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墨西哥生產商及出口商Productos Laminados de Monterrey S.A. de C.V.
(Prolamsa)就美國對自墨西哥進口特定厚壁矩形焊接碳鋼鋼管(certain heavy walled rectangular carbon
welded steel pipes and tubes, HWR/HWRT)課徵反傾銷稅第2次行政檢討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認定結果提起之訴訟,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2021年12月17日判決商務部(DOC)須重為認定,理由摘要如下:
一、有關計算傾銷差額時之交易層次(levels of trade)
依據19 CFR §351.412(a)規定,DOC比較美國與國外市場(通常是出口國的國內市場)銷售時,得認定兩個市場的銷售非於同一交易層次進行及該差異會影響價格的可比性,DOC有權調整正常價格以處理該差異。另19 CFR§351.412(c)(2)規定,倘銷售於不同的行銷階段(different marketing stages)進行,則DOC將認定該銷售非於同一交易層次進行。
二、有關DOC初步認定Prolamsa國內市場具兩個交易層次銷售及其對正常價格之調整
Prolamsa答卷時將其國內市場銷售通路分為:1.將工廠之庫存直接銷售予非關聯客戶、2.將倉庫之庫存直接銷售予非關聯客戶、3.銷售予關聯經銷商後轉售予非關聯國內市場客戶等商業銷售(commercial sales)及4.為客製設計HWR零件及代工生產等之產業銷售(industrial sales)。Prolamsa指出案卷證據表明,透過通路4進行的銷售比透過其他3個通路進行的銷售需要更多的銷售活動(selling activities),並主張相較於產業銷售,其在美國之銷售於特徵及銷售功能方面與通路1至3之銷售(即商業銷售)更為相似。
DOC初步認定時同意Prolamsa前述主張。DOC認定Prolamsa在美國所有銷售皆為相同交易層次,亦即,其於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向國內市場非代工客戶(即通路1至3)之銷售與對美國銷售之交易層次相同。DOC僅於無通路1至3之銷售可用於與美國銷售進行價格比較時才使用通路4之銷售,並據以調整(即降低)其正常價格。
三、有關DOC於最後認定拒絕Prolamsa調整交易層次之請求
系爭反傾銷案之申請人對DOC於初步認定中調整交易層次之決定提出質疑。DOC於最後調查時依據當事人的評論及重審案卷證據後認定,Prolamsa未能證明其於國內市場上以兩個不同的交易層次銷售HWR,爰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之國內市場所有銷售皆視為相同交易層次,推翻其初步認定結果。
四、DOC拒絕Prolamsa調整交易層次之請求並無實質證據支持
CIT同意Prolamsa有關「DOC完全忽視其所提交量化資料」之主張,因案卷證據與DOC之調查結果相矛盾。DOC認為Prolamsa未能提供直接量化可支持其主張的文件以證明進行產業及商業銷售活動時存在顯著差異,爰作成案卷證據不足以支持交易層次調整之結論。惟案卷證據表明通路4之銷售涉及不同且更為激烈的銷售活動、不同類型的客戶(代工)及與通路1至3之商業銷售(標準HWR)不同的產品(即客製HWR)。鑒於DOC之分析係一項基於與案卷證據相矛盾之事實,而另一項據以作成認定的事實在以援引「案卷證據之全部內容(totality of the record evidence)」為標準時也含糊不清且未基於事實之推斷,爰CIT裁定DOC須就其認定所有國內市場銷售皆為同一交易層次及拒絕Prolamsa調整交易層次之請求重為認定。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 21-170(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1-170.pdf)