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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與發展議題簡介



WTO創立宗旨除了在追求自由貿易與公平貿易之外,亦期許能夠藉由組織力量促進會員國經濟及其他方面之整體發展。因此,藉由透過削減貿易壁壘和促進更平等的市場進入條件,促進各國經濟發展,並提升各國人民的生活水準。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前言即指出必須對開發中國家(包含低度開發國家),提供積極的措施,協助促進國際貿易成長以達成經濟發展需求。

貿易自由化發展使各國關稅逐步降低並促進了貿易成長,再加上高科技產業與知識經濟的發展,亦帶動產業結構的調整,但是開發中國家在發展程度與條件相對落後的情形下,仍然難以應付伴隨貿易成長而來的激烈的國際競爭。因此,貿易與發展議題成為杜哈發展議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 DDA)談判的關鍵議題之一,WTO各委員會與工作小組被要求應具體檢討如何幫助開發中國家擴展其有利產品的貿易。

WTO亦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合作,進行貿易相關的技術協助與能力建構活動(TRTA/CB),協助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脫離貧窮、改善經濟。1997年10月,WTO與國際貿易中心(International Trade Center, ITC)、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UNCTAD)、聯合國發展計畫(UNDP)、世界銀行(Work Bank)、以及國際貨幣基金(IMF)等五個國際多邊組織,聯合組成「整合架構」(Integrated Framework, IF),以有效結合各組織的專業能力及優勢,透過集體合作行動,提供更符合低度開發國家需要,也更具經濟效益的發展協助。

除此之外,WTO還透過杜哈發展議程全球信託基金(the Doha Development Agenda Global Trust Fund, DDAGTF)與技術協助工作計畫的運作,確實幫助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會員對WTO多邊貿易體系運作模式的理解,進而增強他們的談判意識與技巧。

貿易與發展議題涵蓋的層面相當廣泛,最初有6個子議題,包括特殊及差別待遇議題(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小型經濟體議題、與貿易相關之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Trade-Related Technical Assistance/ Capacity Building, TRTA/CB)、低度開發國家議題、貿易、債務與金融議題(Trade, Debt and Finance)、貿易與技術移轉議題(Trade and Transfer of Technology),全面性協助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克服供給面的限制(supply-side restriction),並建構貿易能力。2005年12月香港部長會議之後,WTO成立了「貿易援助工作小組」(The Task Force on Aid For Trade),並將貿易援助議題(Aid For Trade)納入貿易與發展議題項下,試圖將「貿易」與「援助」進行連結,以深化對開發中國家(包括低度開發國家)之貿易相關技術援助計畫之效益,提升受援國整體貿易能力。準此,貿易與發展議題共有7個子議題。

貿易與發展議題對WTO組織發展與所有會員,特別是開發中國家會員在多邊貿易體系與全球化進程中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其經濟發展的影響也相當深遠。自烏拉圭回合以來,議題益發受到重視,在西雅圖部長會議受到開發中國家抵制而遭遇挫折之後,杜哈部長會議將「發展」定位為新一輪談判回合之核心,貿易與發展議題被列為談判議題之一,杜哈部長宣言亦要求其他委員會必須將發展相關的議題列為優先完成的工作事項,議題之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視,並已成為開發中國家用以作為談判的籌碼。

一、法源依據

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在WTO前身GATT時代即已存在,最早設立於1965年。WTO成立時,總理事會乃依據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第4條第7項規定決議設立並賦予職權。其下設有兩個附屬單位,分別為低度開發國家次級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和小型經濟體專門會議(Dedicated Session on Small Economies),由貿易發展委員會賦予相關職權,擔負處理該等國家在多邊貿易體系中所面臨到的問題。此外尚包括在2001年杜哈部長會議時所設立之「貿易、債務與金融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Trade, Debt and Finance)和「貿易與技術移轉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Trade and Transfer of Technology),負責處理相關議題。

「整合架構」之濫觴則源於1996年11月之新加坡部長會議,會中通過「低度開發國家整合行動計畫」(Comprehensive and Integrated WTO Plan of Action for the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並於會議宣言第14條有關低度開發國家部分,強調WTO必須與其他相關之多邊組織密切合作,就貿易議題協助低度開發國家。因此在1997年10月「低度開發國家整合倡議高階會議」(High-Level Meeting on Integrated Initiatives for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Trade Development)中,由WTO、ITC、UNCTAD、UNDP、Work Bank、IMF聯合組成「整合架構」,以確實履行新加坡部長宣言的指示。

二、貿易與發展委員會之七大議題簡介

 1. 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簡稱S&D)

在WTO會員中,開發中國家會員佔絕大多數,為了協助開發中國家積極地參與多邊貿易體系,以照顧其利益並保障經濟發展,在WTO各項協定中,均訂有對開發中國家的特別規定,提供優惠性的待遇及彈性的措施。這些待遇提供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1)有較長的緩衝時間(過渡期)完成WTO的協定及承諾;(2)更多的貿易機會;(3)受到WTO條款及所有會員保障其貿易利益;(4)獲得從事WTO工作、處理爭端、達到技術標準的協助;(5)專屬低度開發國家(LDCs)之相關條款。

S&D議題主要討論主題為:(1)特定協定提案(Agreement-specific proposals),(2)跨領域議題(Cross-Cutting Issues),(3)監督機制(The Monitoring Mechanism),(4)將S&D條款整合至WTO規範之架構中。由於本議題涉及多項WTO協定,且不同條文對於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賦與的義務也不相同,在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特別會議中,已開發國家跟開發中國家(包括低度開發國家)立場不一,對於「特殊與差別待遇」如何能增加對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之適用、如何設定適用限制等問題眾說紛紜,尤其S&D議題之跨領域性,更增加適用之困難,因此談判進展相當緩慢。

 2. 小型經濟體

小型經濟體亦為WTO所重視的議題之一,根據杜哈部長宣言第35段內容,由總理事會負責檢視小型經濟體與貿易相關議題,由貿易與發展委員會成立「小型經濟體工作計畫」(Work Programme on Small Economies),並召開「專門會議」(Dedicated Sessions)專門負責研究並推動該項計畫。本計畫乃針對小型經濟體參與國際貿易時,因缺乏經濟規模或有限的自然資源所面臨之特殊挑戰進行調查,致力於提出一套架構,以幫助經濟規模小,體質又容易受到傷害的經濟體能夠融入多邊貿易體系中。

2004年8月通過之「七月套案」中即載明必須在不創造次級會員的前提下,充分考量體質脆弱的小型經濟體在整合進入多邊貿易體系時,所面臨到的問題與困境。此外,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必須在2005年1月1日前完成所有計畫相關之工作 ,並提交報告給總理事會,但是由於會員對於「小型經濟體」之定義仍在持續爭論中,對於是否應提供小型經濟體適用特殊與差別待遇也有爭議,因此並未如期完成報告。目前小型經濟體在WTO中相當活躍,紛紛提出許多相關提案爭取特殊權益以獲得更多實質的利益,已逐漸引起話題與討論。

 3. 與貿易相關之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Trade-Related Technical Assistance/ Capacity Building, TRTA/CB)

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相對於已開發國家而言,乃處於相對貧窮、人力資源匱乏的情境,無論是資訊取得、談判能力、標準制定,或是爭端解決、決策執行各方面都遭遇到許多困難。因此,於整合全球多邊貿易體系之際,如欲讓這些相對弱勢的國家融入全球貿易體系之中,必須仰賴外界提供技術與資金的援助,以解決前述各項難題,幫助他們充分參與世界貿易運作體系。

WTO為協助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克服這些困難,以牽涉層面相當廣之技術合作與能力建構工作,並結合相關單位進行各種計畫,包括非農業產品市場進入(NAMA)、貿易與投資,技術援助與能力建構之新策略、政府採購透明化 、貿易便捷化、貿易與環境、技術活動援助資金、協助低度開發國家入會、以及整合架構等。同時亦鼓勵開發中國家將貿易措施納入其國家發展策略中,並呼籲WTO及其他相關國際組織提供技術援助。杜哈部長會議後,WTO總理事會增加了技術援助項目的預算,並建立杜哈發展議程全球信託基金(Doha Development Agenda Global Trust Fund),以作為技術協助與能力建構之主要資金來源。

除此之外,與貿易相關之技術協助亦透過整合架構來進行,所提供之協助主旨在達成下列五大目標:(1)確保與貿易先技術協助的活動為需求導向,符合低度開發國家個別要求;(2)提高低度開發國家對貿易相關技術協助活動的參與;(3)提高所有參與之發展組織的效率,以及提供貿易相關技術協助的成效;(4)確實監督貿易相關技術協助在個別國家執行情形,及其是否符合真正需要;(5)提供個別低度開發國家對貿易相關技術協助個別項目的需求狀況,以供各界參考。其中特別重視低度開發國家的實質需要,亦即所謂的「需求導向」(demand-driven)的協助,以期能與各個發展組織提供之貿易相關技術協助相符一致。基於此,整合架構特別訂定縝密的需求評估(needs assessment),並透過與個別國家召開圓桌會議、定期檢討、評估個別國家的工作計畫(country programmes)等方式,來達到此一目標。

 4. 低度開發國家議題

關於低度開發國家之相關議題在CTD下設之低度開發國家次級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中討論,主要為協助低度開發國家融入多邊貿易體系,與低度開發國家之技術合作,並包含給予低度開發國家與貿易相關技術協助之整合架構(IF)。「WTO低度開發國家工作計畫」(WTO Work Programme for LDCs)於2002年月12日通過,並向總理事會提出期中成果報告,內容包括:(1)入會;(2)與貿易相關之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計畫;(3)融入WTO架構並積極參與之相關問題。由於杜哈部長宣言承諾將達成低度開發國家產品市場進入免關稅及免配額的目標,同時亦將研擬相關措施,以改善其出口市場進入問題,因此在低度開發國家次級委員會中,持續就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目前低度開發國家所參與的集團包括低度開發國家集團(the LDC Group)、非洲集團(the African Group)、及非洲暨加勒比及太平洋集團(the ACP Group)在CTD及低度開發國家次級委員會中參與程度越來越高,並積極發言以爭取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權利,特別在S&D上,由秘書處所整理的88項特殊協定提案,都是由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所提出。

 5. 貿易與技術移轉

「貿易與技術移轉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Transfer of Technology)於2001年杜哈部長會議時成立,主要為檢視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之貿易與其間之技術移轉,包括檢討兩者之間的關係,以及增進技術移轉至開發中國家的方式,期望能利用國際貿易為開發中國家帶來技術提昇,因此本議題討論的重點為如何利用貿易規則,令已開發國家能藉由於開發中國家之貿易行為,從而將技術移轉至開發中國家,使開發中國家獲得技術升級,協助其發展。

目前工作小組討論的方向與重點有七:(1)「技術移轉」(Transfer of Technology)的定義、(2)技術移轉之環境(the Enabling Environment)、(3)技術移轉與母國及地主國的角色、(4)與智慧財產權(IPRs)的關係、(5)外人直接投資(FDI)、(6)WTO有關技術移轉之相關協定、(7)與技術援助(TA)之間的關係。

 6. 貿易、債務與金融

「貿易、債務與金融工作小組」亦於2001年杜哈部長時會議成立,主要關注於檢視貿易、債務與金融之間的相互關係,以探討貿易如何解決外債與財政的問題。工作小組之主要任務有二:(1)主要關注於服務業談判,特別是金融服務方面;(2)於金融危機時期對開放市場採取高度的警覺心,同時避免使用可能削減協調效果之貿易措施。

由於本議題牽涉到其他國際金融組織(如世界銀行、IMF)的運作,在WTO無權規範其他組織的情形下,目前工作小組仍以論壇的形式就相關問題進行討論,綜合聽取各相關國際組織對開發中國家外債問題之研究報告。

 7. 貿易援助

「貿易援助工作小組」於2006年2月成立,旨在透過援助的方式強化開發中國家貿易能力,使開發中國家能從國際貿易活動中獲利,促進經濟發展並融入多邊貿易體系。主要討論項目包括:(1)貿易政策與規則;(2)貿易與發展;(3)與貿易相關之基礎建設;(4)生產產能之建立;(5)與貿易相關之調整機制:協助開發中國家提供適當之輔助措施,以促其從自由貿易中獲利;(6)其他。

由於「援助」與「特殊與差別待遇」一直被視為是WTO協助開發中國家最重要的兩項工具,在Doha發展回合談判一直未能有所突破的情形之下,使特殊與差別待遇的工具性受到開發中國家的質疑。也因此,貿易援助在貿易與發展議題的重要性相對提昇。目前工作小組已逐漸累積許多國際組織提出的報告文件,並積極就貿易援助監督機制與透明化、協調與整合國際貿易援助資源、以及WTO貿易援助架構進行討論。

三、 新回合之貿易與發展議題談判

WTO根據杜哈發展議程 (Doha Development Agenda),正式展開新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工作,設立「貿易談判委員會」負責推動談判工作之進行,由總理事會負責監督。貿易談判委員會設置八大談判議題,其中在貿易與發展議題方面,工作重點包括:「特殊及差別待遇」、「執行問題」、「低度開發國家」、「小型經濟體」、「貿易、債務、金融」、「技術移轉」等。2004年8月「七月套案」的通過,讓杜哈回合談判重新回到正軌上,已開發國家雖在某種程度上作出妥協,但是開發中國家卻堅持如欲讓談判順利進行,已開發國家必須於各項談判議題上,更具體地展現其關切開發中國家發展的決心,除了特殊與差別待遇之外,還要求強制提供技術援助。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使各國經濟發展面臨挑戰,特別是已開發國家也受到相當程度的衝擊,而逐漸崛起的開發中國家卻開始展露在全球經濟的重要性與影響力,使得貿易與發展談題的談判進一步受到重視。2011年第八屆部長會議再度重申「發展」為WTO之核心要素,強調任何議題所達成的協議,都必須尊重並反應發展議程的核心價值,並且承諾將低度開發國家之利益列為WTO的優先工作,例如簡化低度開發國家之入會程序,以及加強貿易援助等。2013年第九屆部長會議正式通過了「峇里部長宣言」(Bali Ministerial Declaration),並通過所謂「峇里套案」(Bali package),發展議題也在其中,除了建立特殊與差別待遇監督機制之外,尚包括:實現低度開發國家出口商品免關稅免配額(DFQF)、進一步簡化低度開發國家出口產品的認定程序(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允許低度開發國家的服務優先進入各國市場等,此可說是杜哈回合談判自2005年香港部長會議以來,首度取得實質成果的一大突破。

2013年12月第9屆部長會議(MC9)上,部長們通過了「峇里套案」(Bali Package),其中亦包括發展議題。會中除了討論「電子商務工作計畫」(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小型經濟體工作計畫」(Work Programme on Small Economies)、「貿易援助」(Aid for Trade)、「貿易與科技轉移」(Trade and Transfer of Technology)等提案外,並通過了關於低度開發國家的諸項提案,包含「低度開發國家優惠原產地規則」(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for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有關低度開發國家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優惠待遇豁免之操作化」(Operationalization of the Waiver Concerning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Services and Service Suppliers of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低度開發國家免關稅與免配額市場進入」(Duty-Free and Quota-Free Market Access for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及「特殊與差別待遇監督機制」(Monitoring Mechanism on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等。

2015年12月第10屆部長會議(MC10)上,通過了「奈洛比套案」(Nairobi Package),包含延續峇里套案中有關農業及發展議題之後續工作計畫,採認「後奈洛比工作計畫」,以及探討杜哈回合未來談判方向。在低度開發國家議題上,「奈洛比套案」鼓勵會員對低度開發會員採取優惠原產地規則,放寬其原產地含量至多25%;同時決議LDCs服務業優惠待遇效期應展延至2030年底,此展現給予低度開發國家優惠待遇的決心與誠意。值得一提的是,電子商務議題亦在此次會議中展露頭角,使其也成為貿易援助議題的重要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