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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就加拿大數位服務稅提出諮商請求

  美國於今(2024)年8月30日宣布,依《美墨加協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的爭端解決機制,向加拿大提出諮商請求(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美國貿易代表戴琪(Katherine Tai)指出,加拿大於近期生效的《數位服務稅法》(Digital Services Tax Act, Bill C-59)中,向跨國科技企業課徵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s Tax, DST)之作法,違反了USMCA第14章「投資」(Investment)及第15章「跨境服務貿易」(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兩個專章的國民待遇要求。

  細究此次DST的爭端,實源自加拿大總理杜魯道所屬加拿大自由黨(Liberal Party of Canada)於2021年9月聯邦大選時提出的租稅政見。該黨主張,若外國企業未繳納加拿大企業所得稅,將對其在加拿大營業額課徵3%的DST。另外,加拿大於同年10月與136國共同簽署「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包容性架構」(Inclusive framework for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締約方期望藉由該協議支柱一(pillar one),推動將部分企業母國課稅權移轉至市場所在國的多邊協議談判,作為數位稅及類似單邊措施之替代方法,惟該項談判迄今仍未完成;而加拿大於簽署該協議時曾留下但書,倘協議未能於2024年初實施,加拿大將實施DST。基此,加拿大財政部於今年4月16日公告,將重啟自2021年暫緩的DST法案,並於今年6月28日宣布《數位服務稅法》正式生效。

  DST適用於全球年度營業額超過7.5億歐元(約8.3億美元),且在加拿大營運的數位服務營業額超過2,000萬加元(約1,475萬美元)的企業,對該等企業在數位市場、線上定向廣告、社交媒體平台及用戶數據相關的收入課徵3%的DST。此外,該法案規定徵收DST之日期,可追溯至2022年1月1日,企業將於2025年6月30日開始繳納DST,並預計將為加拿大每年創造約8.75億美元的財政收入。業者估計,該法將對在加拿大提供數位服務的美國跨國科技企業,如Google、Apple、Meta、Alphabet和Amazon等,造成廣泛影響。

  對此,戴琪表示,其反對任何對美國企業構成歧視的DST,並認為加拿大此舉違反USMCA「投資」及「跨境服務貿易」兩個專章之國民待遇要求。同時,其亦強調,在與加拿大進行諮商(consultations)之際,美國將持續支持其財政部參與OECD及G20針對DST之相關談判。

  整體而言,諮商為USMCA爭端解決程序的第一步,依據USMCA規定,若美國及加拿大於75天內無法達成共識,美國得要求成立USMCA爭端解決小組(panel)處理該項爭端。此外,根據過往美國因應他國實施單方面DST之措施,若兩國無法於USMCA解決爭端,美國可能對加拿大實施報復措施。

【由陳寬綜合報導,取材自USTR,2024年8月30日;Wall Street Journal,2024年8月30日;Reuters,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