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電子報 / 主題索引 / 專欄 / CPTPP-TPP

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經濟表現之分析

一、前言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共分成30章,涵蓋許多議題,其中第18章為智慧財產權保護;而有關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規範載於18.57條至第18.70條。在這些規範中,著作權保護期間之調整為我國關注重點議題之一。進一步言之,TPP協定第18.63條明確規範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保護期間,即著作、表演或錄音物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從目前國際公約要求的50年保護期間,延長至70年[1],我國政府亦曾為此提出相關修正草案。隨著美國退出TPP,以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The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的成立,TPP中有關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之規定已被納入暫緩適用條款。儘管如此,在無法排除未來美國可能重回TPP的情況下,以及因應臺灣加入CPTPP之準備,仍有檢視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經濟表現之必要性。

  本研究將以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為研究對象分析其經濟表現,研究主軸包含五個面向:(1)歸納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2)分析著作權密集產業對我國GDP之貢獻;(3)分析著作權密集產業對我國就業之貢獻;(4)分析著作權密集產業之平均薪資水準及(5)分析著作權密集產業之貨品貿易表現。

二、我國著作權概況

  WTO之前身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於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該協定要求所有想要加入WTO,取得較低國際市場准入門檻的國家,皆必須嚴格執行TRIPS所要求的智慧財產權規範;我國為WTO會員,著作權相關規範也都遵循TRIPS之內容。

  TRIPS於1996年1月1日開始生效,為目前國際上較為完整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此協定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及其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商標、專利、地理標示、工業設計、積體電路佈局、未公開資訊等。在TRIPS中,對於WTO會員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最低標準、保護期間、保護目標以及例外規定皆有明確規範。TRIPS智慧財產權保護標準來源主要有二,分別為1967年的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與1971年的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3];前者保護工業財產權,後者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另TRIPS針對前述兩公約不足部分所新增之補充條款。上述兩部分構成TRIPS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實質權利內容。

  依據TRIPS第十二條規定「著作之保護期間,除攝影著作或應用美術著作以外,在不以自然人之生存期間為計算標準情況下,應自授權公開發表之年底起算至少50年,如著作完成後50年內未授權公開發表者,應自創作完成之年底起算50年」,目前臺灣著作權保護類似此模式。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大概可以用以下幾個原則說明[4]

  (1)除了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以外,著作權對於著作人之創作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的終身(生存的期間)到死亡後的50年(第50年當年的最後一天)。

  (2)若著作人生前之創作,死亡後才公開發表,保護期間為死亡後50年。然而,該創作如果是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才第一次公開發表,則保護期間由第一次公開發表後起算10年。

  (3)法人著作(即在受雇或委外的法律關係下,約定著作人為公司或法人組織的情形)之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自公開發表後50年。

  (4)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等創作的保護期間,無論是法人或自然人之創作,皆為公開發表後50年,而未公開發表的著作之保護期間為創作完成後的50年。

三、著作權密集產業之定義

  本研究利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所公布,著作權產業對經濟貢獻調查指南(Guide on Surveying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進行著作權密集產業挑選,過去亦有研究引用WIPO之定義來挑選著作權密集產業(如EUIPO,2016;Siwek,2009)。

  事實上,WIPO的版權產業對經濟貢獻調查指南將著作權產業分成四種類型,包括核心著作權產業(core copyright industry)、交叉著作權產業(interdependent copyright industry)、部份著作權產業(partial copyright industry),以及邊緣著作權產業(non-dedicated support copyright industry)。WIPO針對該四種著作權產業的定義分別說明如下[5]

  (一)核心著作權產業:

  核心著作產業為完全地投入在創作、生產與製作、表演、傳播、通訊及展覽,或作品與受保護個體之發行與銷售之產業。例如:書籍出版、音樂、戲劇、歌劇、電影、視頻、廣播、攝影等產業。

  (二)交叉著作權產業:

  交叉著作權產業為投入在生產、製作、銷售,以及設備租賃。交叉著作權產業的主要功能是促進創作、生產,以及推廣作品與受保護個體之利用。例如:電視機、收音機、藍光播放器、電腦等設備之製造、批發零售與租借之產業。

  (三)部分著作權產業:

  部分著作權產業之活動只有一部分與創作有關,該活動可能包括創作、生產與製作、表演、傳播、通訊及展覽,或作品與受保護個體之發行與銷售。例如:服飾、鞋類、珠寶、傢俱、遊戲、建築、內部設計等。

  (四)邊緣著作權產業:

  邊緣著作權產業是指僅有一部分的活動與促進傳播、通訊或作品與受保護個體之發行與銷售有關。例如:一般批發與零售、一般運輸、通訊等產業。

  根據WIPO定義,著作權密集產業即為核心著作權產業。值得一提的是,相對於WIPO,美國專利局報告(ESA and USPTO, 2012; 2016)認為核心著作權產業應該限縮在「生產面」之核心著作權產業,負責「發行或銷售」的產業不屬於核心著作權產業。因此,該報告對著作權密集產業的認定雖沿用WIPO對核心著作權產業之定義,但排除負責發行或銷售之相關產業,為一狹義之著作權密集產業,本研究歸納WIPO與美國專利局對於著作權密集產業定義如下表1。



  由上述可知,WIPO與美國專利局對於著作權密集產業定義並不一致,為使後續研究方向與內容明確,本研究後續將以美國專利局報告之定義為主,著重在生產面之著作權密集產業之探討,研析臺灣此等產業之經濟表現(包括GDP、就業、薪資及貨品貿易)。(參表2)



四、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之經濟表現

  本研究資料皆取自我國政府所公布之數據,包括GDP來自國民所得統計年報;就業人數取自力資源調查統計年報;平均每人每月薪資水準來自薪資與生產力統計年報;貿易統計則是來自國際貿易中心(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而後將這些數據與上述所歸納之產業進行對接,以探究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之經濟表現。要注意的是,由於我國主計處公布之國民所得統計年報及自力資源調查統計年報等資料產業別最細僅到中分類(中華民國標準行業分類代碼2位碼),無細分類(中華民國標準行業分類代碼4位碼)業別之統計數據,故本研究以下所呈現之著作權密集產業之經濟表現,特別是對生產毛額與就業人數之貢獻,僅是一個「上限」數值(因為並非所有中分類以下的細分類業別都是著作權密集產業),因此在研讀時須多加留意。未來在資料更為豐富的情況之下,本研究將進行更新,以提供較為精確之結果。

(一)對GDP之貢獻

  表3顯示近4年(2013~2016)著作權密集產業生產毛額概況,其中2013年著作權密集產業整體生產毛額為新臺幣4,550億元,而後無明顯成長或衰退趨勢,截至2016年,著作權密集產業整體生產毛額為新臺幣4,554億元。以占總生產毛額比重而言,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的貢獻大概是3%,其中2013年比重為3.15%,而後呈現微幅下滑,2016年比重為2.95%。



  以個別產業來看,我國占著作權密集產業生產毛額比重較高的產業分別為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以及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其2016年比重皆為15%左右。其他製造業、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以及專門設計服務業亦有不小占比,2016年比重則分別為14%、13%與9%。整體而言,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各產業生產毛額比重分布,2013~2016年並沒有太大變化。(參圖1)



(二)對就業人數之貢獻

  表4為近5年(2013~2017)著作權密集產業就業人數概況,其中2013年著作權密集產業整體就業人數為40萬人,而在2014年卻退到30.7萬人,到2016年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整體就業人數成長至41.9萬。以占總就業人數比重而言,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的貢獻大概3~4%,其中占比最高為2017年的3.82%,而最低則是2014年的2.72%。



  以個別產業來看,我國占著作權密集產業就業人數比重較高的產業分別為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其他製造業,以及專門設計服務業,2017年比重分別為26%、23%與13%。出版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與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占比也不低,2017年比重分別為9%、6%與8%。大致來說,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各產業就業人數比重分布,除了出版業、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以及專門設計服務業有些微下降,其他產業就業人數比重2013~2016年並沒有太大變化(參圖2)。



(三)平均薪資

  著作權密集產業平均薪資概況呈現於圖3,其中薪資定義為總薪資,包括經常性與非經常性薪資。如圖所示,平均而言,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每人每月平均薪資高於非密集產業,亦高於整體產業平均薪資。進一步言之,2013年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每人每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5.24萬元,非著作權密集為新臺幣4.89萬元,相差新臺幣3,500元。截至2017年,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與非密集產業平均薪資差距為新臺幣2,300元,其中密集產業平均薪資為新臺幣5.44萬,而非密集產業為新臺幣5.21萬元。綜合觀察,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與非密集產業,以及與整體產業平均薪資兩者之差距皆有微幅縮小之趨勢。



  以個別產業來看,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每人每月平均薪資最高者為專門設計服務業,2017年平均薪資為7.2萬元;其次是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2017年平均薪資為新臺幣7.05萬元;第三與第四分別為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與出版業,2017年每人每月平均薪資分別為新臺幣6.65萬與5.64萬元,此四項產業每人每月平均薪資也是高於著作權密集產業平均水準之產業。(參圖4)



(四)貨品貿易

  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之貨品貿易歷年皆呈現貿易順差,其中2013年順差金額為42.36億美元,出口金額為68.5億美元,占總出口比重2.25%,進口金額為26.14億美元,占總進口比重為0.97%。而後該貿易順差大概維持在50億美元左右,到2017年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順差金額為52.35億美元,出口金額為73.99億美元,占總出口比重2.33%,進口金額為21.64億美元,占總進口比重為0.83%。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權密集產業有一大部份是屬於技術服務類(如電腦設計服務或是專門技術服務),此等服務貿易並不會反映在貨品貿易上,但受限於資料限制,我國並無針對產業別服務貿易情形進行統計,因此本研究僅能呈現著作權密集產業之貨品貿易情形。



四、結論與未來研究方向

  本研究旨在分析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之經濟表現。近期,智慧財產權議題因CPTPP、中美貿易摩擦和智慧化生產等議題受到重視,促使各國政府重新思考智慧財產權的布局和強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著作權為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重要面向之一,然過去並未有研究完整地分析我國著作權密集產業之經濟表現概況,實為可惜。為彌補此方面研究之不足,本研究嘗試先以我國智慧財產權密集產業為對象,針對其在各經濟面向(GDP、就業、薪資、貨品貿易)之表現做分析。希望透過這樣的架構,使各界更加重視智慧財產權議題,並思考如何調配社會資源以促進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經濟活動。

  展望未來,本研究將透過數據的更新,定期掌握我國智慧財產權的變化,進一步探討著作權密集產業之結構變化。此外,本研究資料也可作為日後我國從事著作權產業相關研究之重要基礎,期望藉由這種拋磚引玉的方式,鼓勵更多研究人員針對此議題衍生更多值得探討的研究方向(如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對我國經濟之影響),使我國政府與民眾對著作權及其產業結構有更多瞭解。最後,著作權僅為智慧財產權其中一個面向,其餘面向還包括專利與商標,日後研究亦可朝此方向著手,探究我國專利與商標密集產業結構及其經濟表現,將我國智慧財產權密集產業之輪廓描繪得更加完整。


[1] 各締約方應賦予著作、表演或錄音物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保護期間:(1)以自然人之生存期間為基準者,保護期間至少存續至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70年;及(2)非以自然人之生存期間為基準者:(A)至少存續至著作、表演或錄音物首次授權公開發行之當年終日起70年;或(B)著作、表演或錄音物自創作起25年內未授權公開發行者,其保護期間應至少存續至自創作時當年終日起70年。

[2] 一九六七年巴黎公約之斯德哥爾摩協定。

[3] 一九七一年伯恩公約之巴黎協定。

[4] 有關我國著作權法詳細條文內容,請參見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5] 原文定義請參考WIPO之版權產業對經濟貢獻調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