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WTO議題 / WTO之運作 / 電子商務 / 簡介

電子商務議題簡介


一、談判背景

電子商務議題納入WTO架構最早是起源於1997年7月1日美國柯林頓政府發表「全球電子商務架構」(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報告,報告中揭示未來電子商務發展之原則,利用WTO談判消除經由網際網路傳送之商品及服務的關稅與非關稅障礙。

WTO於1998年舉行第二屆部長會議中通過「全球電子商務宣言」(Declaration on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宣言中指示總理事會應訂定廣泛之工作方案,檢討全球電子商務所有與貿易相關之議題,其中包含貨品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會、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以及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等WTO相關單位參與該工作方案,並考量開發中會員於經濟、財政及發展方面之需求,參酌其他國際組織(如OECD、APEC等)之相關工作。總理事會應向第三屆部長會議報告該工作方案之進展並提交建議。WTO會員另維持不對電子傳輸課徵關稅之現行做法,並於1999年第三屆部長會議時再做檢討,並以共識決定是否予以延長。

WTO祕書處依據第二屆部長會議指示,於1998年7月14日提出「WTO協定與電子商務報告」(WTO Agreement and Electronic Commerce)報告,初步檢討服務業貿易總協定、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政府採購協定、1994年GATT第7條(關稅估價)執行協定、政府採購透明化工作小組、貿易便捷化、資訊科技產品貿易之部長宣言及第三屆部長會議全球電子商務宣言等協定或工作方案與電子商務之關聯性。WTO總理事會並於1998年9月24日至25日之特別會議通過有關「電子商務工作方案」(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指出總理事會應:(1)將本工作方案列為議程而持續地加以檢視;(2)討論任何水平性質之貿易相關議題;(3)檢討對電子商務傳輸課徵關稅,而工作方案亦應考慮與電子商務基本建設發展相關之議題。

1999年到2009年間電子商務談判,在總理事會中所討論的跨領域議題仍然是電子傳輸物之關稅課徵議題與分類議題,其餘各跨領域議題因無任何之共識,進展緩慢。直到2011年會員提出電子商務應促進非歧視、可預測性,以促進網路聯結、資訊取得、電信技術與公眾網路;關注在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的發展與微中小型企業對電子商務之使用,2013年會員討論增加了行動電話成長、電子傳送軟體、雲端計算、消費者保護、秘密資料與隱私權等議題。2015年年底開始有會員就促進電子商務的議題討論提出看法,為2017年第11屆部長會議預作準備。

二、談判進展

由於多數開發中國家會員仍有疑慮,電子商務議題遲遲無法形成共識與進展。第11屆WTO部長做出下列決議,2017年12月13日之電子商務工作方案內容如下:根據WT/L/274號文件規定的現有任務,會員同意自上屆會議以來繼續開展電子商務工作方案下的工作。會員將努力振興相關工作,並指示總理事會根據WTO有關機構提交的報告,在2018年7月和12月以及2019年12月的會議上定期進行審議,向下屆部長級會議報告。會員同意維持目前的做法,在2019年下一屆會議之前不對電子傳輸徵收關稅。

2017年第十一屆布宜諾艾利斯部長會議期間,因為電子商務工作方案無法獲得推動電子商務新規範之授權,以因應新數位環境之需求,於是,包含我國在內71個會員於12月13日發佈第一份「電子商務共同聲明」(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就有關貿易方面之電子商務談判展開探索性工作。自2018年起,會員陸續召開會議,工作內容主要是促進數位貿易/電子貿易(包含海關-數位貿易便捷化和物流、促進電子交易、電子傳輸關稅)、開放和數位貿易/電子商務(包含市場進入、資訊的流動、使用和不歧視)、信任與數位貿易/電子商務(包含商業信任、消費者信任、智慧財產權)、交叉議題(包含透明化、基礎設施差距/數位落差、合作)四大主題,提出討論文件和文本範例(Text-based Examples)供會員討論。

直到2019年1月25日,在中國大陸、薩爾瓦多和宏都拉斯等會員加入下,共有76個會員發佈了第二份「電子商務共同聲明」,確認展開貿易有關之電子商務規則談判工作。聲明內容為:會員將盡力尋求最多WTO成員參與,以現有WTO協定和架構為基礎,實現高標準的結果;會員將體認與考量包括開發中和低度開發國家等會員以及微中小企業在電子商務方面所面臨的特殊機遇和挑戰;繼續鼓勵所有WTO會員參與,以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對企業、消費者和全球經濟之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