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將於TiSA第21談判回合提出數據傳輸條款之提案
- 鄭昀欣
-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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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epaper526
由23個成員組成的「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 TiSA)第21回合談判預計將於今(2016)年11月2~10日舉行,作為談判成員之一的歐盟內部正積極討論金融服務、市場進入及數據保護等議題。其中,歐盟擬在新回合談判提出數據跨境自由流動條款之提案。整體而言,歐盟對於數據傳輸及保護議題的焦點有二,分別是TiSA協定是否將減損歐盟之數據保護水平,以及TiSA條款不曾區別個人數據及非個人數據之差異;在該兩項議題裡,以前者最受各界關注。
自TiSA於2013年展開談判以來,由於歐盟執委會貿易總署及司法總署遲遲無法就數據保護標準達成一致意見,故歐盟迄今不曾對TiSA數據傳輸條款進行探討;同時,此項因素亦導致歐盟無法對美國「禁止數據當地化要求」提案表達立場。上述美國「禁止數據當地化要求」提案,則係指美國要求TiSA成員應禁止強制其他成員之金融服務業者於該國境內設立數據儲存伺服器,或是使用當地硬體或軟體產品。
有鑑於此,歐盟現已針對TiSA之數據傳輸條款展開廣泛討論,但迄今歐盟各成員國仍未有相應提案。有消息來源指出,歐盟最終提議可能會與美國「禁止數據當地化要求」之提案重疊,因美國提案與歐盟立場並不衝突。不過,由於歐盟計劃於今年10月18日的歐洲理事會會議上,對「歐加全面經濟貿易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CETA)進行表決,考量到歐盟執委會貿易政策的首要目標之一即是歐加CETA協定的批准,為免因討論TiSA可能爭議條款而影響歐加CETA之表決,確切TiSA數據傳輸條款之提議,預期將於該場會議結束後方出爐。
另一方面,歐盟TiSA報告員及前歐盟司法專員芮丁(Viviane Reding)於10月12日的演講中曾言,歐盟對外談判貿易協定時,其數據保護之談判方向應是確保系爭條款與數據主體居住國的保護標準一致,同時包含國家安全例外條款及適當的必要性標準。芮丁進一步表示,歐洲議會的立場十分清楚,亦即歐盟進行TiSA談判時,應以《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第14條(一般例外)為談判基礎,並依循歐洲議會於2016年2月所作決議之方向。原則上,前述決議揭示了歐盟在TiSA協定下之談判目標,明言TiSA協定應「依據GATS第14條,訂定具全面性、清楚明確、水平性、獨立性且有法律拘束力的例外條款,以確保歐盟現行及未來所訂定之個人數據保護規定可豁免於TiSA協定之規範。」
相較之下,由美國及其他談判成員所提出的TiSA例外條款,即有無法保障歐盟採取及執行數據保護措施之虞。鑑於歐盟現行的數據保護規範已然高於國際標準,而非屬對人民最少限制性之措施,故歐盟現行及未來的數據保護措施可能不符合例外條款之必要性標準,而不可適用該條規定。除此之外,因TiSA爭端解決機制亦無法納入包含基本權利專章在內的歐盟基本法律,故美國及其他談判國所提之例外條款,顯然將允許未來TiSA締約國挑戰歐盟之數據保護規範。
目前TiSA成員包括澳洲、加拿大、智利、臺灣、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歐盟、香港、冰島、以色列、日本、列支敦斯登、墨西哥、紐西蘭、挪威、巴拿馬、秘魯、韓國、瑞士、土耳其、美國、巴基斯坦及模里西斯等。
【由鄭昀欣報導,取材自World Trade Online,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