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對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之定義為兩個或更多合作夥伴之間的任何互惠貿易協定,而合作夥伴不一定屬於同一個地區。截至2016年6月,所有WTO會員都有參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RTA。區域間簽訂優惠性之貿易協定,為最惠國待遇之例外,在此例外規定下,區域內貿易自由化之程度較區域外高。因為RTAs有可能包含國家間的協議,而不僅限於須位在同一個地理區域內,所以它具有一般性。另方面,WTO還提供RTAs明確的優惠貿易自由化情形,優惠待遇的範圍,隨著RTAs的不同而有所改變。RTAs為複雜度日益增加的規章提供管理辦法(如:標準規範、安全防衛、關稅等),也為相互的服務貿易提供優惠管理架構。
WTO成員依據三套規則加入RTA,包括:規範關稅同盟成立與運作及涵蓋貨物貿易之自由貿易區的GATT1994第24條、規範開發中國家之間貨物區域貿易協定或全球協定的扶植條款、涉及服務貿易協定的GATT第5條。一般而言,除了依據扶植條款之RTA以外,RTA必須涵蓋絕大部分貿易,有助於締約國間之貿易流動而不增加第三方的貿易障礙。
WTO強調RTAs是多邊貿易體系的補充,而非替代,如:貿易便捷化、服務自由化、農漁業補貼等關鍵議題,只有在所有成員齊聚的場合進行協商,才能得到廣泛而有效的解決之道。此外,唯有多邊體系才能確保小型、脆弱國家的參與,並有助於支持開發中國家融入世界經濟。至於RTAs對全球貿易自由化之影響,各方觀點不一,RTAs簽署成員雖然可獲得利益,但可能因資源分配遭受扭曲、貿易和投資轉移等因素,降低了獲益程度。多年來,RTAs不僅在數量上有所增加,深度和複雜性也隨之增加,RTAs數量增加產生成員重疊的現象,成員國企業須遵循多套貿易規則將可能妨礙貿易的流動,而RTAs範圍擴大到未受多邊監管的政策領域時,不同協定之間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風險,此可能引起監管混亂和執行問題。
RTAs自1990年代初期起出現大量增加的現象,截至2019年6月24日為止,成員向GATT/WTO提出473個RTA通知(商品、服務與新成員加入分開計算),其中有264個是依據GATT 1947第24條或GATT 1994,50個是依據扶植條款,另有159個是依據GATS第5條。473個RTA通知約94%為自由貿易協定及部分範圍協定,6%為關稅同盟。向GATT/WTO提出之RTA通知中,目前有效之RTA共計有294個。除了RTAs數量的大幅增加以外,區域組織整合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張,跨區域的組織越來越多,區域組織內整合的程度也不斷加深,有更緊密經濟關係、更緊密貿易夥伴等形式的出現。
一、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CRTA)
1996年2月,WTO總理事會設立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CRTA),負責檢視各會員間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協定之內容及其執行時程,並檢討該區域貿易協定對多邊貿易體制之影響,以消弭區域間貿易障礙與關稅壁壘現象,促進各區域經濟體良性整合,加速全球貿易自由流通與經濟發展,此部分資料可見WT/L/127文件,或WT/REG/W/*系列文件。該委員會相關會議情形,則請參閱WT/REG/M/*系列文件,而對總理事會之報告請見WT/REG/*系列文件。在2006年RTA臨時透明化機制之前,CRTA完成審查RTA、促進和改進審查過程之程序、RTA報告及系統性議題等工作任務。
總理事會於2006年12月14日基於臨時性的RTA透明化機制,對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實質修訂。CRTA負責實施符合GATT第24條和GATS第5條的RTA透明化機制,貿易和發展委員會負責依據扶植條款的RTA。另外,CRTA尚有其他職責,如:考慮如何執行協定運作的報告,並制定促進和改善審查過程的流程,此外,CRTA亦被賦予衡量RTA對多邊貿易體系及其之間關係的系統性影響。在2015年第10屆奈洛比部長會議宣言,部長們同意努力將現有的臨時性透明化機制轉變為永久性的機制,而不影響與通知要求相關之議題。部長們亦指示CRTA討論RTA對多邊貿易體系及其與WTO規則關係的系統性影響。
(一)委員會負責工作如下:
1.檢視協定內容:依據GATT第24條通知貨品貿易理事會的RTA,該理事會通過職權將RTA轉交由CRTA負責審查,而依據GATS第5條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的RTA,該理事會可選擇將RTA轉交CRTA進行審查,另外,依據扶植條款通知貿易和發展委員會的RTA,一般都沒有進行審查。CRTA依據貨品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或貿易和發展委員會通過的程序和職權範圍進行各協定之審查,以保證RTA的透明化及評估協定與WTO條文是否一致,並應就各個協定的審理結果提出報告。然而自1995年以來,CRTA並未完成任何報告,其原因為各個RTA缺乏一致性,此外,RTA委員會之一致性裁決及其與爭端解決過程間之連結等也是可能因素。
2.研擬協定報告應具備之內容:為了增加RTA的透明度,CRTA將負責研擬各會員體提出RTA報告時應該具備的內容。對於已通過審查報告的RTA,CRTA制定兩年期報告的定期計畫,但2006年時通過透明化制度之後,CRTA已停止兩年定期之計畫。
3.擬定通知及審查程序:為了改善檢視進度,及使檢視過程更加便利可行,CRTA將針對通知及審查程序加以檢討(參閱WT/REG/W/15、WT/REG/W/15/Add.1),然後再明確規範,以利各會員有所遵循(貨品協定標準格式,參閱WT/REG/W/6;服務協定格式,參閱WT/REG/W/14)。
4.體制性議題:委員會將對RTA以WTO相關條文法律進行分析(參閱WT/REG/W/37、WT/REG/W/16)、將RTA進行水平比較(非關稅條款參閱WT/REG/W/26;WT/REG/W/45原產地規則;WT/REG/W/46 RTA範圍、自由化過程、過渡條款),及以經濟觀點對RTA進行討論等三種方式處理體制性議題之相關事宜,並向總理事會提出適當建議。
5.每年對總理事會提出報告,並執行總理事會決議之事項。
(二)通知:簽署FTA的會員國有執行通知之義務(請參閱WT/REG/GEN/N/*、WT/REGnumber/N/*系列文件
(三)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歷任主席為:
1. 1998年 Amb. Jean-Marie Noirfalisse(Belgium)
2. 1999年 Krirk-Krai Jirapaet(Thailand)
3. 2000年 Amb. Edsel T. Custodio(Philippines)
4. 2001年 Mme. Laurence Dubois-Destrizais(France)
5. 2002年 Boniface Guwa Chidyausiku(Zimbabwe)
6. 2003年 H.E. Mr. Jaynarain Meetoo(Mauritius)
7. 2004年 Amb. Ronald SABORIO SOTO(Costa Rica)
8. 2005年 H.E. Mr. Ronald SABORIO SOTO(Costa Rica)
9. 2006年 Amb. Ousmane CAMARA(Senegal)
10. 2007年Julian METCALFE(United Kingdom)
11. 2008年 Detlev Brauns(Germany)
12. 2009年 Detlev Brauns(Germany)
13. 2010年 Alfredo Suescum(Panama)
14. 2011年 H.E. Mr. Francois Riegert(France)
15. 2012年 H.E. Mr. Francois Riegert(France)
16. 2013年 H.E. Mr. Francisco Lima Mena (El
Salvador)
17. 2014年 Francisco Pirez Gordillo (Uruguay)
18. 2015年 Francisco Pirez Gordillo (Uruguay);Amr Ramadan (Egypt)
19. 2016年 Daniel Blockert (Sweden)
20. 2017年 Walid Doudech (Tunisia)
21. 2018年 Julian Braithwaite (United
Kingdom)
22. 2019年 Carlos FORADORI (Argentina)
二、區域貿易協定的透明機制
總理事會於2006年12月14日為所有的RTA建立了臨時性、新的透明化機制,以提高RTA的透明度,並了解其對多邊體系之影響。透明化機制為臨時的暫行制度,執行過程如有窒礙應於必要時修改,而於2015年第10屆部長會議,成員同意在不影響通知義務相關要求之下,努力將臨時的透明化機制轉變為永久性機制,以作為杜哈回合結果的一部分。
WTO成員有義務向WTO通知其參與之RTA。所有WTO成員皆通知其已參與一個或多個RTA,部分成員甚至參與20個以上RTA。除了通知參與RTA之外,既有協定納入新成員亦為通知義務,如:克羅埃西亞加入歐盟關稅同盟,亦應通知WTO。基於透明化機制之規範,成員向WTO通報其RTA,由WTO秘書處負責編寫RTA的事實報告,成員再依據事實報告進行討論。CRTA審查依據GATT第24條及GATS第5條之RTA,貿易和發展委員會審查扶植條款的RTA。
實施RTA透明化機制之程序如下:
1.
早期通知:成員參與以締結RTA為目標之談判,應通知WTO秘書處有此談判。簽署新RTA之締約成員應向秘書處提交有關RTA之資訊,包括:RTA正式名稱、涵蓋範圍、簽署日期、任何可預見的RTA生效或臨時適用之時間表、相關聯絡點或網址,以及任何其他相關的非限閱資訊。WTO鼓勵成員以電子形式提交有關新談判或新簽署之RTA資訊,例如:以電子郵件發送RTA資訊或相關連結給秘書處RTA部門,秘書處將在WTO網站上公布此資訊並定期提供成員概要。
2.
通知:成員締結RTA應盡早通知,一般而言,應於RTA批准生效之前或任何優惠待遇適用之前。締約方應具體說明RTA依據WTO協定哪些條款成立,並以WTO任一種官方語言提供全文和任何相關的時間表、附件和協定。WTO鼓勵成員使用CRTA認同之RTA通知格式(WT/REG/16文件),並應提供相關的官方連結。
3.
提高透明度的程序:成員對已通知RTA之審查,應於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結束。WTO秘書處與締約方協商後,將制定確切的RTA審查時間表。RTA締約方應盡快以電子格式提供秘書處可用的數據,通常約耗時10周(若僅涉及開發中國家則約耗時20周)。於CRTA進行審查會議之前至少8周,秘書處製作的事實報告及其他書面附加資訊應以WTO正式語言分發,而成員對於審議的RTA之意見應該書面為之,並於會議前4周透過秘書處轉發予締約方,會議前3天所有成員會收到各成員書面意見及締約方之回復。
4.
後續通知和報告:不論RTA是否已開始執行,任何影響RTA實施的變化都應於變化發生後儘快通知WTO。締約方應以WTO任一種官方語言提供所作修改的摘要,以及任何相關的文本、附表、附件和協定,倘若可行,應盡量以電子格式提供。另外,在RTA執行完成時,締約方應向WTO提交一份該RTA實現自由化承諾的簡短書面報告。
5.
事實摘要的準備:透明化機制第22條(b)款要求秘書處編寫一份事實摘要,介紹CRTA於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事實審查之RTA的特徵。
三、區域貿易協定談判
談判在對貿易談判委員會(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 ,TNC)報告的規則談判小組(Negotiating
Group on Rules ,NGR)下進行,小組進行之討論資料請參閱TN/RL/W/*系列相關文件。
根據為因應貿易規則談判小組2002年5月8日的會議,秘書處提出一份文件(TN/RL/W/8/Rev.1)列出在過去討論的相關議題,有WTO對RTA透明度的基本要求(WTO Basic Transparency
Requirements on RTAs)、對RTA之多邊監視機制(Multilateral Surveillance Mechanisms for RTAs)、WTO對於RTA規範及與其他規範之關係(Relationship
Between RTA-Specific WTO Disciplines and Other WTO Rules)、WTO與RTA相互依賴性(Interdependence
of RTA-Specific WTO Disciplines)、GATT第二十四條特定用語解釋(Interpretation of Particular Wording Contained in GATT Article XXIV)、GATS第五條特定用語解釋(Interpretation of Particular
Wording Contained in GATS Article V)、及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系之相互影響(Interaction Betwee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and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針對RTA的討論,目前談判小組主要將議題分為實質性議題與程序性議題兩大類。談判小組利用正式及非正式會議方式進行討論。其中實質性議題大多在正式會議中討論,主要探討RTA的體制性問題,如:RTA與發展、RTA之範圍、其他商業法規及限制性商業法規、多邊貿易體制的優先性、可能對第三國造成之負面影響等。在程序性議題方面,則是以不限次數的非正式諮商方式來進行,協商重點為尋求加強RTA透明化的方式,特別是RTA通知之時點及內容、審查程序及機構等。2003年1月29日WTO秘書處提出重新整理之討論文件,供會員於非正式會議上討論,該文件分為通知義務、通知時點、通知內容、及受理通知機關等四個子題。
2006年總理事會制定了RTA的臨時透明化機制,該機制明確RTA通知時程之相關要求,並建立由WTO成員依據秘書處準備知事實報告審查RTA之過程,而非CRTA或貿易和發展委員會。WTO的RTA數據庫也是在透明化機制之下建立的。在在2015年奈洛比第10屆部長級會議上,WTO成員同意努力將臨時的透明化機制轉變為一個永久性機制,同時不妨礙與通知要求相關的議題。
明確和改善RTA規則的提案,涵蓋了多個要素,尤其是如何定義GATT1994第24條所言之基本所有的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其規定,若締約方彼此取消所有貿易之關稅和其他限制性商業規則,則允許成立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提案亦著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
四、WTO關於RTA的規則
當WTO的會員,經由承諾對同個RTA內的成員在貿易上採取更優惠的措施而加入它們時,這已與GATT的Article I及GATS的Article II中所定義的無歧視原則漸行漸遠。不過,WTO會員在以下情況可以加入這些組織:
1.GATT
Article XXIV :對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free-trade
areas)中涵蓋商品貿易的部分,提供建構及運作方式。GATT,為商品貿易的基本準則。可見文件GATT Art XXIV,Ad Art XXIV 及其更新,包含1994年“Understanding”在內。
2.扶植條款:適用於開發中國家,指的是開發中國家之間對商品貿易所做出的優惠措施。可見GATT於1979年允許開發中國家在商品貿易部分實施優惠貿易的文件。
3.GATS
Article V:管理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於RTAs服務貿易部分的決定事項。
4.杜哈談判授權文件:2001年杜哈部長級宣言中關於RTAs的部分。
五、RTA的近期發展
多數WTO成員仍持續參與談判並創建新的RTA,大多數新談判都是雙邊談判,與目前生效的RTA類同,然而,近期數位WTO成員談判發展與過去紀錄有些許不同,例如:
1.
由11個WTO成員簽署之「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2.
東協10位成員與其他6位WTO成員談判中之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3.
拉丁美洲與智利、哥倫比亞、墨西哥和秘魯之間建立太平洋聯盟
4.
「東非共同體」、「東南非共同市場」和「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這三大地區性組織簽署非洲三方自由貿易區協定(Tripatrtite Free Trade Area, TFTA)
這種多邊協議一旦生效,就有可能減少RTA的義大利麵碗效果,尤其是,這些協定未來如果可取代現有的雙邊協議,也許可制定協議所有締約方適用的共同規則(如原產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