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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商務部對自韓國進口焊接鋼管課徵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第2次重為認定之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3)年714日判決,肯認商務部(DOC)對自韓國進口焊接鋼管課徵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第2次重為認定之結果。本案緣自DOC2019314日針對上述課徵反傾銷稅案件展開行政檢討,資料涵蓋期間(POR)為2017年至2018年之年度,並選擇韓國NEXTEEL公司為指定答卷廠商,201995日,NEXTEEL公司答卷時表示其生產線停工損失未列入提報成本且與涉案產品之生產成本無關。DOC2020131日發布初步調查結果,將NEXTEEL公司答卷提供之停工損失相關資料由銷貨成本改列為一般行政管理(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G&A)費用,並於20201120日發布之最後調查結果維持此項做法。隨後,NEXTEEL公司於20201211日向CIT提起訴訟,CIT2022126日第2度發回DOC重為認定,並要求DOC說明:1. NEXTEEL公司暫停產線的時段;2.停工損失發生於POR前端或後端不同的時段,則DOC的處理方式有否不同;3.NEXTEEL公司停工損失歸類於銷貨成本(cost of goods soldCOGS)為何無法合理反映成本。

  DOC於第2次重為認定時詳細說明NEXTEEL公司4條產線生產的產品及停工的時段,且經NEXTEEL公司確認無誤。DOC亦說明無論停工損失發生於POR前端或後端,DOC的處理方式並無不同。此外,關於本訴訟最主要的爭點,即NEXTEEL公司主張停工損失應歸類為銷貨成本,且此為該公司通常的會計方法,但DOC則主張應將NEXTEEL公司於POR發生之停工損失歸類為G&A費用。CIT表示,若答卷廠商提供的資料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acticesGAAP),通常DOC會基於答卷廠商提供的資料計算成本,但19 U.S.C.§ 1677b(f)(1)(A)規定推算價格必須合理反映答卷廠商的實際成本。因此,即使答卷廠商提交之帳冊及資料符合GAPP,倘DOC認定該等資料無法合理反映生產及銷售特定產品的成本時,DOC得不採用該等資料。銷貨成本通常是指購買或製造某項商品的代價,其與製造相關的部分包括與生產有關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廠房營運費用等。G&A費用通常是指與公司整體活動有關的費用,而非與生產過程相關的費用。

  DOC表示,按照 NEXTEEL公司主張的會計方法,曾暫時停工的生產線所生產的產品不僅負擔正常的營運成本,還必須再負擔生產線停工的全部費用,因此造成此類產品的每單位生產成本高得不合理,因為這對已經充分負擔營運成本的產品重複計算其成本。DOC認為,與停工的生產線有關的折舊及其他成本更像是整個公司的成本,而非特定產品應負擔的生產成本,因此將POR發生之停工損失歸類為G&A費用較為合理。僅管NEXTEEL公司並未將此類成本歸於特定產品,而是僅將其包含在銷貨成本中,但這會造成計算反傾銷稅時排除此類成本。

  CIT認為DOC已於第2次重為認定時說明NEXTEEL公司暫停產線的狀況,以及為何將停工損失歸類為銷貨成本無法合理反映成本,並進一步充分說明歸類為G&A費用較為合理。據此,CIT肯認DOC對本行政檢討案第2次重為認定之結果。

  (請參閱本週報第96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