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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許可議題簡介

輸入許可係指輸入許可制度之運作所採用之行政程序,應向相關之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書或其他文件(報關目的以外之文件),作為輸入進口會員關稅領域之先決條件者。

輸入許可程序協定(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原訂於東京回合,該協定於198011日生效,目的是防止輸入許可程序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地阻礙,但未強制所有會員國簽署,僅已簽署和批准該協定的會員國承擔義務。烏拉圭回合對協定進行若干修改,以加強透明換通知方面的紀律,修訂後的協定於199511日生效,所有會員國皆須簽署遵守。

輸入許可程序協定指出,為不妨礙國際貿易之流通,輸入許可應以簡易、透明化且可預知之方式執行。例如:要求WTO全體會員國公佈與輸入許可之申請程序有關的一切規則與資料,以使貿易商知悉。同時,WTO會員國訂定新的輸入許可程序或變更其程序者,應通知WTO輸入許可委員會。此外,許可規則之適用必須屬於中性,意即程序本身不能含有任何政策目的。倘使一國在WTO規範下無法律上之根據得以實施數量限制,便不得藉實施輸入許可程序來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一、輸入許可委員會

輸入許可程序委員會(Committee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係依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4條之規定所設立,以提供會員就該協定運作或促進該協定之目的之任何相關事項之諮商機會。根據該協定第7條第1項規定,輸入許可程序委員會應於必要時,但至少兩年一次,重新檢討該協定之實施及運作情形,考慮其目的即所載之權利及義務。此外根據第7條第24項規定,該委員會應就會員提出之年度問卷之答覆進行檢討,並將該檢討所涵蓋期間內之發展情況提報貨品貿易理事會。有關委員會例次開會情形,均列入G/LIC/M/*系列之會議紀錄中。

此外,依該協定規定,會員有向委員會提交通知文件之義務。會員提出之通知文件主要可分為兩類:

1.協定之相關條文之通知(文件編號為LIC/N/*):此類文件依所根據之條文不同又可細分為三類,說明如下:

●第1.4a款及第8.2b款的通知(文件編號為LIC/N/1/*---依據第1.4a款,凡與申請程序有關之規則與資料,包括申請之個人、公司或機構之資格條件、受理之管理機關及應取得許可之產品清單等資料,均應公佈於相關資料來源上,並通知輸入許可委員會。同時,會員根據第8.2b款,對該協定相關之法律與規章及其變更之通知,亦納入此項通知中。

●第5.1-5.4條的通知(文件編號為LIC/N/2/*---此係會員就許可程序之訂定與變更,於公佈後60日向委員會所提之通知。

●第7.3條的通知(文件編號為LIC/N/3/*---此係會員對輸入許可程序年度問卷之回覆。

2.提問與回覆之通知(文件編號為LIC/Q/*):該類通知文件係會員就其他會員對年度問卷之回應所提出之問題與回覆。

此外,輸入許可委員會的一般文件代碼為G/LIC/*,尚有其他官方輸入許可證文件,如:通知要求的技術合作手冊(文件代碼為WT/TC/NOTIF/LIC/*)、爭端案例涉及輸入許可且要求諮商(文件代碼G/LIC/D/*)。

 

二、主要目標和基本義務

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的主要目標是簡化並提高輸入許可程序的透明度,確保其公平合理的申請和管理,並防止申請頒發輸入許可證之程序本身對進口產生限制性或扭曲性的影響。

會員應符合GATT8條及第10條之基本義務:

GATT8條(與進出口相關之費用和手續)以非特定方式處理輸入許可程序。●第1C)款規定有關手續的一般義務。會員認知有必要盡量減少進出口手續的發生率和復雜性,並減少和簡化進出口文件要求。

●第2款要求每個成員於另一成員的要求之下,根據本條規定審查其法律法規的運作情況。

●第3款禁止會員對輕微違反海關規定或程序要求的行為實施重大處罰。

GATT10條要求會員及時公布一般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包括進出口相關要求,並以統一、公正、合理的方式予以管理。

 

三、一般規定

●中立實施、公平公正地管理

依據協定第1.3條,成員應中立地實施進口許可程序,並以公平公正的方式管理。依據第1.7條,成員不得因輕微的文檔錯誤而拒絕申請;在無欺詐意圖或重大過失情況下之文檔或程序任何遺漏或錯誤,成員不得對其嚴厲懲罰。第1.8條規定,基於正常商業慣例,許可之進口產品不得因實際價值、數量或重量與許可證有微小差距而被拒絕。

●規則和程序的出版品

1.4a)條規定,有關提交申請程序的規則和所有資訊,包括申請人的資格標準、主管之行政機構以及需要輸入許可的產品清單,應在可行的情況之下,於要求生效日期之前21天公佈,最晚不得遲於生效日期。

●簡易的表格和程序

1.5條規定申請和展期之表格應簡化。第1.6條規定,申請程序和展期程序應簡易;申請人應有合理時間提交許可證申請,申請截止期間應至少為21天;申請輸入許可證之相關行政機構的數量最多不得超過三個。

●其他原則

1.9條規定,許可輸入產品的國外匯兌基礎與無須輸入許可證的貨物相同。

1.10條規定,適用GATT 199421條的安全例外條款。

1.11條規定,成員無需披露違反公共利益或會損害特定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訊。

 

四、輸入許可程序

輸入許可指的是於貨物進口之前提交申請或其他文件予相關行政機構的行政程序。輸入許可程序可分為自動輸入許可程序及非自動輸入許可程序兩類,詳細如下:

1.自動輸入許可程序

●定義:

根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2.1條,自動輸入許可程序係指任何情況下均應給予核准。

●條件:

自動輸入許可程序之執行,不應對需要取得自動許可之進口貨品具有限制效果,亦不得對任何申請有歧視性待遇。任何符合法律要求的人都應有資格申請並獲得輸入許可。

●主要規範:

根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2.2a款規定,辦理貨品通關前,可於任何工作日提出許可證之申請。許可證之申請應於收件時與予申請核准,至多於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准。此外,根據第2.2條第5項註解,非東京回合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締約方之開發中國家會員,於通知委員會後,得自WTO協定生效日起不超過2年內暫緩上述條款之適用。

根據第2.2b款規定,在缺乏其他適當程序時,自動輸入許可程序即有採行之必要。而只要促使引用自動輸入許可程序之情況不在,則自動輸入許可程序便無法繼續實施。

2.非自動輸入許可程序

●定義:

根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3.1條,凡不屬於自動輸入許可程序之輸入許可程序者,均屬於非自動輸入許可程序。非自動許可輸入程序用於規範數量限制等貿易設限。

●非自動輸入許可輸入程序之重要條文:

1)不得有貿易限制或扭曲之效果:

根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3.2條,非自動輸入許可程序不得有施行該限制所生效果以外之貿易限制或扭曲之效果,並且應與利用此程序所實施之某項措施之範圍及期限一致。

2)公佈所有的相關訊息:

根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3.3條、3.4條和3.5b-d款,WTO會員國應公佈該國所有與輸入許可程序相關之訊息,包含實施數量限制、例外、毀損、配額數量、配額之起訖日期,以及特定國家之配額分配。在任何可行情況下,該相關資訊之公告應於規定生效期限前21日公佈,且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該生效日。

3)予以所有申請者公平待遇:

根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3.5e款,應給予所有申請人公平待遇。若申請遭駁回,申請人得要求被告之理由,且有權依該進口國之國內法令或程序提出申訴或請求覆審。

4)審查申請案件之時間限制:

根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3.5f款,審查申請案件之期間不得超過30日,如係對於所有申請案併同審查者,則不得超過60日。

5)許可證之效期:

根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3.5g款,許可證應有合理之有效期限,不應過短而妨礙進口,或對遙遠地區輸入之貨品構成妨礙。該條h款規定,許可證之簽發亦不得阻止配額之充分利用。而根據i款,簽發許可證時,應考量貨品合乎經濟數量之必要性。

6)其他相關條文:

根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3.5a款,會員國於有關會品貿易有興趣之任何會員提出請求時,提供所有相關資訊。

 

根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3.5j款,會員國於分配許可證時,應考量申請人之進口實績,並且確保許可證合理分配予新進口商,尤其是從發展中國家會員或低度開發國家會員輸入產品之進口商。

根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3.5k款,若許可證不是以國家別的方式進行配額,則許可證之所有人可自由選擇進口來源;若以國家別方式執行配額,則該許可證應明確指出進口來源之國家別。

根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3.5l款,若進口已超過前次許可限度,可適用第1.8條規定,於未來許可證之分配時給予補償調整。

 

五、通知義務

依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第1.4a款及第8.2b款,會員須提交包含輸入許可程序和相關法規全文之出版品影本,若出版品及法規非以WTO官方語言呈現,則此類通知應附有WTO任一官方語言之摘要。

5.1-5.4條規定,執行或變更輸入許可程序之會員,應於公佈後60天內通知委員會,而此類通知應包括下列資訊:許可之產品、獲取資訊之聯絡點、提交申請的行政機構、發布許可程序的出版品之日期和名稱及出版品影本、輸入許可為自動或非自動、自動輸入許可程序之管理目的、透過非自動輸入許可程序實施之措施、許可程序的預期存續時間。

5.5條規定,對於其他成員未通知之輸入許可程序,成員可進行反向通知。第7.3條及附錄規範成員應於每年930日之前完成輸入許可程序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