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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請求法院解除就撤回豁免雙面太陽能模組防衛措施之禁制令再度遭拒絕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本(2020)年1016日裁定,基於程序上的瑕疵,再次拒絕美國政府針對有關解除CIT先前所發布暫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PI)之請求。該禁制令係阻止行政機關撤回雙面太陽能模組防衛措施之豁免。

  本案源於美國政府於2018年起對晶矽太陽能電池及模組(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and module, CSPV)採行4年之防衛措施,俾保護國內製造商免受進口激增的影響。本案措施允許公司得申請部分產品豁免,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20196月同意豁免部分太陽能板,其中包括某些雙面太陽能模組(bifacial solar modules)產品。但201910USTR撤回對於雙面太陽能模組之豁免(下稱10月撤回令),引發Invenergy Renewables公司等進口商及消費者提起訴訟。其後CIT發布暫時禁制令阻止USTR撤回該產品之豁免,認定美國政府很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因其係基於USTR之決定未給予大眾充分通知及評論之機會,其決定也可能涉及專斷恣意(arbitrary and capricious),因其未適當解釋變動之原因。其後USTR就是否撤回該項豁免尋求公眾評論,並於20204月公布新撤回公告(下稱4月撤回令),美國政府宣稱該公告已彌補10月撤回令之缺失,因此要求CIT撤銷10月撤回令,解除PI,駁回全案之訴訟。本年527CIT已拒絕行政部門解除PI之請求,並同意原告補足資料就4月撤回令續行訴訟。之後USTR表示將廢除(rescind10月撤回令,且針對前述CIT所發布之PI提起上訴。

  茲將本次CIT裁定重點摘述如下:

  一、拒絕被告重新提出解除PI的請求,並廢除(vacate10月撤回令:CIT表示,本案行政部門已向聯邦巡迴法院提出上訴,值此上訴待決期間,其不具有解除PI的管轄權;然CIT仍有權修改PI,但僅限於讓上訴中的案件仍維持,且不能改變兩造的現狀(status quo)。此外,CIT認為USTR之前已承認10月撤回令有缺失,且公告不會生效執行,故基於先前裁定缺乏法律依據之相同理由而廢除10月撤回令。

  二、同意原告提出修改PI的請求:原告主張,4月撤回令與10月撤回令同樣存在缺陷,包括:(1USTR沒有充分解釋發現的事實及最終結論之間的關聯性,包括不回應利害關係人的評論;(2USTR沒有充分解釋為何將10月撤回令變更為4月撤回令;(3USTR未考慮採行4月撤回令所耗費的經濟及社會成本之效益;(4USTR沒有充分考慮其他有效的替代方案;(54月撤回令並無相關證據支持。CIT認為,USTR沒有解釋何以原始豁免令以及4月撤回豁免間之立場改變,且該措施不符合APA將使原告遭受相同的程序損害,因此必須修改PI,將4月撤回令納入,以便在上訴待決期間維持現狀,並避免對原告不公平(inequitable)。

  三、同意原告請求USTR應提交完整的審查文件:原告主張,USTR提交的文件不包括CIT審查10月撤回令及4月撤回令所需的關鍵文件。CITUSTR應提交完整的審查文件,惟其中原告針對與10月撤回令有關以及其他文件的請求,基於10月撤回令業經本次裁定而撤銷,以及與本案無關,故予以拒絕。

  CIT指出,如果有足夠的資料及USTR充分的解釋,CIT即可依據行政法標準,著手審理USTR先前同意豁免雙面太陽能模組防衛關稅的撤銷命令。惟USTR的各種程序上的瑕疵使得CIT無法依法審理。此外,CIT對保護國內太陽能產業的防衛關稅效力或裁決維持此項產品豁免防衛關稅並無特定立場,惟CIT重申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參見本週報804810期、83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