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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WTO歷史沿革

GATT之沿革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檢討戰爭發生之原因,除政治因素外,經濟因素亦是主因,特別是一九三○年代世界經濟大蕭條,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因此各國均認為亟須建立一套國際經貿組織網,以解決彼此間之經貿問題。有鑑於此,各國除同意成立聯合國外,並進一步建構所謂之「布列敦森林機構」(The Bretton Woods Institutions)作為聯合國之特別機構,擬議中之經貿組織包括:世界銀行(World Bank)、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及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並於一九四八年三月在哈瓦那舉行之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中通過ITO憲章草案。惟後來因美國政府將成立ITO之條約送請其國會批准時,遭到國會之反對,致使ITO未能成立,故目前「布列敦森林機構」,僅有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兩個經貿組織。

  ITO 雖然最後未能成立,但當時ITO二十三個創始會員為籌組 ITO,曾在一九四七年展開關稅減讓談判,談判結果達成45,000項關稅減讓,影響達100億美元,約占當時世界貿易額十分之一。各國為免籌組ITO之努力完全白費,且美國政府參與關稅減讓部分之談判業獲國會之授權,因此包括美國在內之各國最後協議,將該關稅談判結果,加上原ITO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規則之部分條文,成為眾所熟知之「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另鑒於美國國會並未批准加入ITO,各國亦同意,以「暫時適用議定書」(Provisional Protocol of Application, PPA)之方式簽署GATT。雖然GATT之適用法律基礎係臨時性質,且係一個多邊協定並無國際法上之人格地位,但卻是自一九四八年以來成為唯一管理國際貿易之多邊機制。

  由於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以GATT為論壇所進行之歷次多邊談判,雖係以關稅談判為主,惟在理論上均是對原有協定之修正,因此每一次之多邊談判乃稱為回合談判。自GATT一九四八年成立以來,迄今共舉行八次回合談判,其中以第七回合(東京回合)與第八回合(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為重要,因該二回合之談判除包括關稅談判外,亦對其他之貿易規範進行廣泛討論。

  GATT 第七回合談判(東京回合)自一九七三年開始,至一九七九年完成,除了持續降低關稅障礙外,最大之成果在於達成多項非關稅規約(code),使GATT談判之觸角伸入非關稅領域。這些非關稅規約中,部分規約僅是解釋既存GATT之相關規定;亦有部分規約則是規範以往GATT未處理之貿易議題,包括:補貼與平衡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輸入許可發證程序、政府採購、關稅估價、反傾銷,以及肉品、乳品、民用航空器貿易等三項部門別之自由化協議。

  GATT 第八回合談判(烏拉圭回合)則自一九八六年開始,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完成,為GATT史上規模最大、影響最深遠之回合談判。談判之內容包括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與爭端解決等。該回合之談判並決議成立WTO,使GATT多年來扮演國際經貿論壇之角色正式取得法制化與國際組織的地位。更重要的是,WTO爭端解決機構所作之裁決對各會員發生拘束力,因此使WTO所轄各項國際貿易規範得以有效地落實與執行。
 
WTO之成立
  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達成最終協議,決定成立WTO。一九九四年四月各國部長在摩洛哥馬爾喀什集會,簽署「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蕆事文件」(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及「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依上述之設立協定於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以有效管理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議。為利各國完成國內之相關立法程序,各國同意GATT與WTO並存一年後,其後GATT功能即完全被WTO所取代,使GATT由原先單純之國際經貿協定轉化成為實質之國際組織。在WTO架構下,原有之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即一九四七年所制定之GATT,又稱為GATT 1947),加上歷年來各次回合談判對該協定所作之增補、解釋與決議,稱為「GATT 1994」,成為有別於GATT 1947之另一個獨立協定,並納為WTO所轄之協定之一 。

WTO與GATT的區別
1. 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雖因「借用」ITO籌備委員會之秘書處,在實際上發揮了國際組織之功能,但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國際組織之獨立法人人格;WTO則在其設立協定第八條明文規定,WTO係一個獨立之國際組織。
2.GATT 1994本身係一獨立之協定;而WTO所轄之貿易協定除了GATT 1994之外,尚包括其他許多協定,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及「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等。
3.GATT因本身並非一個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稱為「締約成員」(Contracting Parties);而WTO乃係一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則稱為「會員」(Members) 。
4. 
 
GATT並未設立永久組織,基於務實之需要,GATT之決議,以「締約成員全體」(即全部字母大寫之THE CONTRACTING PARTIES)代表GATT;而WTO是一具有國際法人人格之永久機構,其決議可直接以「WTO」代表會員之意思。
5.GATT僅於臨時基礎上適用,並未經所有締約國國會之正式批准;而WTO及其協定經各會員依其國內有關對外締定條約協定之正式程序批准,各國政府對WTO之承諾具全面性及永久性。
6.GATT之規範僅及於貨品貿易;而WTO之規範除了貨品外,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7.GATT雖於第二十三條訂有有關爭端之解決規定,但缺乏詳細之程序規定,在執行上較難以落實;而WTO爭端解決機制則較GATT迅速,並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經WTO爭端解決機構裁決之案件,其執行亦從而較為落實與確定。

GATT歷次回合談判簡表
年度回合談判主題參加國家數
1947第一回合關稅23
1949第二回合關稅13
1951第三回合關稅38
1956第四回合關稅26
1960-1961第五回合
(狄倫回合)
關稅26
1964-1967第六回合
(甘迺迪回合)
關稅及反傾銷措施62
1973-1979第七回合
(東京回合)
關稅、非關稅措施及各項架構性規約,如:輸入許可證程序、海關估價、技術性貿易障礙、牛肉及國際乳品協定等。102
1986-1994第八回合
(烏拉圭回合)
關稅、非關稅措施、服務業、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紡織品、農業、設立WTO等。123

東京協議
  你常聽說國際上正舉行大規模經貿談判活動,這些談判到底在談些什麼?迄今一共談了幾次呢?讓我們告訴你: 
  GATT 為了早日促成全球貿易自由化的實現,從成立開始即舉行一系列重要的談判,前五個回合談判的重點在促進各成員降低關稅,後幾個回合,如甘迺迪回合( 一九六四年至一九六七年)及東京回合(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七九年)才逐步將重點轉向非關稅障礙方面的談判。非關稅措施比關稅更易扭曲貿易,因其會妨礙 市場機能的運作,且常常以不公開的方式運作,而為人詬病。非關稅障礙包括進口配額、進口簽證制度及技術標準等。 
  甘迺迪回合談判時,各成員對削減非關稅障礙方面缺乏經驗,因此較無具體成效。而東京回合談判對於非關稅措施方面的成果,是簽署多項國際性規約,明確定義非關稅障礙之範圍,設立專門機構排解各成員之非關稅障礙糾紛,以維護各成員之權益。 
  到一九八0年代,因為全球經濟景氣衰退,新保護主義抬頭,各國貿易摩擦日增,片面設限及區域主義盛行,已威脅多邊貿易體系的健全運作。GATT為有效解決貿易爭端,爰於一九八六年九月在烏拉圭的東岬舉行部長級會議,展開新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其與以往的回合談判比較,具有兩大特色:
談判議題涵蓋範圍最廣:
 談判議題除了包括關稅、非關稅措施、天然資源產品、熱帶產品、紡織品及成衣、農業等議題外,還擴展至服務業貿易,及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等議題。
採整批交易式談判:
 烏拉圭回合各談判議題達成協議後已整合為一套最終法案,由各成員簽署後一體遵行,特點在於可改善東京回合談判採個別開放簽署所造成約束力不足的現象。


烏拉圭協議
  最近你常聽到有關烏拉圭回合達成協議的報導,這些協議的重點是什麼?對全球的經貿發展有何影響呢? 其所代表的意義為何?讓我們告訴你: 
  烏拉圭回合歷時長達七年的談判,終於在一九九三年十二用十五日達成最終協議,其主要重點:
成立世界貿易組織:
 此次烏拉圭回合談判決議預定於一九九五年元月正式成立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執行烏拉圭回合有關未來多邊貿易體系之各種規範,並監督爭端解決小組及貿易政策審議小組之運作。所有WTO成員必須自動接受所有烏拉圭回合協議,凡在其成立之前加入GATT者均可成為WTO創始會員。
全面降低關稅:

烏拉圭回合談判為促使各國進一步開放市場,已不同於過去數回合關稅調降僅集中在少數工業產品的方式,而採取工業、農產品全面性降低關稅的方式進行。工業產品方面,各國關稅以一九八六年為基期,自一九九五年開始分四年五階段調降,平均降幅達百分之四十左右,部分產品包括製藥、營建設備、醫療器材、鋼鐵、農機、烈酒、啤酒、傢俱等八大項目,主要工業國家希望將之列為零關稅產品。
農產品方面,以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之三年平均數為基期,已開發國家未來六年關稅平均削減百分之三十六,單項產品至少降幅為百分之十五;開發中國家在未來十年平均削減百分之二十四,單項產品至少降幅百分之十五。許多受非關稅措施保護的農產品,除稻米等可適用特殊待遇外,須以關稅化方式開放市場。
回歸GATT基本精神:
 一九四七年GATT對於紡品與成衣、農業貿易、出口補貼及某些非關稅貿易障礙等的規範均因認定困難或遷就事實,而給予特殊待遇不受GATT的規範。此次烏拉圭回合最終協議將過去這些違反GATT基本精神的例外情形,均回歸到GATT的規範,例如,紡品與成衣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十年間分三階段,解除目前之配額限制;出口補貼方面,規定已發國家未來六年將削減百分之三十六,開發中國家十年將削減百分之二十四;對農產品的非關稅貿易障礙如禁止外國產品進口等措施,未來均將改採課關稅的方式處理,並逐年降低關稅化後的關稅稅率。
加強爭端解決機能:

由於爭端解決為GATT的主要功能,為了有效處理未來各成員間的貿易爭端,烏拉圭回合最終協議特別達成「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處理諒解備忘錄」,並將於WTO中設置爭端解決的專門 機構,以強化爭端解決的機能。
確立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烏拉圭回合於一九八八年期中檢討會議時引進「貿易政策檢討機制」,定期檢討各國的貿易政策,以使各國政策的制定透明化,最終協議中則確立此一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擴大新議題之諮商:

烏拉圭回合談判之範圍,遠超出一九四七年GATT及東京回合規約的規範範圍,除一般商品貿易外,亦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及服務業貿易等新議題納入規範。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除原有之專利、商標、著作權外,並擴及工業設計、積體電路佈局、產地標示、營業秘密保護等。在服務業貿易方面,各成員基於不歧視的待遇原則與透明化原則,對所有成員開放服務業市場,給予國民待遇,並依據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之規定提出初始承諾表,作為進一步談判之基礎。 
依據美國經濟預測公司(DRI)研究結果顯示,在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協議後十年之內,全球國內生產毛額(GDP)將可增加五.四兆美元;另依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公佈研究數字顯示至二 00二年為止,烏拉圭回合達成協議後每年可為全球經濟帶來二千七百億美元之貿易利益,世界貿易量將增加百分之二十,屆時各國將可分享回合談判達成協議之貿易成果。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協議後,所代表的意義是今後全球大多數的國家,必須按照烏拉圭回合所訂下的遊戲規則,彼此間進行貿易往來,以發展相互間經濟關係。因此,無論是否為GATT成員,只要是身為地球村的一份子,未來都須遵守烏拉圭回合的規範,從事經貿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