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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商務部就自土耳其進口之大口徑焊接鋼管反傾銷稅案之第2次重為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20211228日肯認商務部(DOC)就自土耳其進口之大口徑焊接鋼管(large diameter welded pipeLDWP)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第2次重為認定(Slip Op.21-174),土耳其廠商Borusan Mannesmann Boru Sanayi ve Ticaret AS(下稱BMB)之傾銷稅率由5.11%調降為0%,其他廠商稅率(all others rate)為2.57%

  

  本案源於DOC2019221日公布對自土耳其進口之大口徑焊接鋼管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調查案作成傾銷和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受調廠商BMBHDM Celik Boru Sanayi ve Ticaret AS的傾銷差率分別為5.11%2.57%,其他未受個別調查之出口商和生產商為4.47%;又前開3項傾銷稅率經與相應之補貼差率調整後分別為5.11%1.57%3.47%BMB質疑DOC認定的傾銷稅率太高,而美國管件生產商協會(ALPPA)則質疑稅率太低,分別向CIT提訴。CIT審理後維持DOC關於BMB有權對其國內市場銷售費用進行售後價格調整的認定,惟就該公司售後價格調整的金額及其美國銷售日期等爭點發回DOC重為認定,並指示DOC就基於「銷售低於生產成本測試」(sales below cost of production test)不得適用成本為基礎的特殊市場情況(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PMS)的調整。CIT2020522日判決(Slip Op.20-71)肯認DOC1次重為認定准許BMB進行全部金額之售後價格調整,使BMB之加權平均傾銷差率為微量,且無需處理其餘的爭點。ALPPA不服CIT的判決,向CAFC提起上訴挑戰BMB售後價格調整的金額,CAFC審酌後推翻CIT的判決(請參閱本週報第898期),並發回DOC再次重為認定。CIT20211228日裁定肯認DOC2次重為認定結果,其裁定理由摘述如下:

  

  一、DOC捨棄PMS的調整並未違法

  ALPPA主張DOC捨棄PMS調整的認定有誤。惟CIT表示,近期數起判決已對此作出說明,即DOC進行銷售低於成本測試時不准許進行PMS調整。之前CAFC的案例也肯認CIT的判決,支持DOC不得以存在PMS為由作為調整回卷廠商生產成本的依據來認定該廠商是否有國內市場銷售低於成本的情形。CAFC合理推論,此係國會有意將PMS調整限制在19U.S.C.§ 1677b(e)有關推算價格的認定,並非授權DOCPMS的調整適用在§ 1677b(b)關於銷售低於成本的認定。

  而CIT認定對此次爭點恐無管轄權。CIT認定ALPPA上訴時顯然未就CIT先前指示DOC捨棄PMS調整之爭點提出任何主張。鑒於該爭點CIT已於原案之判決(Borusan I)和第1次重為認定(Borusan II)作成終局決定,因此上訴判決的範圍已涵蓋CIT肯認DOC1次重為認定捨棄PMS調整的結論。而由於ALPPA上訴時有機會就此爭點提出主張卻未提出,爰CIT對該爭點無管轄權。而即便有管轄權的情況下,CIT也是肯認DOC在第2次重為認定時捨棄PMS的做法。

  

  二、CIT無需處理美國銷售日期的爭議

  DOC2次重為認定核予BMB估算的加權平均傾銷差率為微量,且銷售日期的認定將不會改變該稅率的認定,又鑒於BMB傾銷差率微量的情況已得到最大可能的救濟,因此DOC無需重新計算調整,而且DOC也正確地假設CIT不會要求DOC做無效的認定,因此,DOC2次重為認定獲得充分支持。

  基於上述理由,CIT肯認DOC2次重為認定之結果。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 21-174CAFC/CasesOpinions & Orders

        20-2014.opinion.7-20-2021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1-174.pdf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20-2014.OPINION.7-20-2021_18065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