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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根據USMCA爭端程序就美國太陽能產品防衛措施提出磋商要求

  加拿大國際貿易部長伍鳳儀(Mary Ng)於2021年1月7日致信美國貿易代表萊泰澤(Robert Lighthizer),就美國進口太陽能產品防衛措施提出磋商要求。伍部長於周四的信件中表示,根據《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加拿大稱CUSMA)第31.4條,加拿大政府要求與美國政府就美國對太陽能晶矽電池及模組(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CSPV產品)採行之緊急行動(或防衛措施)進行磋商。

  美國貿易代表署(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於美國時間2018年1月22日發布新聞稿宣布,川普總統已決定依據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之調查結果和建議,對全球進口太陽能晶矽電池與模組採取4年防衛措施,稅率逐年依序為30%、25%、20%及15%,其中進口太陽能電池享有每年2.5GW免稅配額。

  伍部長於信件中提及,美國太陽能防衛措施的實施不符NAFTA第302、802和803條規定,加拿大政府於2018年1月23日致信美國,要求根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2006條進行磋商,卻未能獲得美國政府回應。而在2020年10月國際貿易委員會就此防衛措施進行期中複查,以檢視是否調整措施之後,總統仍持續採取防衛措施。至今,美國自加拿大進口之太陽能產品繼續適用防衛措施之關稅。

  基於USMCA第10章貿易救濟條款規定,緊急措施的實施排除自加拿大之進口,除非加拿大進口佔比高且造成嚴重損害,而ITC調查兩個條件均未獲得滿足。此外,USMCA第10章亦禁止締約方對某商品施加限制,導致其自另一締約方之進口產品在合理成長的情況下,將進口量減少到低於近期趨勢。加拿大政府認為美國於採取緊急措施時並未遵守相關規定,不符合美國在USMCA第2.4、10.2和10.3條之義務,明顯違反USMCA的規定和精神,美國之措施直接或間接削弱加拿大根據USMCA所應得之利益。

  自2018年初美國徵收防衛措施關稅以來,加拿大出口美國之太陽能產品減少約82%。加拿大國際貿易部伍部長表示,協商是USMCA爭端解決程序的第一步,加拿大將永遠捍衛國內勞工權益,並反對不正當的貿易行為,倘若美加無法透過協商解決此一爭議,加拿大可能要求建立爭端解決小組以裁定此事。

【由李宜靜報導,取材自Bloomberg Law、Washington Trade Daily 2021年1月8日;加墨美秘書處,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