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經貿利益及地理區域等考量,最受台灣關注的二個亞太地區大型經濟整合機制,不意外的就是《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
CPTPP協定於2019年1月生效,連同今年7月入會的英國共有12個成員國,而我國也已提出正式入會。CPTPP對改善貿易條件、提升我產品國際競爭的意義已有很多討論,本文不再贅述;至於常被拿來跟CPTPP比較的RCEP對台灣的意義,在全球經貿秩序劇變的今日,就值得進一步深思。
RCEP目前共有15國參加,包括ASEAN10國,外加中日韓紐澳。RCEP雖然去(2022)年才生效,但過去世界銀行曾估算,RCEP成員的全球GDP占比高達28.7%,高於CPTPP的15.03%,而RCEP的全球貿易總值佔比也接近28%,同樣高於CPTPP的15.43%。
換言之,從數據上觀察加入RCEP的經濟意義好像比CPTPP更明顯,台灣若有合理加入RCEP機會自然何樂不為!不過加入RCEP台灣可能需付出一定政治代價下,RCEP是否仍是政策選項?這個答案,必須從RCEP的實際影響作為判斷基礎。
RCEP有15國,印度在最後時刻退出
在RCEP之前,東協在2005年至2010年之間陸續與中、日、韓、印度及紐澳(一起)分別簽署了五個「東協加一」FTA。但東協發現產業實際運用這些FTA的比例有限,主要歸咎於這些「東協加一」FTA各有不同規則與降稅等內容,雙方企業要享受經貿優惠反而要針對不同出口地改變製程,加上貿易規則各有不同,所增加之成本往往抵銷了優惠效果。因此東協決定在2012年啟動RCEP,主要目的在將五個「東協加一」FTA整合成單一協定,用以調和協定規範及市場開放落差,提升企業運用的效益。
雖然只是整合現有協定,談判還是不易。歷經8年多談判後,RCEP方在2020年11月簽署,但原本參加的印度在2019年宣布退出,因此最終只成功整合了東協與中、日、韓及紐澳的四個FTA。
RCEP談判一開始主要由東協主導發動,到後期中國的主導性增加。由於參與的15國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各界原本對RCEP達成的開放期待就不高,完成談判的內容也確實大致符合此一預期。
話雖如此,RCEP仍有其成效。除了整合了現有四個「東協加一」FTA外,RCEP也補齊了各成員間尚無FTA的缺口,特別是中日及日韓之間原本並無FTA關係,而中日韓透過RCEP建立的優惠經貿關係,也是台灣最擔憂的挑戰,唯恐RCEP下使得台灣出口中日韓的產品失去競爭力。所幸此一結果並未出現。
RCEP框架下,中日韓相互開放情形有限且速度緩慢
鑑於RCEP是以先前生效的「東協加一」FTA為基礎,因此判斷RCEP的自由化程度,也是以本次額外加碼的開放情形為比較對象。
以關稅自由化為例,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UNCTAD)評估報告顯示,紐澳在東協-紐澳FTA下原本零關稅比較就高達99%,所以RCEP基本沒有加碼效果。反觀東協在個別「東協加一」FTA的零關稅比例為91.1%,在RCEP只額外增加了3.9%的降稅自由化,更保留5%的貨品不降稅,額外自由化程度有顯。
於是RCEP額外開放的亮點,主要在於新建立的日-中、韓-日的兩組自由貿易關係上(中─韓原本即有雙邊FTA)。不過實際降稅的結果,反映出中日韓三國相對保守的開放立場。
先看日本,日本在RCEP前原本就給予45%的中國產品零關稅待遇,於2022年RCEP生效時增加為65%。來自韓國的產品在RCEP前也有45%零關稅待遇,在RCEP生效後日本擴大為76%。但是另一方面日本在RCEP下排除降稅的項目比例也頗高,對中國排除了13.6%、對韓國更有17%項目排除降稅。
韓國對日本的防範也不遑多讓。RCEP之前日本產品進入韓國享有零關稅比重為19%,RCEP生效時提高至47%,但對日本排除18.5%項目的降稅。至於中國,RCEP之前日本產品輸往中國享有零關稅比重只有8%,RCEP生效後則提高到27%,然而中國排除了14.9%項目對日本降稅。
除了排除降稅的比重偏高外,中日韓相互降稅的執行期程(也就是降稅緩衝期)也頗長。例如日本對中國有近三成、對韓國約有16%的產品,要用10到16年的時間緩慢降為零關稅。
韓國對日本的零關稅承諾,同樣有39%緩衝期長達10至15年,甚至還有5%的產品要20年後才會降為零關稅。中國亦同,對日本有57%貨品項目,要分成10-20年完成零關稅承諾。換言之,中日韓多數產品的降稅承諾,要從2032年才會開始看到零關稅的效果。
沒加入RCEP對台灣產業會有壓力,但非立即衝擊
對台灣而言,RCEP比較讓產業擔憂的開放,不在於東協與其他五國的相互開放,因為這四個「東協加一」FTA早在RCEP生效前十餘年年就已陸續生效,對臺灣產業造成的影響早已浮現。從而我國業者透過投資佈局的調整(赴當地投資)、增加客製化、品質差異性或開發新市場等方法(也包含退出市場競爭),雖然艱辛但已有調適解決方案及經驗,因此RCEP固然有調和或更新法規的不利,但關稅自由化帶來的新衝擊實屬有限。
至於產業最憂心的中日韓自貿關係,所幸中日韓對彼此的心防仍高,因此不論從RCEP降稅涵蓋比例或降稅速度觀察,都不是高水準的開放。
以我國出口中國液晶顯示器、聚丙烯、銅廢料等的重點項目為例, 中國針對液晶顯示器要至第21年後才會實現零關稅,聚丙烯等更是排除降稅。
至於日本的降稅,確實有少數產品如硫酸鎳、輕油製品、木用螺釘等品項,在RCEP生效時對中國與韓國均立即降稅,對我國在日本市場面對來自中韓的同類品項產生競爭的不利,不過針對其餘我國出口日本的主力品,如精鍊銅箔、塑膠製品、螺絲與PET等品項,日本也是11年分階段降稅。
RCEP貿易規則特徵:納入眾多非強制性規範
RCEP協定共涵蓋20個章節,包含了: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技術性法規、服務貿易(金融服務、電信服務和專業服務)與自然人移動、投資、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競爭、政府採購等章節,洋洋灑灑與高標準的CPTPP的架構與主題,看來類似。殊不知魔鬼藏在細節裡。
對於服務貿易與投資的開放上,RCEP大概是首個FTA用「混合模式」作為承諾方式的協定。
服務貿易與投資市場的開放,國際上有以WTO為代表的「正面表列」開放模式,即各國開放範圍,限於明列的「願意開放」業別。第二種是CPTPP採用的「負面表列」模式,也就是各國須清楚標示「不願開放」的業別,未標示的服務業都視為開放。
RCEP成員中,紐澳韓日都有簽訂過負面表列的FTA,但對中國與多數東協成員而言,過去多數採用自由化程度較低的「正面表列」。因此RCEP最終採混合式開放,跨境服務有七國採負面表列,其餘用正面表列。這些國家除了東協中的寮國、緬甸、柬埔寨外,協定生效後3年內將提供負面表列承諾表。該等複雜的模式是否可達到RCEP整合「東協加一」不同規則的目標,不無疑問。
RCEP先進條款多為宣示性質,與CPTPP具有法律拘束力截然不同
其次RCEP在其他制度性議題上,例如產品標準及農產品檢驗檢疫措施,確有要求基於科學證據、進行風險分析等先進條款;同樣的在電子商務規範,RCEP也看似有納入國際間關切的重點問題作為義務,例如不可強制外國企業資料庫在地化為准予投資的前提、不可限制商業用途的跨境資訊自由移轉等規定。惟RCEP也提供了各國繼續加以管制的例外彈性。
換言之,這些看來先進的條款多為「軟法」或宣示性質,一方面以「鼓勵性」的法律措辭如「努力、盡可能」(endeavor to, to the extent possible)等為義務依據,二方面對產品標準及農產品檢驗檢疫措施,RCEP規定不得尋求訴訟解決,而是留待協定生效後2至3年後再議。
也就是說,協定本身規範已是軟性訴求,再加上相關爭議不得尋求RCEP訴訟機制下,使得這些義務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效力。與CPTPP等相關規定,均具有法律拘束力截然不同。
台灣出口衰退是沒加入RCEP造成?其實美歐中經濟欠佳影響更大
RCEP已在2022年1月生效,但並未見對台灣產品的明顯影響。固然近期有人指出RCEP生效後,是造成台灣出口表現連續幾季衰退之因,但台灣出口連續衰退,恐與美歐中等主要市場經濟欠佳有較大關聯性,RCEP未必是主因。所以檢視RCEP對台灣影響,從台灣與RCEP成員國同類產品在東協市場市佔率之消長,更能觀察出RCEP對我國之實際影響。
本文從我國在東協五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泰國、菲律賓)進口佔有率變化加以觀察。自2019年至2023年1-6月之間,我國產品在東協五國之進口佔有率穩定維持在6-7%左右,我國在這五國的市占率至今年6月前,始終是其進口來源第四名,倘若RCEP發威下,台灣產品理當受到東協五國關稅下而被排擠,但從市占率趨勢顯示台灣並未如此發展。
其次,日本與韓國均為「東協加一」FTA夥伴,更是RCEP成員,但是日本僅是這東協五國的第三名進口來源,韓國更在我國之後的第六名進口來源。對此可驗證RCEP對其成員的自由化效益似乎有限的觀察。
加入RCEP需付出政治代價,不是我國最佳策略選項
TPP與RCEP為亞太經合組織(APEC)重視的兩大亞太區域經濟活動,甚至在APEC場合數次提出調和TPP(CPTPP)與RCEP規則,俾以走向APEC可成立「亞太自由貿區」(FTAAP)終極目標,對此目標,中國更是其中推動最力者。
習近平於2014年在北京舉辦的APEC領袖峰會表示,APEC推動落實「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路線圖,象徵亞太自貿區進程正式啟動,是以TPP與RCEP為兩大支柱。若按此邏輯,台灣是APEC成員,理當也有加入CPTPP與RCEP之資格,因此方有可能促成一起走向FTAAP的長遠目標。
但是從中國尚非是會員的CPTPP,中國已多次反對台灣加入的情況下,對於中國已是核心成員的RCEP,台灣倘若加入將面對的難題與政治性妥協困境,恐怕無法量化。在此情境下,加入RCEP的利弊得失,跟CPTPP頗為不同;在政治風險高、經濟利益相對有限的情況下,未必是台灣最佳選項。
作 者:顏慧欣/中經院WTO及RTA中心資深副執行長
資料來源:信傳媒/2023-10-11 09:32
原文網址: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4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