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際貿易體系雖然大力鼓吹自由貿易,但是在國內產業遭受進口產品競爭而受到損害的情況下,仍可以例外地允許進口國實施暫時性的保護措施,此等措施一般稱為「進口救濟」(import relief)。進口救濟制度又可分為針對不公平貿易措施(unfair trade practices)-如傾銷與補貼-所設的「反傾銷」與「平衡稅」措施;以及並無不公平情事的一般貿易措施(fair trade practices)所設之「防衛」措施等兩類。其中,「防衛措施」係指進口國因某項產品進口數量增加,而造成國內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有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為保護國內特定產業免於遭受損害所採取之緊急措施(亦即暫時性的限制一產品的進口)。
目前WTO防衛措施之規範主要為「WTO防衛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GATT第十九條進口救濟的先決條件必需是由於不可預見之發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s),在履行GATT之義務下,使得某項產品進口數量大量增加,造成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所產生嚴重損害(serious
injury)或有嚴重損害之虞(the threat of serious injury)。所以由第十九條之規定,可知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國內產業之嚴重損害需有因果關係(causality),才可以實施救濟措施。但是條文中對於何謂不可預見之發展,進口數量之增加、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之產品以及嚴重損害,均沒有明確與詳盡的解釋,以致使得自1950年代以來,各國在依GATT第十九條規則實行防衛條款,時常引起爭議。所以在WTO下之防衛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主要目的則是將過去GATT第十九條中若干沒有詳細定義以及各國在過去引用防衛條款所衍生的爭議及問題加以規範,以期能減少紛爭。
WTO防衛委員會
防衛委員會係依據協定第13條之規定所設立,隸屬於貨品貿易理事會,負責監督防衛措施之運作,包括審查各會員有關防衛措施的法規命令、檢視各會員提交防衛措施之通知案,以及其他會員所提的質疑事項。相關會議情形請參閱G/SG/M/*系列文件之會議紀錄 。
防衛委員會定期討論的議題包括:(一)、依據協定第12.6條規定所提交有關防衛措施的相關法規及異動通知;(二)、依據協定第12.1、12.4條之規定所提交防衛措施通知,包含發動調查通知以及採行防衛個案通知;(三)、依據協定第12.7條之規定所提交WTO成立後仍實施第10條及11.1條措施之通知義務;以及(四)依據協定第12.8條之規定所提交代替其他會員國進行之通知等。(請參閱G/SG/N*系列之通知文件)。
此外,依據協定第13.1條之規定,委員會應逐年檢討監督協定執行的情形並向貨品貿易理事會提交年度報告(請參閱G/SG/*系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