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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海關認定進口商Skyview公司逃避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木櫃及浴室櫃所課徵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

  有關美國進口商Skyview Cabinet, Inc.對海關認定其逃避商務部(DO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木櫃及浴室櫃(wooden cabinets and vanitiesWCV)所課徵之反傾銷及平衡稅提起之訴訟,原告主張海關調查中存在許多缺失,包括專斷恣意、濫用裁量權、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將本案退回海關重為認定。CIT2023620日判決肯認海關認定結果,其重要判決理由摘要如下:

  原告主張海關調查中存在之錯誤包括:1.涉案進口產品屬於課稅命令涵蓋貨品(covered merchandise)之認定未有證據支持;2.違法對原告採行不利推論;3.未與DOC協商進行原產地評估,違反其法定義務;4.違法將舉證責任移轉給原告;5.不讓原告獲取部分機密資訊,侵犯其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權利及6.違法考慮傳聞證據(hearsay)

  CIT對海關有關逃稅調查之最後認定及其行政檢討加以評估後,認為原告的主張無理由。CIT認為,海關對於兩造提交的證據已進行徹底的審查及討論,且實質證據亦支持其認定結果。儘管海關多次要求原告提供資料,但原告未能證明其所進口產品是馬來西亞製造,加上原告主張之馬來西亞製造商Rowenda Kitchen拒絕提供海關所要求的資料而受到之不利推論,以致海關認定整體紀錄支持原告有逃稅嫌疑的主張。另CIT亦認為,儘管海關基於商業機密考量,於最後認定公開版中將對原告不利之Rowenda位於馬來西亞工廠的照片及影片進行隱蔽處理(redacted),惟原告仍能知悉其必須提供涉案進口產品於馬來西亞製造之證據,且有多次機會提供反證反駁該指控。此外,在向海關及CIT提交的訴狀中,原告並未對美國製造商MasterBrand提出之統計證據的準確性提出質疑,該些證據顯示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木櫃課徵反傾銷稅後存在轉運模式。

  有關原告主張海關因Rowenda未依要求提供資料而對Skyview採行不利推論係專斷恣意一節,CIT表示該主張有誤,因海關僅對Rowenda採行不利推論,並未對原告採行不利推論。海關因Rowenda未能合作、盡其所能提供資料而對其採行不利推論於法有據(19 U.S.C. § 1517(c)(3)(A))

  另有關原告主張海關進行原產地評估時未與DOC協商,違反其法定義務一節,CIT表示19 U.S.C. § 1517(b)(4)(A)(i)已明確規定,僅當產品是否屬於反傾銷或平衡稅課稅命令涵蓋貨品範圍之類型存在爭議時,海關才須將爭議提交DOC認定。本案爭點僅在於涉案產品之原產國,對於原告進口的木櫃及浴室櫃是否屬課稅命令涵蓋的類型並無爭議,因此並無應提交DOC之問題。

  至於原告主張海關違法將舉證責任移轉給原告一節,CIT表示,海關要求原告提出反駁並非將查證責任移轉給原告,其在審查兩造提供的所有證據並多次嘗試透過向原告要求資料以確立更完整的紀錄,故海關認定實質證據支持原告涉及逃稅之主張。至於原告主張海關未能查核其所提交的證據部分,CIT認為海關可酌予查核在美國或外國所收集的資料,以作成認定,但當其認為證據不可信或有所缺漏時,可不予查核。由於原告未能提供上開資料,海關無須查核之認定係屬合理。

  最後有關原告主張海關違法考慮傳聞證據一節,海關指出MasterBrand所提第三方市調報告中之主張得到國外市場研究的證實,該研究係由包括美國政府機關在內的無利害關係實體(而非案件當事人)所進行,並無認定該資料存有偏見或不相關之理由。CIT表示,由於行政程序允許採納傳聞證據,且海關已充分解釋了該證據可信的理由,爰該認定具實質證據支持。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 23-91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3-9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