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動態
在WTO杜哈回合談判破局近一年後,各國紛紛開始思考如何就21世紀電子商務制定新規範。若能於2017年第11屆部長級會議(the 11th Ministerial Conference, MC11)中達成相關電子商務協議,將是許多WTO會員所樂見。目前中國大陸、印度與美國均已表明在電子商務議題有共同利益,因此未來在取得多方共識上應不困難。然而,由於杜哈回合並未解決貧窮國家的關切問題,恐難預料其是否支持電子商務議題。
未來在制定電子商務的規範上,有建議認為應可參考目前FTA相關談判之架構,諸如《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協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及《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 TiSA)等。整體而言,該等協定中的電子商務專章,大多要求協定成員國應致力於促進跨境數據流通、確保網路中立原則、鼓勵網路安全規範、避免當地化要求,以及提升消費者隱私保護,WTO秘書長亦對發展電子商務協議表達支持。
此外,美國、歐盟、加拿大、香港、日本、紐西蘭、挪威、新加坡、瑞士和臺灣等會員共同提出非正式官方文件,希望WTO貿易政策檢討報告能特別納入電子商務,在國家監測報告上列出電子商務相關的推動或限制措施。該文件強調透明化、增進對彼此貿易政策之瞭解、學習最佳實踐,並表達對歧視或其他貿易限制機制之關注。
WTO可為現行TPP、TTIP與TiSA的電子商務專章提供討論多邊化的場域,整體而言,WTO目前面臨最重要的問題在於「電子商務的定位」,電子商務究竟應歸屬於「貨品」,抑或「服務」,或是貨品及服務兼具之可能。
另一方面,TiSA第21回合談判預計將於今年11月2~10日舉行,歐盟內部正積極討論金融服務、市場進入及數據保護等議題。其中,歐盟擬在新回合談判提出數據跨境自由流動條款之提案。整體而言,歐盟對於數據傳輸及保護議題的焦點有二,分別是TiSA協定是否將減損歐盟之數據保護水平,以及TiSA條款不曾區別個人數據及非個人數據之差異;在該兩項議題裡,以前者最受各界關注。
歐盟TiSA報告員曾言,歐盟對外談判貿易協定時,其數據保護之談判方向應是確保系爭條款與數據主體居住國的保護標準一致,同時包含國家安全例外條款及適當的必要性標準。相較之下,由美國及其他談判成員所提出的TiSA例外條款,即有無法保障歐盟採取及執行數據保護措施之虞。鑑於歐盟現行的數據保護規範已然高於國際標準,而非屬對人民最少限制性之措施,故歐盟現行及未來的數據保護措施可能不符合例外條款之必要性標準,而不可適用該條規定。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領袖會議即將於今(2016)年11月20日在秘魯利馬舉行。美國貿易代表表示,會在即將到來的APEC領袖會議中促進數位貿易及服務自由化,期望將目前WTO每2年延長一次電子傳輸暫停課徵關稅,轉為永久停止課徵,以消除企業於數位商務領域營運的不確定性。目前已有12個APEC成員支持此項建議,希望其他國家亦能加入。
【主要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6年10月3、12日;World Trade Online,2016年10月13日;Washington Trade Daily,2016年10月11日】
重點評析
數位貿易固然有許多不同之定義,然而對於涉及跨境商品貿易及服務提供之新類型貿易行為而言,基本可定義為:「透過網際網路,以數位方式進行跨國交易或服務提供之行為」。在此定義下,數位貿易之範圍遠大於線上購物等傳統「電子商務」之範圍,而及於任何以網際網路網路為媒介,以數位方式所進行之國際商品及服務貿易行為。由於網際網路本質上即不受國界或關稅領域的限制,也因此數位貿易之跨境性質本來就很強烈。
對於如觀光旅遊、物流管理、視聽語音、教育金融,乃至於各種APP及傳統電商銷售等利用網路從事數位貿易之業別而言,數位貿易無需跨國投資,也較容易解決語言、文化乃至於銷售管道之問題,因此無論在有形或無形成本上門檻都顯著低於傳統貿易模式,對於擴大新創企業或中小企業參與國際貿易而言特別有利,也成為各國及我國致力發展之重點。然而與此同時,數位貿易也面對著不同於傳統理解的貿易及投資障礙。例如許多國家為了保護消費者而要求跨境貿易必須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或資料伺服器等所謂「強制本地化要求」(Localization requirement),或對於數據移動加以限制等問題,雖然都有其公益正當性,但亦增加了數位貿易之進入門檻及跨境提供之難度;如何尋求二者間的平衡,遂成為國際間關注的重點。對此,我國積極準備爭取加入之TPP內容中,即有許多直接或間接涉及數位貿易之規則,對我國有重要意義。
若按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之歸納,TPP與促進數位經濟發展相關規範主要有24項。若按其性質,略可分為與數位貿易有關之貨品貿易規則(數位產品零關稅、無歧視待遇、貿易便捷化、檢驗制度等)、投資及服務貿易(主要為模式一市場開放)及跨議題規則(主要是電子商務專章)等三個面向。其核心規定包含數位產品零關稅、不得要求(據點、資料伺服器等)本地化之基本原則(但有若干例外)、允許資料跨境傳輸(亦有例外)等。
由本月前述各項報導來看,美國等先進國家推動數位貿易規則化之方式,絕非僅限於透過如TPP等下世代FTA進行。事實上係透過所有經貿平台,包含多邊WTO、區域性組織(如APEC)以及雙邊FTA等多管齊下之方式全面性推動。在WTO之推動方向,包含透過電子商務小組提出類似TPP議題之討論,以及在貿易政策檢討機制下加入電商議題,而APEC則推動將數位貿易納入「下世代貿易規則」以及數位產品零關稅共識等。最後美國及歐盟亦於TiSA及其雙邊TTIP談判共同尋求雙方能接受之數位貿易規則共識。
前述趨勢凸顯出主要國家對於數位貿易規則之重視。我國必須了解此一趨勢,加速建立參與數位貿易規則制定之能量,包含總體發展策略之跨部會協調及擬定、國內制度之盤點與接軌,以及各部會對於數位貿易規則之了解及掌握,方能在未來五年積極參與此一重要議題之討論。(李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