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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對歐豬啟動反傾銷調查考驗歐盟反脅迫措施

一、歐盟擬對中國大陸電動車課徵臨時平衡稅

  今(2024)年6月12日,歐盟執委會宣布,將自7月4日起,對中國大陸進口的純電動汽車(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BEV)加徵臨時性平衡稅。歐盟委員會表示,徵收此關稅的目的是為了消除中國大陸電動車因不公平補貼計畫,而具有的實質不公平競爭優勢。在中國大陸,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國內電動車製造廣泛支持,包括購買補貼、退稅、低於市場水平的貸款和股權。例如,比亞迪在2022年獲得了21億歐元的政府補貼。此外,由於中國大陸近年產能過剩,電動車出口至歐盟等其他國家。儘管中國大陸電動車在歐盟的售價相比國內市場提升了約20%,但自2020年以來的短短四年間,中國大陸電動車在歐盟的銷售增長了7倍,從16億美元急升至115億美元,這引起了歐盟的警惕。[1]

  歐盟執委會去(2023)年10月,依據反補貼基本法內防止非歐盟成員國進口補貼之規則,對中國大陸純電動車發動反補貼調查。[2]初步調查結果顯示,中國大陸的純電動汽車產業鏈受益於不公平補貼,損害歐盟汽車製造商。在抽樣調查中,比亞迪(BYD)、吉利汽車(Geely)及上汽集團(SAIC)三家公司依據與歐方的合作程度,被課徵不同的平衡稅稅率:比亞迪17.4%、吉利20%、上汽集團及其他未合作企業38.1%;對於其他未受抽樣但採取合作態度的企業,適用21%的稅率。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大陸製造的特斯拉(Tesla)及寶馬(BMW)的純電動車,也被課徵關稅。根據德國智庫基爾研究院(Kiel Institute)的估計,若對中國大陸電動汽車額外徵收20%的稅率,將使進口量減少四分之一,歐盟內部產量將在很大程度上填補市場空缺,但歐盟消費者將不得不承擔較高的價格。[3]

  今年5月,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對中國大陸出口的電動車和電池等一系列產品大幅加徵關稅。然而,歐盟和美國在對中電動車的關稅措施上存在差異。首先,美國進口的中國大陸電動車數量較少,因此對中電動車的措施主要是象徵性的;而歐盟進口中國大陸電動車數量較多,且對歐盟市場構成了實質威脅。其次,歐盟的關稅在幅度和範圍上都與美國不同。歐盟的反制措施較為精準,其平衡稅的實施目的是應對中國大陸競爭對手,並保持與中國大陸製造業供應鏈和中國大陸汽車市場的貿易關係。而美國則將中國大陸電動車的關稅提高了四倍,達到100%,遠高於歐盟的措施。美國利用301條款關稅,對在中國大陸生產的電動車和電動車零件(如鋰離子電池)一體適用加徵關稅。相比之下,歐盟委員會依靠其平衡稅措施,根據補貼估算和反補貼調查的合作程度,為各企業量身定制稅率,且該關稅僅適用於電動車成品,避免影響歐盟市場的汽車零件供應鏈。[4]

二、中國大陸的反應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今年6月17日宣布,即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豬肉及其副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雖然中國大陸商務部宣布反傾銷調查時,並未明說,但外界普遍認為中國大陸此舉是對歐盟實施平衡稅的報復。[5]針對對中純電動車的反補貼稅,歐盟各國立場不一,支持的國家有西班牙及義大利,而德國、瑞典與匈牙利則表示反對。尤其德為汽車製造大國,擔心貿易衝突升級,導致德國企業中國大陸商業利益受到影響。[6]

  中國大陸商務部表示,此次調查是由中國大陸畜牧業協會於今年6月6日提交申請而實施。中方宣稱,預計該調查將於2025年6月17日前完成,但如有需要,可延長6個月。在調查期間,中國大陸將對歐洲豬肉生產商維持現行關稅,待調查結果公布後,再決定是否徵收反傾銷稅及其稅率。根據統計數據,2020年歐盟對中國大陸的豬肉產品出口曾達到74億歐元(79億美元),當時由於中國大陸養豬場因豬瘟大量死亡,北京不得不轉向國外市場以滿足需求。此後,歐盟對中國大陸的豬肉出口有所下降,去年降至25億歐元(26億美元),其中約一半來自西班牙,約15億美元,為中國大陸最大的豬肉供應國。荷蘭與丹麥的對華豬肉出口額則分別為6.2億美元和5.5億美元。任何針對中國大陸市場的銷售限制,將對西班牙、荷蘭和丹麥的豬肉產業造成嚴重影響。

三、研析

1.中國大陸之反傾銷調查為經濟脅迫措施

  根據「反脅迫措施」(Anti-Coercion Instrument, ACI)第2條的規定,歐盟委員會認為經濟脅迫是指:「第三國採取或威脅採取影響貿易或投資的措施,以阻止或促使歐盟或其成員國停止、修改或採取特定行為,或干涉成員國的合法主權選擇」。根據這一規定,中方的措施確實透過「影響貿易或投資的措施」,造成歐盟(可能的)經濟損失,企圖影響歐盟「停止、修改或採取特定行為」。[7] 因此,這類措施如同中國大陸去年對台灣貿易2455項產品進行的「貿易壁壘調查」,意圖影響台灣選舉。中國大陸針對歐盟的反傾銷調查可以被視為經濟脅迫手段。

2.中國經濟脅迫手段的靈活性及其分化歐盟成員國的策略

  在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北京在經濟脅迫措施上的靈活應用。面對歐盟對純電動車徵收平衡稅,中國大陸政府選擇報復的對象並非德國汽車製造商,而是歐洲農民。這種選擇與歐盟成員國對平衡稅的態度密切相關:若中國大陸減少自歐盟進口豬肉,受害最嚴重的將是支持平衡稅的西班牙,以及配合美國半導體管制的荷蘭;而中東歐國家的經濟嚴重依賴歐洲汽車工業,如果中國大陸對歐盟汽車產業進行報復,則會損害對中國大陸持友好態度的匈牙利和斯洛伐克。此外,北京的反傾銷調查也成為威脅歐盟平衡稅的工具,為北京在談判中提供了更多的籌碼。

3. 考驗歐盟團結及反脅迫措施(ACI)

  由於歐盟各國對於實施平衡稅的態度分歧,加上預期中國大陸的報復措施會對不同的歐盟成員國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歐盟內部能否保持團結將是一大考驗。此外,歐盟「反脅迫措施」(ACI)已於去年年底生效,歐盟是否會將中方的反制措施定義為經濟脅迫,以及「反脅迫措施」(ACI)是否會啟動,將成為觀察重點。「反脅迫措施」(ACI)的核心意義在於「懲罰的嚇阻」(deterrence by punishment),即透過懲罰措施讓實施脅迫的國家退縮。如果歐盟未能啟動「反脅迫措施」(ACI),該措施的可信度將會大打折扣,歐盟的反制措施可能因此受到質疑。







[1] 蔡晴雯.( 2024年6月19日) 歐盟擬對中國大陸電動車課徵臨時平衡稅,中經院WTO及 RTA中心網頁.https://web.wtocenter.org.tw/Page/120/399527
Reinsch, W. A., & Whitney, J. (2024, June 21). Unpacking the European Union’s provisional tariff hikes on Chinese electric vehicles. 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https://www.csis.org/analysis/unpacking-european-unions-provisional-tariff-hikes-chinese-electric-vehicles
O'Carroll, L., & Jolly, J. (2024, June 12). How will new EU tariffs on Chinese electric vehicles work? The 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business/article/2024/jun/12/how-will-new-eu-tariffs-on-chinese-electric-vehicles-work
[2] Regulation(EU) 2016/1037,第10條第8項
[3] Politico. (2024). Europe gives China a taste of its own trade medicine. https://www.politico.eu/article/europe-give-china-taste-its-own-medicine-ev/
[4] 中央通訊社. (2024, May 23). 美對中國電動車加徵100%關稅 8/1上路.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405230086.aspx#:~:text=%E5%B0%88%E9%A1%8C%EF%BC%8F%E7%BE%8E%E5%9C%8B%E5%8A%A0%E5%BE%B5%E4%B8%AD%E5%9C%8B,6%E6%9C%8828%E6%97%A5%E7%B5%90%E6%9D%9F%E3%80%82
Wang, Y. (2024, April 19). US and Europe: 2 different approaches to restricting Chinese EVs as China’s overcapacity becomes a burden. The Diplomat. https://thediplomat.com/2024/04/us-and-europe-2-different-approaches-to-restricting-chinese-evs/
[5] 此前中國大陸已於今年1月5日,針對法國的白蘭地啟動反傾銷調查,以報復法國推動歐盟執委會啟動對輸歐陸製電動車的反補貼調查。
[6] 李艾潔.( 2024年6月19日) 中國大陸針對歐盟豬肉產品啟動反傾銷調查,中經院WTO及 RTA中心網頁.https://web.wtocenter.org.tw/Page/120/399522
[7] EUR-Lex. (2023). Regulation (EU) 2016/1037.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302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