,距離達成共識仍遙遙無期。再者,鑑於爭端解決機制改革須取得全體會員共識,惟從非洲集團所提交的文件可見,目前開發中國家礙於談判能量有限難以兼顧WTO不同議題的談判,導致未有充分參與爭端解決機制改革的討論,故該等國家是否願意支持由已開發國家主導下的改革方案仍不無疑問,倘開發中國家杯葛改革的討論,則如期於MC13就改革方案達成共識的目標恐成泡影。







[1] WT/MIN(22)/24. 第3段:部長們認可須利用現有機會,因應WTO面臨的挑戰,並確保WTO正常運作。部長們承諾致力於對WTO進行必要的改革。在重申WTO的基本原則同時,部長們展望進行改革以改善其所有功能。相關工作應由會員驅動、開放、透明、具包容性,且須因應所有會員的利益,包括發展議題。總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將開展工作、檢視進展、並適當考量提交給下屆部長級會議的決議。
[2] Ibid. 第4段:部長們認知爭端解決體系面臨的挑戰與關切,包括與上訴機構相關者;並認可解決這些挑戰和關切的重要性與急迫性;及承諾進行討論,以在2024年前讓所有會員可運用一個充分和運作良好的爭端解決體系。
[3] “WTO: Sharp concerns over lack of transparency & inclusivity in DS reform,” Third World Network, 1 June 2023, https://twn.my/title2/wto.info/2023/ti230601.htm.
[4] “Several Members rebuff US proposal on Appellate Review at WTO,” Third World Network, 14 June 2023, https://www.twn.my/title2/wto.info/2023/ti230607.htm.
[5] JOB/DSB/4, para 6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